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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格式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格式买卖合同并没有独立于格式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格式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实则就是格式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对于格式合同的称谓及概念,各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不尽相同。格式合同多由提供商品或劳务的一方当事人印刷成书面形式,原则上提出合同条款的当事人将合同条款明确印制于一定凭证之上,以便对方当事人了解。

一、格式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格式买卖合同并没有独立于格式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格式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实则就是格式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对于格式合同的称谓及概念,各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不尽相同。德国法将格式合同称为“一般条款”或“一般交易条款”,是指“契约一方当事人为了供将来订立多数契约之用而预先制订,并于订立契约时,提供给相对人的所有契约条款。不论该约款构成契约的另一单独部分,也不论是否纳入合同文件内,也不论其范围、书写方式和采用的形式如何,都属于一般契约条款”。另外,日本称之为普通契约条款,我国台湾地区称为定型契约或定式契约,法国民法典称之为附合合同,葡萄牙法和澳门法采用加入合同的概念,《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则采用标准条款的概念。尽管名称有别,但实质基本相同,都是指合同条款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另一方当事人只能全部接受或一概拒绝,不能与对方协商的合同。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在于:(1)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一般向广大公众发出,是某一特定时期所要订立的全部合同,并且包含和确定了合同的具体条款。(2)格式合同乃单方事先拟定,实践中多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一方制定并提出,对方当事人不直接参与合同的制定。(3)格式合同具有不变性,所有的合同条款构成密不可分的统一整体,并已定型,他人只有完全同意才能成为缔约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讨价还价加以改变。(4)格式合同以书面明示为原则。格式合同多由提供商品或劳务的一方当事人印刷成书面形式,原则上提出合同条款的当事人将合同条款明确印制于一定凭证之上,以便对方当事人了解。实践中不排除非书面形式的格式合同,当然这毕竟占少数。(5)格式合同的一方在经济方面具有绝对优势地位,便于其将拟定的条款强加于对方,表现出格式合同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垄断。

格式合同在现代社会得到空前的发展,缘于其自身所具有的诸多优越之处:

其一,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格式合同改变了传统的订约方式,免除了传统的要约、反要约、再要约的繁琐计约程序,加快交易速度,节约企业成本,降低交易价格,不仅对合同条款制定人一方而且对消费者及整个社会都有益处。[12]

其二,条款周密细致,有利于减少纠纷。格式合同往往是由本行业业务经验丰富的专家经周密斟酌制定而成,能够比较全面地明确权利义务及责任划分,便于当事人正确履约,避免纠纷。

其三,体现国家政策,便于宏观调控。公用事业部门可通过预先制定合同条款把国家调控经济的意志贯穿到合同之中,进而起到引导消费方向、调控经济结构的宏观调控目的。

然而,在格式合同的效率、安全等价值为人津津乐道的同时,其所诱发的流弊同样十分引人注目。

首先,当事人地位不平等。格式条款多由具有垄断地位的公用事业单位部门制定,其与作为合同相对人的消费者在经济实力、诉讼能力等方面差距甚为悬殊,导致合同拟定方可以凭借其优势地位损害对方利益,而合同相对方往往只能被动接受损害。

其次,对合同自由原则形成了重大的挑战。尽管从理论上讲,相对人对格式合同有决定缔结与否的权利,并且从形式上看,相对人对格式合同条款的接受本身就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然而表面上意思自治的背后,却是事实上相对人对自己难以抗衡的垄断和优势力量的无奈服从与妥协,格式合同自由几乎仅为拟订方单方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再次,风险分配不公平。出于行业利益的考虑,格式合同制定者往往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扩大免责范围,加重对方责任,将风险过多地转嫁于相对人。这在缔约条件不平等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将合同相对方推入不利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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