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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的种类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关税的种类按照不同的分类方法,关税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从价关税是指以货物的价格作为征税标准的关税。进口关税是指海关对进口的货物征收的关税。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是各国普遍采用的对外贸易管理措施,其目的或是为了增加本国财政收入,或是为了实施贸易保护。WTO确立了多边最惠国待遇原则,因此,在关税方面的最惠国待遇是目前国际贸易领域中一项重要的关税制度。

(二)关税的种类

按照不同的分类方法,关税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

(1)按照征税标准,关税可以分为从价关税、从量关税和混合关税。

从价关税是指以货物的价格作为征税标准的关税。假设一种商品的价格(CIF)为1000美元,从价计税的关税税率为10%,则所征关税为100美元。从价关税的特点是税负比较合理,同类商品,价格高,税负也高;反之亦然。

从量关税是指以货物的数量征收固定的关税,而不论该产品的价格。例如,对每米棉布征收0.5元的关税,而不论棉布的价格如何。征收从量关税的特点是手续简便,可以无需审定货物的价格,便于计算。但是,由于从量关税单位税额固定,对价格低廉的低档商品和价格昂贵的高档商品征收同样的进口关税,对低档商品的进口不利。

混合关税通常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按照征税对象的价格计算,另一部分按照计量单位计算。该种关税可以兼顾从价关税和从量关税的优点,但比较复杂和繁琐,因而在实践中较少使用。

(2)按照征税对象的流向,关税可以分为进口关税、出口关税和过境关税。

进口关税是指海关对进口的货物征收的关税。其特点是征收对象一次进入关境,消费地国是征税国,商品在征税地国消费。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是各国普遍采用的对外贸易管理措施,其目的或是为了增加本国财政收入,或是为了实施贸易保护。进口税的征收人为地提高了进口产品的价格,削弱了进口产品在本国市场上的竞争力,从而起到了保护本国产业的目的。“关税壁垒”通常是指这种高额的进口关税措施。WTO/GATT提倡的是货物贸易自由体制,减少人为的限制贸易措施,由于进口关税对国际贸易的限制,因此,WTO/GATT所主持的关税减让谈判主要指的是进口关税的降低。

出口关税是指海关对本国出口货物征收的出口税费。最初采用关税措施时,各国将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但由于征收出口关税将导致本国产品的售价提高,降低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不利于扩大出口创汇,因此,大多数发达国家相继削减甚至取消了本国的出口关税。但是,由于各国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在世界范围内完全取消出口关税不仅不可能,也不现实。同时,对某些产品征收出口关税可以产生积极的作用,可以保护国内资源,调节出口以保持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由于出口关税只是控制本国产品的跨国流通,WTO/GATT对此较少规范。

过境关税是指海关对通过本国关境输往其他国家的外国产品征收的一种关税。过境关税是一种最原始的关税,最早产生并流行于欧洲各国,特别是在中世纪,一些国家为增加本国财政收入,便利用其优越的地理位置对经过本国的外国货物纷纷征收过境关税。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关税政策的强化,各国意识到相互征收过境关税会直接导致过境货物价格上涨,使得征税国的货运业务中来自过境运输业务的收入大幅度减少,不利于征税国运输业的发展,也阻碍了国际间的商品流通。同时,由于过境货物不在征税国消费,并不影响本国经济的发展。因此,WTO/GATT各成员同意不征收过境关税。但大多数国家对过境的外国产品实行严格的监管,过境产品必须在过境国海关的监管下按照法定路线通过,不允许过境产品擅自流入过境国的国内市场。

(3)根据税收待遇不同,可以将关税主要分为普通关税、最惠国关税、普惠制关税和特惠制关税。

普通关税,又称国内法定关税,是一国不受缔结或参加的贸易条约的约束,根据本国国情独立自主确立关税税率并据以征收的关税。一般来说,该种关税税率最高。在GATT1947之前,国内法定关税是发达国家的基本税率。但自从GATT1947主持下的关税减让谈判之后,这种关税已经逐步减少使用,取而代之的是最惠国关税待遇和普惠制关税待遇。

最惠国关税,又称协定关税,是一国根据与他国签订的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在本国原有普通关税之外,另行制定的一种关税税率并据以征收的关税。最惠国关税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通过关税减让谈判形成的,税率低于普通关税。最惠国关税自动适用于与该国签订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协定的国家的产品。WTO确立了多边最惠国待遇原则,因此,在关税方面的最惠国待遇是目前国际贸易领域中一项重要的关税制度。

普惠制关税(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GSP),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成品的一种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待遇。它是在最惠国关税的基础上进一步减税直至免税的一种特别优惠关税,其税率低于一般普通税率和最惠国税率。普惠制的实施不需要有关国家之间签订专门的协定,而是由给予优惠的发达国家的国内法确定可以享受此项优惠的国家、优惠产品的范围以及优惠幅度。当然,发达国家实施普惠制也要遵守“授权条款”中规定的非歧视要求。

特惠关税(Preferential Duty),也称优惠关税,是指一国基于历史或传统的原因,对某些国家的一切商品或部分商品的进口所征收的一种特别优惠的关税。特惠关税可以是互惠的,也可以是非互惠的。特惠关税最初是适用于宗主国与殖民地附属国之间的贸易,而且往往是非互惠的,是殖民主义的产物,后来才逐步改变为互惠的特惠关税。例如,20世纪70年代开始,欧盟基于《洛美协定》,对来自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的发展中国家的全部工业品和大部分农产品进口免征关税,即属于特惠关税。由于特惠关税待遇优于最惠国关税待遇,其实施需要WTO授权予以最惠国待遇的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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