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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协议的含义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垄断协议的含义垄断协议又称限制竞争协议,也称联合行为,在欧洲国家普遍的称谓是“卡特尔”,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主体以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方式实施的排斥、限制或妨碍竞争的行为。垄断协议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中有不同的表述。此外,行为人之间协调一致的共同行为也在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内。垄断协议的核心是共谋,不论其有无书面形式。

一、垄断协议的含义

垄断协议又称限制竞争协议,也称联合行为,在欧洲国家普遍的称谓是“卡特尔”,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主体(包括行业协会等经营者团体)以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方式实施的排斥、限制或妨碍竞争的行为。

垄断协议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中有不同的表述。美国《谢尔曼法》第1条使用了“合同”、“联合”和“共谋”三个术语表述垄断协议,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将其称为“卡特尔”,日本《禁止垄断法》将其称为“不正当交易限制”,欧盟称其为垄断协议,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将其称为“联合行为”。尽管各国对垄断协议有不同的表述,但可以看出,垄断协议的核心是共谋,不论其有无书面形式。因此,协议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同时还包括限制竞争的协调性行为,即当事人虽然没有明确地订立限制竞争的协议,但是他们出于限制竞争的目的,彼此心照不宣地协调其市场行为。

垄断协议可以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前者是指处于同一环节的两个或多个竞争者(如两个制造商、两个批发商、两个零售商)之间签订的限制竞争的协议,竞争者通过协议划分市场、竞争者之间达成统一的价格协定、联合拒购和拒销、联合排斥新的竞争对手进入市场、招投标中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投标;以合作型、合伙型联营的方式在竞争者之间进行业务的垄断合并。后者是从产业链角度,不同环节的经营者之间,如供应者和购买者(生产商与批发商、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签订的垄断协议。例如,商品经营者与销售者之间关于限定转售价格的协议;原材料供应企业与生产企业就供应对象、生产商品的品种及地区达成协议;农工商、产供销一条龙协作协议等。

垄断协议一般具有如下特征:

(1)垄断协议是具有竞争关系的诸经营者之间的联合行为。行为人主要是通过限制彼此间的竞争而共谋高额利润,故常常涉及多个经营主体,且各参加者自愿、主动,易于协调行动,对市场的影响往往速度较快,涉及面较广。这与单个经营者通过限制他人与之竞争而获取高额利润的情况有很大的不同。

(2)市场优势地位是通过合谋而取得。从竞争发生作用的优势来源看,垄断协议是经营者通过合谋达成一致意见,以“联合”的力量占有市场,谋取强权地位,获得竞争优势。这与具有较强经济实力的经营者以垄断性经营或利用优势地位限制竞争的情况有着很大的区别。正常的经济垄断或优势地位应是经营者依靠自身的资金、技术力量和合理的经营策略,去参与公平的市场竞争,经历优胜劣汰的考验,在市场活动中逐步取得的。这种优势的形成本身恰恰是竞争机制发挥作用的结果。但在垄断协议中,参加联合的主体则未必是优秀的经营者,一些生产低效、管理落后、经营状况较差的经营者,也可能仅仅因为参加联合而获得高额利润。这从另一方面反映出垄断协议对公平竞争的破坏性。

(3)垄断协议危害性强。垄断协议可存在于市场经济的各个阶段和各个方面,对竞争的破坏具有普遍性和持续性。其他一些制约竞争的因素,如垄断及市场优势地位滥用等,只是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经营者经济力量的集中与增长达到一定程度时方可形成,因而对竞争的破坏也是有阶段性的。

(4)垄断协议的形式多样性。限制竞争的方式是合同、协议、决议或者其他方式。限制竞争行为具有多元化的方式,包括合同、协议和其他方式。反垄断法同时使用“合同”和“协议”的意图是完全涵盖应当禁止的限制竞争的约定形式。除合同和协议之外,垄断协议还可以采取其他形式,如行业协会或者企业协会的决议。此外,行为人之间协调一致的共同行为也在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内。垄断协议的核心是共谋,不论其有无书面形式。因此,除书面和口头形式之外,垄断协议还包括限制竞争的协调性行为,即当事人虽然没有明确地订立限制竞争的协议,但是出于限制竞争的目的,彼此心照不宣地协调其市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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