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关税减让谈判

关税减让谈判

时间:2022-06-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关税减让谈判_世界贸易组织教程第四节 关税减让谈判一、关税减让的含义WTO所指的关税“减让”,具有四种含义。主要供应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关税谈判的要求。当作出承诺的一方要修改或撤回这项关税减让时,应与有最初谈判权方进行谈判。

第四节 关税减让谈判

一、关税减让的含义

WTO所指的关税“减让”,具有四种含义。一是削减关税并约束减让后的税率,如承诺将某产品的关税从30%减为10%,并加以约束;二是约束现行的关税水平,如某一产品现行的实施关税为10%,谈判中承诺今后约束在10%;三是上限约束税率,即将关税约束在高于现行税率的某一特定水平,各方的实施税率不能超出这一水平;四是约束低关税或零关税。

二、关税减让谈判的基础

(一)商品基础

关税谈判的商品基础,是各国的海关税则。在谈判中常以协调税则税号确定商品范围,使谈判具有共同语言。

(二)税率基础

税率基础是关税减让的起点,每一次谈判的税率基础是不同的,一般是以上一次谈判确定的税率即约束税率,作为进一步谈判的基础。

对于没有约束税率的商品,谈判方要共同确定一个税率。如在《乌拉圭回合》中,对于没有约束力税率的工业品,以1986年9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方的实施税率作为关税谈判的基础税率;对于农产品,发展中缔约方可以自己对部分产品提出一个上限约束水平作为基础税率。

加入WTO时关税谈判的基础税率,一般是申请方开始进行关税谈判时国内实施的关税税率。

三、关税减让原则

根据《GATT 1994》的规定,WTO成员应在互惠互利基础上进行谈判,实质性地削减关税和其他进口费用的总体水平,特别是应削减阻碍最低数量进口的高关税。在谈判中,坚持如下的原则。

(一)互惠互利

互惠互利是关税谈判的指导思想,各方只有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才能达成协议。互惠互利应从整个国家的贸易发展不能仅局限在具体的关税谈判上。互惠互利也并不意味着在所有的关税谈判中谈判双方都要作出减让承诺,如在加入WTO谈判时,承诺减让的只有申请加入的一方。申请方加入WTO后,可以从成员方在多边谈判中已做的关税减让承诺中得到利益。

(二)考虑对方的需要

关税谈判应充分考虑每个成员、每种产业的实际需要;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使用关税保护本国产业,以及增加财政收入的特殊需要;还应顾及各成员经济发展等其他方面的需要。

(三)对谈判情况予以保密

一般情况下,一个成员要与若干个成员进行关税谈判,但具体的谈判是在双边基础上进行的。因此,双方对谈判承诺的情况保密,以避免其他成员在谈判中互相攀比要价。只有在所有双边谈判结束后,才可将汇总后的双边谈判结果多边化,让其他成员知晓。在谈判中,谈判一方如果有意透露双边谈判的情况,则应受到谴责。

(四)按照最惠国待遇原则实施

关税谈判达成的谈判结果,应按照最惠国待遇原则,对WTO所有成员实施。

四、关税减让谈判权的确定

根据WTO规定,只有享有关税谈判权的成员才可参加关税谈判。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享有关税谈判权。

(一)产品主要供应利益方

在谈判前的一段合理期限内,一个WTO成员如果是另一个WTO成员进口某项产品的前三位供应者,则该成员对这项产品享有主要的供应利益,被称为有主要供应利益方,通称主要供应方。主要供应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关税谈判的要求。与主要供应方进行谈判,可以较准确地对减让作出评估。

另外,对于一项产品,如某个成员的该产品出口额占其总出口额的比重最高,该成员虽不具有主要供应者的利益,但应被视为具有主要供应利益,与主要供应方一样,也有权要求参加关税减让谈判。

(二)产品实质供应利益方

在谈判前的一段合理期限内,一个WTO成员某项产品的出口在另—方进口贸易中所占比例达到10%或10%以上,则该成员对这项产品享有实质供应利益,被称为有实质供应利益方。她有权向被供应方提出关税谈判的要求。

在实际谈判中,一个WTO成员对某项产品目前不具有主要供应利益,也没有实质供应利益,但这项产品在该成员的出口中处于上升的发展阶段,今后可能成为该成员有主要供应利益或有实质供应利益的产品;或者这项产品在世界其他国家已成为该成员具有主要供应利益的产品,则该成员一般视为具有“潜在利益”。她也有权要求进行关税谈判,但是否与之谈判由进口方决定。

(三)最初谈判权方

—个WTO成员与另一方就某项产品的关税减让进行了首次谈判,并达成协议,则该成员对这项产品享有最初谈判权,通常称为有最初谈判权方。当作出承诺的一方要修改或撤回这项关税减让时,应与有最初谈判权方进行谈判。

