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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矿藏立法的建议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加强矿藏立法的建议郑观应认为近代矿冶业虽然有上述益处,然而在中国却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在于“由于承办之未尽得人,开采之不皆得法也”[96]。郑观应建议在矿藏立法中对矿师的人选要加以规定,避免让那些没有任何探矿知识和经验的人鱼目混珠,影响矿务。有鉴于此,郑观应强烈建议在立法中将矿师的人选标准写入矿藏法律,这样可以审慎开采矿源,避免因滥采乱挖带来的资源浪费。

二、加强矿藏立法的建议

郑观应认为近代矿冶业虽然有上述益处,然而在中国却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在于“由于承办之未尽得人,开采之不皆得法也”[96]。因此,郑观应在《盛世危言》的《开矿上》篇中建议清政府向西方学习,加强对矿冶业的立法,制定近代矿藏法,这样才能有效地发展矿务,促进国家富强。其关于制定近代矿藏法的立法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慎选矿师

矿师,也就是探矿人员,是矿冶工业的重要技术力量,也是兴办矿务的前提。郑观应建议在矿藏立法中对矿师的人选要加以规定,避免让那些没有任何探矿知识和经验的人鱼目混珠,影响矿务。他在《开矿上》篇中指出:“中国旧法辨薤葱,识器物,虽或偶中,未可为常。西国矿师辨山色,辨石纹,辨草木,辨矿脉,辨矿苗,钻矿穴,取矿穴,化矿石,验成色,其言精实,较有可凭。泰西各国中尤以比国为最,野世城所设学堂规模宏敞,欧美各国多遣学生往学。今诚延比国头等矿师,勘查矿苗,审慎开采,勿使西人之游手无赖妄相羼杂,虚糜俸糈,则利兴弊去矣。”[97]郑观应看到随着西方侵略者在中国疯狂攫取采矿权,许多根本没有任何采矿知识的西方人凭借这一特权混杂于专业矿师之中,他们一方面向中国政府索取高额工资,另一方面,由于他们没有什么专业知识,还造成了对中国矿产资源的极大破坏。有鉴于此,郑观应强烈建议在立法中将矿师的人选标准写入矿藏法律,这样可以审慎开采矿源,避免因滥采乱挖带来的资源浪费。

(二)矿冶业的经营管理形式

郑观应主张在矿藏立法中规定矿冶工业应当采取官督商办的企业经营管理模式,其主要原因在于:“全恃官力,则巨费难筹;兼集商资,则众擎易举。然全归商办,则土棍或至阻挠,兼倚官威,则吏役又多需索。”[98]郑观应从其参与兴办经营的开平矿务局的经验教训中认识到:开办矿冶工业乃是耗资巨大的事业,晚清政府财政日绌,根本不可能拨付资金,而如果通过向商人筹集资金来兴办矿冶业的话,则可以“众人拾柴火焰高”,无虞资金之忧,但是若完全由普通商人来经营管理的话,可能会有地方流氓或者官吏差役借机勒索生事,因此郑观应建议:“必官督商办,各有责成:商招股以兴工,不得有心隐漏;官稽查以征税,亦不得分外诛求,则上下相维,二弊俱去。”[99]郑观应认为矿冶业应当采用官督商办的经营模式,官、商分离,职责明确:商人的职责在于招募股份以兴办工厂,不得有心瞒漏;而官府的职能在于稽查矿山、冶炼工厂的经营状况,对其征收税务。除此之外,不得向经营矿务的商人索取任何利益。这样一来,则可以克服单纯官办或者商办所带来的弊端。

(三)依法勘探开发矿源

郑观应认为矿产资源依法应当属于国家所有,但是在矿藏尚未被探明、发掘之前,该处矿藏的表面土地仍然是由百姓私人所拥有,这就容易导致百姓和矿冶企业之间因为勘探开发矿藏资源而产生矛盾,“盖地面虽有业主,而地下之矿系公物不属地面之业主,故国家可任意给与何人,准其开挖也”[100]。同时,由于“中国每欲开矿,民间动至龃龉者,以办事者倚势强占,不能尽顺民心耳”[101]。因此,郑观应建议在立法中对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程序加以规定,他写道:“欲绝其弊,莫如购地时按亩查明,秉公估价,不使山民失业、致起纷争。其不愿领价者,即将地段估价几何,作为股本,付给股票息折,准其按年支取利息。如此持平办理,则民间有矿地者无不欲献之于官,尚何阻挠之虑哉?”[102]郑观应主张在勘探出矿藏之后,由矿冶企业以亩为单位,秉公估价,出资将农民的土地购入后再进行开采,这样不至于将百姓的土地所抢占致使他们流离失所。对那些不愿出售土地的人,可以对其所占土地进行估价,作为股本,付给股票利息,允许其按年支取股息。这样一来,政府和矿冶企业均按照法律办理购地、勘探开发矿产资源等事务,就不必再担心百姓会因为害怕流离失所而阻挠举办矿务了。

