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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移动自由化与外资法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作为一个经合组织成员国,同时就负有承担和履行经合组织《资本移动自由化法典》的义务。加上日本参加经合组织后,资本移动自由化法典又作了修改、关于排除资本移动自由化适用的例外情况,更进一步有所限制了。

资本移动自由化与外资法

日本自1964年参加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经合组织”)加入“资本移动自由化公约”以后,在日本传统的外资政策和外资立法方面,起了较大幅度的变化,并显示长期推行“锁国性”政策的日本市场将进一步对外开放。日本加入经合组织,是由于战后日本经济迅速恢复和发展,为了加强同欧洲国家的直接联系及同西方世界的经济合作,有利于改进日本出口环境,特别是有助于日本商品和资金进入世界市场,以维持和发展日本跨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有生力量(4)。但是,作为一个经合组织成员国,同时就负有承担和履行经合组织《资本移动自由化法典》的义务。《法典》规定成员国间资本移动自由,应尽量减少乃至消除各种限制和保留。日本实行自由化的结果,就有可能带来美国企业以及其他国际企业进入日本市场,自然也会带来外国资本对日本压力的风险,某些日本企业也将有被外国资本控制或排挤的可能。因而,尽管日本政府在备忘录中正式声明:“日本政府愿意参加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公约,并自愿遵守现代无形业务自由化法典及资本移动自由化法典。日本政府赞成法典的目标,并认真考虑其规定,准备承担及履行由此所产生的一切义务”。但在企业界、经济界、政府部门对资本移动自由化,特别是对内直接投资自由化,一直仍抱小心谨慎的态度,关于如何解决自由化与日本外资政策和立法原则的矛盾,以及自由化对日本国民经济的利弊等,向有争论,成为1966—1967年间日本经济上的最大问题(5)

认为自由化对日本经济有利的论点是:(1)使引进外国先进技术成为可能。如果这种引进足以刺激日本技术的发展,则将有利于提高日本技术水平;(2)如果在竞争原则下,有效利用这种刺激,就能提高日本的经济效益;(3)如果有效利用由外国企业带来的合理的企业管理方法及市场发展技术,就能提高日本企业经营管理的合理化和现代化;(4)由于提高产品质量及利用国际贸易网所带来的贸易发展,可望增进消费者的利益。认为自由化对日本经济不利的理由是:(1)由于技术力量悬殊,将导致外国资本对日本企业和产业控制的可能;(2)同外资伴随而来的技术的发展,主要集中在外国企业本国,事实上有可能阻碍日本企业或产业本身技术的发展;(3)有可能加剧日本产业相互间的竞争,并造成维持日本产业秩序和体制的困难,特别在存在许多小企业的日本,更有可能带来经济上和社会上紊乱;(4)当外资对日本经济政策采取不合作态度时,就有可能阻碍日本关于产业结构的长远规划和关于企业调整的短期政策的圆满实现(6)

日本虽应承担和履行资本移动自由化的义务,并以纳入外资政策和立法之中,实行开放政策,但鉴于上述社会上的争论及强烈的反应,考虑到日本传统的外资政策和国内外经济关系,特别在对内直接投资自由化方面,事实上却不能忽视日本企业,尤其是国际竞争力仍然很薄弱的企业,有被强有力的外国资本控制、压迫、排挤的可能。加上日本参加经合组织后,资本移动自由化法典又作了修改、关于排除资本移动自由化适用的例外情况,更进一步有所限制了。因而,日本在对内直接投资自由化方面,比之其他成员国,作了较大的保留。日本在推行自由化政策方面,主要考虑两个重要因素。其一是根据什么方案和计划以及在哪些范围内逐步推行自由化。这一方面,直接关系到现行外资法的适用问题。其二是实行自由化,应采取什么对策。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如何采取有效手段,加强日本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以怎样防止由于自由化的结果可能导致国民经济的困难,如何防止外国资本的干扰和不适当的增长。这一点关系到日本产业结构政策及反垄断法的效用问题,因而,须采取慎重的态度。

基于这两方面的考虑,日本政府于1967年起开始制定关于外国投资自由化方案。按照产业的划分,外资股权比例,先从对国民经济影响较小的产业开始,分期分批,逐步推行自由化,预计分五次在五年内完成,第四次已于1971年提前完成计划。为执行方案,日本内阁于1967年6月通过了《对内直接投资自由化决议》(1969年、1970年和1971年三次修订,1975年又颁布新决议),1968年通过了《关于技术引进自由化决议》(1972年修订),采取逐步放宽政策。依各次内阁关于自由化决议的规定,日本从三方面考虑推行自由化:即对内直接投资自由化的根本方针,应采取的对策及当前措施。

1.对内直接投资自由化的根本方针

关于对内直接投资的批准,其方针是在自主基础上,以日本经济现状为前提条件,在可能范围内,实行自动许可制,逐步推行自由化。鉴于实行之初,从商品成本、价格、技术开发力、市场开发力、资本力的竞争等方面综合考察出发,内外企业之间,尚存在相当差距,实行自动许可制的外资比率占100%的产业种类数量过大,实际上也存在困难。今后方向,应当在国内外情势没有急剧变化的限度内,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到昭和46年(1971年)底以前,自由化的内容,一方面争取增加外资占100%的有竞争力的企业的自动许可制。同时,根据当前(1967年)形势,则以扩大内外资本50%对50%的合营企业的自动许可制为中心。以后分别于1974年、1975年、1976年,逐步按产业种别扩大自由化。总的目标,在于使日本各种产业能同进入日本的外国资本进行公正而有效的竞争,或同外国资本基于平等立场进行合作,以增进日本的国民经济利益(对内直接投资自由化内阁决议第1条)。