最初谈判权的规定,是为了保持谈判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平衡。最初谈判权方一般都具有主要供应利益,但具有主要供应利益方,不一定对某项产品要求最初谈判权。

在双边谈判中,有些国家对某项产品并不具有主要供应利益或实质供应利益,但这些国家认为,他们对该产品有潜在利益,因而要求最初谈判权,此时,谈判的另一方不得拒绝。给予最初谈判权的产品品种的多少,由双方谈判确定。这种情况一般出现在非世贸组织成员加入时的关税谈判中。

五、关税减让谈判的类型

(一)多边关税减让谈判

多边关税谈判是指,由所有WTO成员参加的,为削减关税壁垒而进行的关税谈判。多边关税谈判可邀请非缔约方或成员参加。《GATT 1994》主持下的八轮多边贸易谈判中的关税谈判,都属于多边关税谈判。

多边关税谈判的程序如下。

(1)由全体缔约方或成员协商一致发起,并确定关税削减的最终目标。

(2)成立谈判委员会,根据关税削减的最终目标确定谈判方式,一般采用部门减让,或者线性减让与具体产品减让相结合的方式。

(3)将谈判结果汇总成为多边贸易谈判的一部分,参加方签字后生效。

多边关税谈判是相互的,任何成员方,均有权向其他缔约方或成员要价,也有义务对其他缔约方或成员的要价作出还价,并根据确定的规则作出对等的关税减让承诺。

但是,就具体产品减让谈判而言,有资格进行谈判的,主要是对该项产品具有主要供应利益,或对该项产品具有实质供应利益,或已享有最初谈判权的缔约方或成员。

(二)加入WTO的关税谈判

任何一个加入WTO申请者都要与原成员方进行关税谈判,谈判的目的是为了削减并约束申请方的关税水平,作为加入后享受多边关税谈判成果的补偿。

加入时的关税谈判程序如下。

(1)由申请方向成员方发出关税谈判邀请。

(2)各成员根据其产品在申请方市场上的具体情况,提出各自的关税要价单,一般采用产品对产品的谈判方式。

(3)申请方根据对方的要价,并考虑本国产业情况进行出价,谈判双方进行讨价还价。这一过程一般要经过若干次谈判。

(4)谈判双方签订双边关税减让表一式三份,谈判双方各执一份,交世贸组织秘书处一份。

(5)将所有双边谈判的减让表汇总形成为加入方的关税减让表,作为加入议定书的附件。

加入时的关税谈判,减让是单方面的。申请方有义务作出关税减让承诺,无权向成员方提出关税减让要求。

加入时的关税谈判资格,一般不以是否有主要供应利益或实质供应利益来确定。任何成员均有权向申请方提出关税减让要求,是否与申请方进行谈判,由各成员自行决定;要求谈判的成员也可对某些产品要求最初谈判权,申请方不得拒绝。

(三)修改或撤回减让表的关税谈判

修改或撤回减让表的关税谈判是指,一个WTO成员修改或撤回已作出承诺的关税减让,包括约束税率的调整或改变有关税则归类,与受到影响的其他成员进行的谈判。这种谈判以双边方式进行。修改或撤回减让表的关税谈判程序如下。

(1)通知WTO货物贸易理事会,要求修改或撤回某项产品的减让,理事会授权该成员启动关税谈判。

(2)与有关成员进行谈判,确定修改或撤回的减让幅度,给予补偿的产品及关税减让的水平等。一般来说,补偿的水平应与撤回的水平大体相同。

(3)谈判达成协议后,应将谈判的结果载入减让表,按照最惠国待遇原则实施。

(4)若谈判未能达成一致,申请方可以单方采取行动,撤回减让;但其他有谈判权的成员可以采取相应的报复行动,撤回各自减让表中对申请方有利益的减让。

有资格参加修改或撤回减让的关税谈判成员,包括有最初谈判权的成员、有主要供应利益或实质供应利益的成员。但获得补偿的成员,不是所有有资格谈判的成员,申请方仅对具有主要供应利益或实质供应利益的成员给予一定的补偿。

对有最初谈判权的成员,如果在申请方提出申请时,既不具有主要供应利益,也不具有实质供应利益,则该成员虽可要求与申请方进行谈判,但申请方可以以该成员没有贸易利益为由,而不给予补偿。

六、关税减让谈判的方式

(一)产品对产品谈判

产品对产品谈判是指,一个WTO成员根据对方的进口税则产品分类,向谈判方提出自己具有利益产品的要价单,被要求减让的一方根据有关谈判原则,对其提出的要价单按其具体产品进行还价。提出要价单的一方通常称为索要方。索要方在提出的要价单中,一般包括具有主要供应利益、实质供应利益及潜在利益的产品。

