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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特征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具体而言,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就是买受人取得标的物财产权的权利;买受人支付价款的义务,就是出卖人获得对待给付的权利。买卖合同的双务性质,还决定了合同法中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制度适用于买卖关系。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就在于,只要买卖双方当事人就买卖事宜意思表示一致,就认为合同成立,而不需要双方实际履行合同时,才认为合同成立。

二、买卖合同的特征

(一)双务合同

买卖合同是典型的双务合同,即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都对对方负有义务,而不是仅仅一方负有义务另一方享有权利。在买卖

①郑玉波著: 《民法债编各论》(上册),台湾三民书局1981年第7版,第10页。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互享权利,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就是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反之亦然。具体而言,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就是买受人取得标的物财产权的权利;买受人支付价款的义务,就是出卖人获得对待给付的权利。买卖合同的双务性质,还决定了合同法中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制度适用于买卖关系。

(二)有偿合同

买卖合同又是典型的有偿合同(considerable contract),即一方取得对方的出卖物,需要支付一定的价款作为对价,而不是无偿取得。有偿合同的特点在于双方当事人都为给付,该给付有财产内容。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允诺向买受人让渡财产权而取得一定数额的货币,属有偿获得;买受人取得财产权需要付出价款为代价,体现了有偿性。买卖合同是商品交换的最典型的法律形式,其有偿性质是由商品交换的价值规律决定的。这一规律的要求是等量的价值交换即必须是等价有偿的。买卖合同的有偿性将它与赠与合同等无偿合同区别开来。

(三)诺成合同

在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论中,将一类行为称为诺成行为(consensual act),又称“非要式行为”,是“要式行为”的对称。它是指自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时起,即成立民事法律行为。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就在于,只要买卖双方当事人就买卖事宜意思表示一致,就认为合同成立,而不需要双方实际履行合同时,才认为合同成立。买卖合同的诺成性要求当事人自意思表示一致时起,即受合同约束,不得主张合同不成立而拒不履行合同。买卖合同的这一特征,使它与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等实践性合同区分开来。对于后者,不仅要求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还要求必须交付标的物,合同方才成立。

(四)非要式合同

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强调除了即时清结的合同外,其他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 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见,除了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特别约定以外,买卖合同作为一种合同形式既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买卖合同为不需要特别形式的合同。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通常包括不动产买卖、车辆买卖等方面交易的合同。

(五)所有权转移类型的合同

买卖合同的出卖人须把其财产或权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完全转移给另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予以接受。这种合同的本质是有权在法律上决定财产权及权利命运的一方当事人,把充分支配财产的权利完全转让给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这种转让是最终支配的转让,在转让之后,原来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不再享有对财产和权利的任何权利。这是买卖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如转让使用权、提供劳务类合同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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