(四)给予矿冶企业税收优惠

从经济上而言,开办矿务初期投资巨大,并且带有很大的投资风险,这令晚清矿冶业在发展初期举步维艰,而同时,对矿冶业的税收问题也是其所面临的成本风险之一。郑观应指出,“泰西各矿章程不同,然大致视其出产若干,按二十分而取一。或此矿已竭,勘验得实,即罢采停征。《会典》言:矿法视出产之多少,岁无常数,则税之多寡应视矿之衰旺以为衡。此理势必然,无中外古今一也。乃有地方官吏不习情形,率请改为定额。是税减即累官矿,竭更累商,官商均畏累,不敢议开”[103]。不论是西方国家的矿藏法,还是《大清会典》,都明确规定对矿冶业的税收应当根据实际产矿数量进行征收,然而有的地方官吏不明白矿冶业的实际情况,企图将矿冶业的税收改为定额征收,这样一来,容易加大投资开矿的成本风险,使得不论官、商,都不愿进行投资办矿。因此,郑观应建议对矿冶行业在税收立法方面予以优惠,“允宜斟酌变通,以卫吾民而塞漏卮”[104]

(五)督办矿务之人须认真负责

郑观应认为矿冶行业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部门,其督办人选一定要审慎任命,以杜绝不懂矿务,或者借机中饱私囊的人担任管理职务。他建议:“督办之人必能耐劳习苦,身亲目击,因地制宜,审其山川,察其井硐,核其成本,计其销场,毋滥用私人,毋苛待工役,毋铺张局面,毋浪费薪资。”[105]郑观应认为矿冶工厂的督办人一定要挑选那些能吃苦耐劳,以身作则,并且具有相当管理经验、专业技术知识和营销知识的人来担任,他们不得任人唯亲,苛刻对待工人,不得铺张浪费。此外,郑观应认为督办矿务之人的职责在于:“综计每年出矿若干,销售若干,提出官息税银及支销各项,此外赢余,以若干存厂,以若干均分,以若干酬赠执事,以若干犒赏矿丁,按结报明,张贴工厂,使内外咸知。”督办人员应当统计每年产矿量、销售量,上缴税收、支付政府所出资本的股息和各项开支数额,以及结算后的盈余,并将多少作为工厂发展生产的资金、多少作为股东红利、多少支付给管理人员作为报酬、多少奖励给挖矿工人,这些都一一列明后张贴于工厂,向工厂内外公开,做到经营状况完全透明化。郑观应认为如此一来,“庶几在厂诸人皆欢欣踊跃,联为一气,力赞其成矣”[106]

就郑观应的财政经济法律思想而言,他关于制定商律,引进西方近代公司制企业组织管理模式,来兴办工矿企业;降低税收,收回关税主权,以保护国内工商业与外国商品同等竞争;发展内资银行来解决民族工商业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资金困难问题,以及加强货币立法,从而解决中国的白银流失问题等财政法制主张,无一不与振兴工商、发展民族产业、实现国家富强有关。这反映了他作为资产阶级思想家的历史进步性。但是另一方面,郑观应的财政经济法律思想也有着其明显的不足之处,这最为显著地体现在他对制定商律的看法上,作为一个积极提倡“商战”的思想家,郑观应对与“商战”密切相关的商律问题的探讨和论述不够深入,比不上沈家本等清末法理派,甚至比不上与其同时代的陈炽,汤寿潜等人,他关于制定商律的论述主要是直接引述英国、日本的具体立法,而缺少自己的分析,这无疑大大削弱了他对这一问题的证明力,也使他的有关论述陷入了苍白无力的境地。从这个角度来看,甲午战后的郑观应,随着年华的老去、本身知识结构的缺陷,已经开始跟不上历史发展的步伐了,而这恰恰也是大多数早期资产阶级改良派思想家的通病。历史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早期资产阶级改良派思想家也不得不淡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以康有为、梁启超为首的,比他们更年轻,更具有学术活力,更为了解西方的资产阶级维新派。

【注释】

[1]《郑观应集》(下),第10~11页。

[2]《郑观应集》(上),第543页。

[3]《郑观应集》(上),第544页。

[4]《郑观应集》(上),第544页。

[5]《郑观应集》(上),第544页。

[6]《郑观应集》(上),第544页。

[7]《郑观应集》(上),第544~545页。

[8]《郑观应集》(上),第545页。

[9]《郑观应集》(上),第545页。

[10]《郑观应集》(上),第545页。

[11]《郑观应集》(上),第546页。

[12]《税则》,《郑观应集》(上),第546页。

[13]《郑观应集》(上),第546页。

[14]傅光明等著:《中国财政法制史》,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29~530页。

