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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的立法建议

时间:2022-08-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有《政府投资法》的存在,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规章的大部分可以退出历史舞台。与现有法律相配合,减少《政府投资法》重复性制度设计。当这些法律的相关规定不足以规范政府投资的相关问题时,《政府投资法》必须做出规定。

(一)政府投资法律法规体系的建构

(1)以《政府投资法》为主干,建立政府投资法律法规的体系。

(2)现有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规章的处理:并入《政府投资法》或取消或保留。由于有《政府投资法》的存在,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规章的大部分可以退出历史舞台。有些条款或法规规章涉及具体操作而无相关法律作规定,如项目管理,则可保留。有些条款或法规规章全文已被《政府投资法》和其他法律涵盖,如招投标、审计等,则无需再存在。

(3)配合《政府投资法》,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规章将专注于更加具体的事项,完善政府投资法律制度的细节。

(4)与现有法律相配合,减少《政府投资法》重复性制度设计。如充分利用《审计法》、《招标投标法》、《公司法》、《环境保护法》、《文物保护法》等。当这些法律的相关规定不足以规范政府投资的相关问题时,《政府投资法》必须做出规定。

(5)与党的干部人事制度的衔接问题。由于政府投资行为中涉及大量国家干部,从制度原理上看,其在政府投资系统中的执政业绩与其在党的干部人事系统中评价并不直接形成因果关系。这就出现了很多官员因政府投资项目下马却能到另一处政府机构任职的现象。这导致责任追究的失效,并可能导致整个责任链条的断裂。《政府投资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规定相应的考核制度和问责制度,使对官员违规的处理与党的人事干部制度的考核相衔接,使责任链条不致断裂。

(二)《政府投资法》的构想

(1)权利篇章:由于政府投资的特殊性和其天然缺陷,《政府投资法》必须对各种财产权利及其转移的性质做出明确的定义,并明确规定出资人在相应的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保障权利的制度手段。

(2)责任条款:对政府投资中的各种类型的机构与个人分别做出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规定。特别是明确提出在政府投资出现问题的情况下,责任追究的具体原理和规则,真正体现法律震慑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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