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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和标准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5.3 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愿望的劳动者没有工作或正在找工作的状态。失业保险是以保障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为标准,其标准与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基金统筹情况相适应而不断调整。目前,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未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全部由雇主负担失业保险所需资金的国家,主要采取征收保险税的办法。四是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15.3 失业保险法律制度

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愿望的劳动者没有工作或正在找工作的状态。失业保险是对因失业而没有生活来源或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在法定期间内提供物质帮助和再就业服务的制度,它有利于失业人员的生存保障,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也有利于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15.3.1 失业保险概述

1.失业保险概念

失业保险,是国家和社会为有劳动能力也有劳动意愿,但暂时失去工作或新生劳动力中尚未找到工作、又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并通过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手段帮助其实现就业或再就业的社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具有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的功能,对社会起到一定的稳定作用,是社会保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失业社会保险最早起源于比利时,为自愿性的保险,类似现在的失业救助。以立法形式确立的失业保险,首创于英国1911年的国民保险法中的失业保险,以后被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它分强制保险和任意保险。前者,由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多种条件,如缴纳保险费的次数、非自愿失业等,对符合条件的失业者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金;后者,一般由公共团体对失业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金。失业保险法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享受条件、资金来源、待遇标准、管理机构及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律程序等。我国社会保险法第44~52条规定了失业保险的基本内容。

2.失业保险的特征

作为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失业保险具有其本身的特征:

(1)特定权利性。享受失业保险不是以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为前提条件,而是以职工就业后因各种原因而失去职业、中断收入为前提条件,它的对象只能是法定的失业职工,只要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2)基本保障性。失业保险是以保障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为标准,其标准与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基金统筹情况相适应而不断调整。

(3)再就业目的性。失业保险不是单纯的经济救济和帮助,更重要的是通过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提高失业人员的竞争能力,为他们谋求职业创造条件,以便重新走上就业岗位

(4)短期性。失业保险属于短期保险待遇,超过一定期限,如还没有找到工作,就改为社会救济。

15.3.2 失业保险的内容

1.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

随着社会保障事业的推进,各国的失业保险制度也在不断发展,其覆盖范围也由职工逐步扩大到公务员、季节工、临时工、农民工等。但由于受到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价值取向和历史传统等方面的影响,各国的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也不尽相同。

我国社会保险法与《失业保险条例》将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纳入了失业保险的范围,并且规定各省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可否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目前,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未纳入失业保险范围。

2.失业人员

失业人员,是指在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在调查期内无业并以某种方式寻找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16岁以上各类学校毕业或肄业的学生中,初次寻找工作但尚未找到工作者;企业宣告破产后尚未找到工作的人员;被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尚未找到工作的人员;辞去原单位工作后尚未找到工作的人员;符合失业人员定义的其他人员。

失业人员中不包括:正在就读的学生和待学人员;在各种经济类型单位中从事临时性工作并获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而无业的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但已办理退休(含离休)、退职手续而无业的人员;个体劳动者及帮工;家务劳动者;尚有劳动能力但需特殊安排的残疾人;自愿失业人员及其他不符合失业人员定义的人员。

3.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是在国家法律或政府行政强制的保证下,从社会多方面集中的用于化解失业风险、限于特定投资、给予符合领取条件的失业者物资补偿的资金。

(1)资金来源。失业保险基金一般采取五种方式筹集:一是由雇主和雇员双方负担;二是由雇主和国家双方负担;三是由雇员和国家双方负担;四是由国家、雇员和雇主三方负担;五是全部由雇主负担。全部由雇主负担失业保险所需资金的国家,主要采取征收保险税的办法。目前只有个别国家采用,大多数国家采取的是征缴费用、建立基金的方式。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以来,一直实行基金制,在基金来源上由下列各项构成:一是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是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是财政补贴。四是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实践证明,基金制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是相适应的,可以为失业保险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

(2)缴费比例。各国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不尽相同,如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工资总额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个人工资是指由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等,不包括其他来源的收入。

4.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具备如下条件:

(1)失业者必须在失业前参加了失业保险并履行了相应的缴费义务且达到规定最低期限。我国规定这个最低期限是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下列人员: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因用人单位用工不当而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自动离职而无充分理由者、因本人过失而被解除合同者,则不属于非自愿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是为了确认其资格;失业者在失业后有就业的愿望并在失业后到职业介绍机构或失业保险机构进行求职登记、办理相关手续、接受职业培训或职业介绍。这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4)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各国都对法定劳动年龄做了明确规定,我国规定是男性16~60岁,女性16~55岁。未达到法定劳动年龄者即使有过非法就业的经历,也无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超过法定劳动年龄仍继续工作的劳动者,应享受养老保险,但不享受失业保险。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经审核确认后,自办理登记之日起,按规定的数额和享受期限,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与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协议后,未实现再就业的,可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5.3.3 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保险的支出项目

国家规定失业保险各项待遇支出可分为直接享受和间接享受两种。直接享受的待遇包括:按照失业前连续工作时间领取的不同期限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为解决失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确定。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一般包括每月随失业保险金一同发放的门诊费和按规定比例报销的医疗费两部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标准应参照当地职工的规定办理,一次性发放,如果死亡失业人员的遗属同时符合领取多个险种的丧葬补助金的条件时,只能自主选择一项保险基金的丧葬补助金。间接享受的待遇包括:职业培训费、扶持生产自救费、职业介绍费以及失业职工管理费等,可以给予补贴。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是为了鼓励和帮助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而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费用,一般说来职业介绍的补贴支付给职业介绍机构,由他们为失业人员免费介绍职业,而职业培训的补贴的支付办法则不同,有些是直接发给失业人员、有些则是失业人员培训后报销,还有的是对培训失业人员的培训机构进行补贴。

2.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

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长短计算。具体规定为: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确定累计缴费时间的原则:一是实行个人缴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与《失业保险条例》发布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二是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3.失业保险金停止支付的各种情况

依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有5种情形: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4.失业保险金的领取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遵循以下程序:一是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二是失业人员拿到本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后,应当先到当地规定的失业登记管理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之后,就可以到受理其原所在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申领失业保险金。申领失业保险金时需要携带以下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明,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三是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办理申领手续后的10日内,就会被经办机构告知审核结果。符合条件的,到经办机构取得单证,再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5.失业保险关系的迁转

(1)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关系的迁转。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企业事业单位应参加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统筹。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向原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经办机构审核后开具转移证明,注明职工人数、参加失业保险有关情况等,由迁入地经办机构负责接续其失业保险关系。

(2)个人失业保险关系的迁转。分为两种情况:第一,职工失业保险关系的迁转。职工在职期间,个人跨统筹地区调动工作的,由转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迁转证明,转入地经办机构负责接受,并为其办理继续参保的手续。在转出地工作期间的累计缴费年限应当与转入地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已在转出地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划转。第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的迁转。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迁转的,迁出地经办机构应为其开具迁转证明,将所需费用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至迁入地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划转的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迁转的,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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