[15]《厘捐》,《郑观应集》(上),第558页。

[16]《郑观应集》(上),第553页。

[17]《郑观应集》(上),第556页。

[18]《郑观应集》(上),第553页。

[19]《郑观应集》(上),第554页。

[20]《郑观应集》(上),第557页。

[21]《税则》,《郑观应集》(上),第543页。

[22]《郑观应集》(上),第554页。

[23]《郑观应集》(上),第557页。

[24]《郑观应集》(上),第557页。

[25]《郑观应集》(上),第557页。

[26]《郑观应集》(上),第557页。

[27]《税则》,《郑观应集》(上),第546页。

[28]《郑观应集》(上),第634页。

[29]《郑观应集》(上),第629页。

[30]《郑观应集》(上),第629~630页。

[31]《郑观应集》(上),第630页。

[32]《郑观应集》(上),第630页。

[33]《郑观应集》(上),第631页。

[34]《郑观应集》(上),第630页。

[35]《郑观应集》(上),第632页。

[36]《郑观应集》(上),第632页。

[37]《郑观应集》(上),第632页。

[38]《郑观应集》(上),第633页。

[39]《郑观应集》(上),第633页。

[40]朱勇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九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39页。

[41]《商务二》,《郑观应集》(上),第613页。

[42]《商务三》,《郑观应集》(上),第622页。

[43]《商务三》,《郑观应集》(上),第622页。

[44]《郑观应集》(上),第612~613页。

[45]《郑观应集》(上),第613页。

[46]《郑观应集》(上),第622页。

[47]《商务三》,《郑观应集》(上),第622页。

[48]《郑观应集》(上),第605页。

[49]《郑观应集》(上),第605页。

[50]《商务三》,《郑观应集》(上),第616页。

[51]《郑观应集》(上),第605页。

[52]《郑观应集》(上),第606页。

[53]《郑观应集》(上),第606页。

[54]《郑观应集》(上),第606页。

[55]《郑观应集》(上),第606页。

[56]《商务二》,《郑观应集》(上),第612页。

[57]《郑观应集》(上),第691页。

[58]《郑观应集》(上),第691页。

[59]《郑观应集》(上),第691页。

[60]《郑观应集》(上),第692页。

[61]《郑观应集》(上),第692页。

[62]《郑观应集》(上),第692页。

[63]《郑观应集》(上),第692页。

[64]《郑观应集》(上),第693页。

[65]《郑观应集》(上),第693页。

[66]《郑观应集》(上),第694页。

[67]《郑观应集》(上),第694页。

[68]《郑观应集》(上),第694页。

[69]《郑观应集》(上),第694页。

[70]《郑观应集》(上),第692页。

[71]《郑观应集》(上),第692页。

[72]《郑观应集》(上),第694~695页。

[73]周建波著:《洋务运动与中国早期现代化思想》,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28~229页。下文引用该书不再注明作者和版本。

[74]《圜法》,《郑观应集》(上),第698~699页。

[75]《郑观应集》(上),第699页。

[76]《郑观应集》(上),第699页。

[77]《郑观应集》(上),第699页。

[78]《郑观应集》(上),第679页。

[79]《郑观应集》(上),第679~680页。

[80]《郑观应集》(上),第682页。

[81]《郑观应集》(上),第683页。

[82]《郑观应集》(上),第683页。

[83]《郑观应集》(上),第683页。

[84]《郑观应集》(上),第682页。

[85]《郑观应集》(上),第685页。

[86]《郑观应集》(上),第680页。

[87]《郑观应集》(上),第684页。

[88]《郑观应集》(上),第684页。

[89]《郑观应集》(上),第684~685页。

[90]《郑观应集》(上),第685页。

[91]《郑观应集》(上),第684页。

[92]《郑观应集》(上),第685页。

[93]《洋务运动与中国早期现代化思想》,第192~193页。

[94]《开矿上》,《郑观应集》(上),第702页。

[95]《开矿上》,《郑观应集》(上),第702页。

[96]《开矿上》,《郑观应集》(上),第703页。

[97]《郑观应集》(上),第703页。

[98]《郑观应集》(上),第704页。

[99]《郑观应集》(上),第704页。

[100]《郑观应集》(上),第704页。

[101]《郑观应集》(上),第704页。

[102]《郑观应集》(上),第704页。

[103]《郑观应集》(上),第704~705页。

[104]《郑观应集》(上),第705页。

[105]《郑观应集》(上),第705页。

[106]《郑观应集》(上),第7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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