(二)公式减让谈判

公式减让谈判是指,对所有产品或所选定产品的关税,按某一议定的百分比或按某一公式削减的谈判。在《乌拉圭回合》中,使用“瑞士公式”。照此公式,关税下降不涉及产品本身,即对各国较高的税目,作较大幅度减让,而对关税较低税目,作较小幅度减让。目标在于降低关税税率,使关税保持在合理水平。该公式有助于减少关税的差异性。

(三)部门减让谈判

部门减让谈判是指,将选定产品部门的关税约束在某一水平上的谈判。部门减让的产品范围,一般按照《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6位编码确定。

在部门减让谈判中,将选定产品部门的关税统一约束为零,该部门称为零关税部门;将选定产品部门的上限关税税率统一约束在某一水平,该部门称为协调关税部门。

在《GATT 1947》和WTO的关税谈判中,这几种谈判方式交叉使用,没有固定模式,通常是以部门减让及产品对产品谈判方式为主。通过部门减让谈判,解决成员方关心的大部分产品问题;通过产品对产品谈判,解决个别重点产品问题。

七、关税减让表

关税减让表是多边贸易谈判或加入WTO谈判在关税减让结果的具体体现。“乌拉圭回合”结束后,参加谈判方的关税减让表均作为附件列在“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中,成为WTO协定的组成部分。加入WTO谈判结束,关税减让表也成为申请者加入WTO议定书的附件。

关税谈判结果的税率与各成员实施的税率是不同的。谈判结果的税率是约束税率,而实施税率是各成员公布的法定适用税率。各成员实施的关税水平,均不得高于其在减让表中承诺的税率以及逐步削减的水平。如要将某产品的关税税率提高到约束水平以上,或调整关税约束的产品范围,均应按有关条款规定的程序进行谈判。经过谈判确定的修改结果,重新载入减让表。中国加入WTO后的关税减让表格式如表7.1。

表7.1 中国加入WTO关税减让表格式

续表7.1

资料来源:石广生.中国加入WTO法律文件导读.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593.

八、关税减让谈判成果

在1947年GATT主持下,从1947年到1993年共举行了8轮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在关税减让上取得如下成果。

(一)一到七轮关税减让成果

1947年GATT前七轮关税减让谈判的汇总情况,见表7.2。

表7.2 1947年GATT前七轮关税减让谈判情况

续表7.2

img17

资料来源:WTO秘书处。

(二)《乌拉圭回合》(第八轮)关税减让成果

1.工业制成品

(1)关税减让:发达国家减让关税40%,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各为30%。

(2)约束关税[1]并承诺不再提高,发达国家和转型经济国家98%的进口工业品纳入约束关税。在发展中国家的进口货物,纳入约束税率的比例在73%左右。

2.农产品

(1)通过关税化取消全部的非关税措施。

(2)对于关税化形成的新关税和其他关税进行约束,使它们不再提高。

(3)发达国家削减约束关税的36%,发展中国家削减24%。

3.各种类型成员方的关税税率变化

发达国家整体的工业制成品的加权平均关税从乌拉圭回合之前的6.3%下降到乌拉圭回合后的3.8%,经济转型国家整体从8.6%下降到6.0%,发展中国家均有程度不同的下降。详细情况见表7.3、7.4和7.5。

表7.3 乌拉圭回合前后各发达国家成员工业品的加权平均关税(单位:%)

img18

续表7.3

资料来源:International Trade Centre UNCTAD/WTO.Business Guide To the Uruguay Round:245.

(不含石油)

表7.4 乌拉圭回合前后各转型经济成员工业品的加权平均关税(单位:%)

img20

资料来源:同表7.3:247.

(不含石油)

表7.5 乌拉圭回合前后各发展中国家成员工业品的加权平均关税(%)

资料来源:同表7.3:246.

4.发达国家的零关税与协调关税

在乌拉圭回合中,发达国家间在药品、医疗器械、建筑、矿山钻探机械、农用机械、部分酒、家具等部门达成的协议;在纺织品、化学品方面达成了协调关税协议。这些发达国家包括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奥地利、芬兰、挪威、瑞典、瑞士等。

(1)零关税部门。零关税是指在WTO运行后取消关税和逐步取消的关税。药品、医疗设备、农业机械和家具关税在WTO运行后立即取消;建筑、矿山及钻探机械关税在WTO运行后五年内达到减让目标;钢材,酒,木浆、纸制品及印刷品在WTO运行十年内取消关税。玩具关税在WTO运行十年内减让到零。

(2)协调关税。协调关税是指逐步下调的关税。其中化学品协调关税是将化工原料、中间体、制成品的关税分别减让到零,5.5%和6.5%。纺织品协调关税中纱线减让到5%,织物减让到10%,服装减让到17.5%。在WTO运行后十年内实施。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