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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的类别

时间:2022-11-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最惠国待遇关税是指签有最惠国待遇的缔约国之间给予的关税待遇。特定优惠关税,又称特惠关税,是指给予来自特定国家的进口货物的排他性的优惠关税,其他国家不得根据最惠国待遇条款要求享受这种优惠关税。其关税率低于最惠国待遇下的关税率。在WTO成员之间发生贸易争端,上诉机构作出裁决后,如败诉成员拒绝接受裁决,则WTO可授权胜诉成员对败诉成员进行征收报复关税等措施的报复。

第二节 关税的类别

一、按商品流向分类

(一)进口关税

进口关税是指进口国家的海关在外国商品进入关境时,根据海关税则向本国进口商所征收的税收。

(二)出口关税

出口关税是指出口国家的海关对本国产品输往国外时,对出口商品所征收的税收,由出口商交纳。

(三)过境关税

过境关税又称通过关税。它是指一国对于通过其关境的外国货物所征收的关税。

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实行奖励出口和限制进口政策,因此出口关税减少,进口关税占据主要地位,大多数国家都不征收过境关税。目前大多数国家在外国商品通过其领土时只征收少量的准许费、印花费、登记费和统计费等。

二、按征税目的分类

(一)财政关税

财政关税又称收入关税,是指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对进口商品征收财政关税时,应考虑三个条件:(1)征税的进口货物必须是国内不能生产或无替代用品而必须从国外输入的商品;(2)征税的进口货物,在国内必须有大量的消费;(3)关税税率要适中或较低,如税率过高,将阻碍进口,达不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其他税源增加,财政关税在财政收入中的重要性已相对降低,关税收入在国家的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普遍呈下降的趋势。

(二)保护关税

保护关税是指以保护本国工业和农业发展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保护关税税率比财政关税高,且随产品的加工程度而递增,通常是进口商品纳税后的价格高出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为保护关税的底限。但如果保护关税超过此限过多,反而会影响被保护企业竞争力的提高。

(三)惩罚关税或报复关税

一国对别国因对其进行贸易歧视,违背协议,而对从其进口的商品征收的进口附加税

三、按关税待遇分类

(一)普通关税

普通关税又称一般关税,是指对与本国没有签署贸易或经济互惠等友好协定的国家原产的货物征收的非优惠性关税。这种关税税率一般由进口国自主制定,只要国内外的条件不发生变化,则长期使用,税率较高。

(二)优惠关税

1.含义

优惠关税是指对来自特定国家的进口货物在关税方面给予优惠待遇,其税率低于普通关税。

2.目的

它一般是在签订有友好协定、贸易协定等国际协定或条约国家之间而实施的,目的是增加签约国之间的友好贸易往来,加强经济合作。

3.优惠程度

优惠关税一般是互惠关税,即签订优惠协定的双方互相给对方优惠关税待遇,但也有单向优惠关税,即给惠国只对受惠国给予优惠关税待遇,而受惠国对给惠国不提供反向优惠的关税待遇。

4.类别

(1)最惠国待遇下的关税。最惠国待遇关税是指签有最惠国待遇的缔约国之间给予的关税待遇。WTO成员之间实施的关税是最惠国待遇关税。其关税税率低于普通关税税率,但高于特惠关税税率。

(2)特定优惠关税。特定优惠关税,又称特惠关税,是指给予来自特定国家的进口货物的排他性的优惠关税,其他国家不得根据最惠国待遇条款要求享受这种优惠关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国际上最有影响的特定优惠关税是《洛美协定》。它是1975年2月28日欧洲共同体与非洲、加勒比与太平洋地区的46个发展中国家(1987年增至66国)在多哥首都洛美签订的贸易和经济协定。根据《洛美协定》,欧共体对来自这些发展中国家的一切工业品和94%的农产品进口免征关税,而欧共体向这些国家的出口产品不享受反向的关税优惠待遇。

(3)普惠制关税。1964年,在第一届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通过上普惠制方案。普惠制有三个基本原则:(1)普遍性原则。指发达国家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制成品、半制成品尽可能给予关税优惠;(2)非歧视原则。指应当对所有发展中国家统一实施普惠制,不应区别不同国家实施不同的方案;(3)非互惠原则。指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别优惠待遇,而不应要求发展中国家给予反向对等优惠。自1971年起,普惠制以每十年为一个实施阶段。

至1999年底为止,总共有190个发展中国家或地区成为发达国家的普惠制受惠国。其关税率低于最惠国待遇下的关税率。

在WTO中,为了照顾发展中国家成员贸易发展,普惠制作为例外被保留下来。

四、按常规与临时划分

(一)法定关税

法定关税是指在海关税则上列出的进出口商品的关税税目的税率。

(二)附加关税

1.含义

附加关税是指海关对进出口商品在征收表列关税以外,再加征额外的关税。这种税多发生在进口方面。

2.目的

维护国内市场供应,防止出现资源性产品短缺,有时加征出口附加关税。为防止外国商品倾销和非法补贴,保持公平竞争,对歧视和违规进行惩罚和应对国际收支危机等,就加征进口附加关税。附加关税通常是一种临时性的,实施目的达到以后,就撤销。

3.进口附加税类别

(1)反倾销税。反倾销税是指进口国企业对出口商品采取低于国内正常价格出口,对进口国家相关企业构成伤害和威胁,进口国家可以征收反倾销税。

(2)反补贴税。反补贴税是指出口国家政府对出口产品进行禁止性补贴,对进口国家相关产业构成伤害和威胁,进口国家可以征收反补贴税。

(3)报复关税。报复关税是指对有歧视性待遇、违背贸易法规的国家征收的附加关税,以对该国进行报复。

为了保持公平竞争,WTO允许进口成员根据《反倾销协议》和《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在WTO成员之间发生贸易争端,上诉机构作出裁决后,如败诉成员拒绝接受裁决,则WTO可授权胜诉成员对败诉成员进行征收报复关税等措施的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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