2.实行自由化应采取的对策

鉴于对内直接投资自由化所带来的竞争,内外企业要取得平等条件,关键在于综合的企业实力。因此,为保持日本企业同外国资本能在同样条件下进行竞争,必须努力于企业本身素质的改善及产业体制的调整。特别是加强技术开发力。并相应于产业体制的改善,还必须调整金融体制,降低长期利率水平。故采取的对策应体现为下列三个方面:a.对随同自由化而进入的外国资本加以有效控制,防止其利用优越的企业力量进行干扰,防止其进入非自由化部门;b.奠定日本企业同外国企业在同等条件下竞争的基础;c.积极加强产业素质,调整产业体制,以保证日本企业充分有利的竞争力。(上述决议第2条)

3.关于自由化的具体措施

自由化方案的具体措施,根据下列三个因素和标准来确定:产业类别、外资出资比例、新建企业与现有企业。产业的类别根据其国际竞争力的大小划分,自由化方案把产业分为第一类自由化产业、第二类自由化产业与非自由化产业三类,按规定的出资比例,分别现有企业与新建企业;对外国投资采取不同的审批制度。对属于自由化方案许可自由进入的外国投资,采取自动许可制,此外的外国投资,须经个别审查批准。所谓自动许可制,指根据《外资法》第11条关于外资批准的规定,只要符合上述内阁决议允许自由化的外国投资,主管大臣可自动予以认可,毋需运用自由裁量权,进行个别审查,考虑是否应予批准。

(1)第一类自由化产业

指尽管有相当的国际竞争力,但从资本、技术、设备、资源及其他个别方面,在综合竞争力方面,同外国企业比较,尚有一定差距的产业。在这类企业中,外资允许占50%,但只限于新建企业,才实行自动许可制,如在现有企业投资,仍须经个别审查批准。这主要是保护现有企业免受外国资本的接受和控制,破坏和干扰日本的产业体制和传统的商业经营方式。1967年第一次自由化时,第一类产业包括医药品、氨肥制造、电话设备、照相机、钟表、合成纤维制造、轮机制造、铁道机车制造、无线电、电视和接收装置等33种。1969年第二次自由化时,又扩大到160种,1971年第四次自由化时,再扩大到453种。1971年春,在美国压力下,提前一年将汽车工业划入第一类自由化产业。从1974年起,又将非自由化产业中的电子计算机及电子计算机处理等产业,划入第一类自由化产业。

应注意:第一类自由化产业除必须符合上述关于产业类别、出资比例法定要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能获得自动许可:a.必须是不特别对日本产业产生有害影响;b.新设公司的日方股份以现物出资为标的财产或该公司约定在设立后从现有公司受让的财产,必须是工厂、店铺及仓库以外的不动产;c.新设公司不得在建立后立即从现有公司受让或租赁其营业,或受让现有公司营业上经常使用的必要财产(工厂、店铺或仓库除外),或同现有公司合并;d.新建公司的日方股东经营该公司同一业种的营业者,其占有股份总额必须在其所经营企业发行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该经营的日方股东中的一人至少要占有发行股份总数的1/3以上的股份; e.新建公司的董事或其代表等从日方股东中选出的,本人所占股份比例应在日方股东所占股份比例以上(至少同日方所占股百分比相等)。

以上这些条件,其目的主要是保持政府对外国投资的最后控制权,以保证合营企业的最大控制权不落入外国投资者手中。

(2)第二类自由化产业

指不仅在技术、资金、设备、资料及其他个别方面,而且在综合竞争能力方面,都可认为同外国企业无多大差距的产业。在这类产业中的投资,外资可占100%,但也只限于新建企业,才实行自动许可;如系现有公司,其投资仍须经个别审查批准。1967年第一次自由化时,第二类自由化产业包括钢铁、造船、缫丝、摩托车制造、旅游代理业、国际旅游饭店等17种行业。1969年第二次自由化时,开放到44种;1971年第四次自由化时,又增加到151种,1975年到1976年,非自由化产业中的不动产,中、小零售业、电子计算机、情报处理等四行业,先后划入第二类自由化产业。

(3)非自由化产业

指第一、二类自由化产业以外的产业,不问外资出资比例的多少,也不问是在现有公司或新建企业投资,外国投资均须经个别审查批准。第一次自由化时,非自由化产业有农林小产业、石油精制和贩卖业、皮革及皮革制造业、电子计算机控制的自动机械制造及贩卖业、情报处理、店铺在11种以上的零售业和不动产业7种行业。第四次自由化后,经1975年5月内阁决议,非自由化产业则只限于农林水产业、矿业、石油、皮革业4种了。

(4)对内证券投资自由化

作为对内证券投资取得的股份,须经日本银行许可的限度,依1971年8月内阁决议规定:一个外国投资者取得的股份,不得超过该公司发行股份总数的10%。一个企业中全体外国投资所取得的股份累计数,在非限制产业,不得超过25%,在限制产业,不得超过15%。

(5)技术引进自由化

根据昭和43年《关于技术引进自由化内阁决议》,日本采取积极引进、消化、利用外国先进技术的方针,除政府特别注重的部分技术外,原则上采取自由化政策,由日本银行实行自动许可制,只有对日本经济可能有严重影响者,才进行个别审查批准。现仅下列几种技术列为非自由化技术,须经个别审查:即飞机制造(包括其附件及附属装置)、武器制造、火药原子能及宇宙开发、电子计算机、石油化学等7种制造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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