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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与失业保险

时间:2022-03-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失业与失业保险是两个不同概念,失业保险是以失业的存在为前提,有失业才会有失业保险。这两类人数的总和,为失业人数。1.摩擦性失业指因季节性或技术性原因而引起的失业。摩擦性失业是由国家经济制度的动态结构造成的。摩擦性失业也和工人自由寻找新工作和随意变换工作有关。
失业与失业保险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研究(上卷)

失业与失业保险是两个不同概念,失业保险是以失业的存在为前提,有失业才会有失业保险。推进、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是解决民生之本的内在要求,也将为国民经济的长期稳定、健康、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失业的类型

失业是指有求职愿望和劳动能力的公民得不到就业机会,或人们就业之后又丧失就业机会而形成劳动人口相对过剩的社会现象。各国对失业人员进行登记,凡在调查的时间内(如某一周)达到法定年龄的有劳动能力但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工作、正在为谋取收入寻求工作的人员,或被解雇的人员,称为失业人员。这两类人数的总和,为失业人数。

一般来说,失业有两种类型。一是完全失业,指在资本主义国家法律下所承认的那种失业现象;另一是半失业,指希望全日工作、连续工作的劳动者,只能得到非全日工作或被迫缩短工时。由于人们对失业及失业现象认识不同,失业的原因也不相同,具体到不同国家或一个国家的不同经济发展时期,其主导因素并不完全相同。国际上一般将失业分为以下几类。

1.摩擦性失业

指因季节性或技术性原因而引起的失业。即由于经济在调整过程中,或者由于资源配置比例失调等原因,使一些人需要在不同的工作中转移,使一些人等待转业而产生的失业现象。

在实际劳动市场上,失业率总是围绕自然失业率波动,原因之一是工人寻找最适合自己的工作需要时间。由使工人与工作相匹配的过程所引起的失业即摩擦性失业,它是由于经济运行中各种因素的变化和劳动力市场的功能缺陷所造成的临时性失业。经济总是变动的,工人寻找最适合自己嗜好和技能的工作需要时间,一定数量的摩擦性失业必然不可避免。即劳动者想要工作与得到工作之间的时间消耗造成的失业。

摩擦性失业是由国家经济制度的动态结构造成的。在这种经济现象中,由于产业结构等方面的不断变化,原有的工作不断消失,新的工作不断产生,而工人在交换工作时需要时间,因而就产生了相应的临时性失业,即摩擦性失业。它的规模决定于失业工人和他寻找工作碰到一起时所遇到的结构上的困难。这种结构上的困难,主要是指缺乏就业机会的信息,缺乏就业的知识,以及缺乏迅速移动必须具备的先决条件。摩擦性失业也和工人自由寻找新工作和随意变换工作有关。在自由经济中,摩擦性失业是一种经常性的失业,并非周期性的。缓和摩擦性失业的办法,主要是增加劳动力的流动性和多提供有关就业机会的情报。

2.结构性失业

指由于产业结构的变化而引起劳动力市场供求结构上失衡而造成的失业。结构性失业是由经济变化导致的,这些经济变化引起特定市场和区域中的特定类型劳动力的需求相对低于其供给。

引起产业结构变化的原因,主要是新技术的采用、新兴行业的大量涌现、传统行业被淘汰、工艺流程不断更新,因而对劳动力的需求也发生了结构性的变化。结构性失业在性质上是长期的,而且通常起源于劳动力的需求方。如果劳动力的供给结构不适应这种需求,即可出现谋职者的技能类型与现有就业岗位不一致而造成失业和职业空位并存的局面;人口增长速度的变化,消费兴趣的偏好变化以及政府政策的变化,也可以引起结构性失业。结构性失业是受经济萧条和经济复苏影响而长期存在的,西方经济学家认为解决结构性失业必须加强劳动力市场的情报工作,加强职业培训等措施来缓和结构性失业。

3.技术性失业

技术性失业是由于技术进步所引起的失业。在经济增长过程中,技术进步的必然趋势是生产中越来越广泛地采用了资本、技术密集性技术,越来越先进的设备替代了工人的劳动。这样,对劳动需求的相对减小就会使失业增加。此外,在经济增长过程中,资本品相对价格下降和劳动力价格相对上升也加剧了机器取代工人的趋势,从而也加重了这种失业。无疑,在短期内及在生产规模不变的情况下,新机器的出现会取代一部分劳动力,从而造成局部的、暂时的失业。但对失业影响的严重程度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某产品的需求弹性越大,某产品价格下跌幅度越大,工资柔性越大,被新机器排挤的劳动者越年轻等,对就业影响越小;否则相反。从长远来看,又会创造出更多的、大量的就业机会,如设计、制造、操作、维修部门、服务业和社会福利事业。

4.季节性失业

指由于某些行业生产条件或产品受气候条件、社会风俗或购买习惯的影响,对劳动力的需求出现季节性变化而导致的失业。例如,有些行为或部门对劳动力的需求随季节的变动而波动。如受气候、产品的式样、劳务与商品的消费需求等季节性因素的影响,使得某些行业出现劳动力的闲置,从而产生失业,主要表现在农业部门或建筑部门,或一些加工业如制糖业。

西方经济学家认为,季节性失业是一种正常性失业,难以完全消除,但却可以通过预测,以大量减少季节性的解雇。其具体办法是实行固定年工资制,招收临时工和变换销售政策,政府规定一个合理的补助期限等。

5.周期性失业

周期性失业又称为总需求不足的失业,是由于总需求不足而引起的短期失业,它一般出现在经济周期的萧条阶段。这种失业与结构性失业原因和表现有所不同,它产生的直接原因是经济运行带有周期性,即繁荣和不景气周而复始地交替出现,特别是不景气对经济下降所造成的生产全面停滞,形成对劳动力供求的严重失衡。

周期性失业的原因主要是整体经济水平的衰退。由于它是可以避免的,因而周期性失业也是人们最不想看见的。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时期的失业就完全属于周期性失业。每一个工人都从事着他们一直从事的工作,因此不存在摩擦性失业。与人们更倾向于手持货币而不是消费、企业被迫削减产出导致的失业相比,结构性失业同样极不明显。与结构性失业、摩擦性失业等失业状况不同,周期性失业的失业人口众多且分布广泛,是经济发展最严峻的局面,通常需要较长时间才能恢复。

二、失业保险的涵义及特点

1.失业保险的涵义

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实现的,当法定范围内的劳动力因失业而丧失收入来源时,为其提供物质帮助、就业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社会保险项目。

失业保险概念包括四层涵义。

(1)失业保险的核心内容是社会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分散这一劳动风险,使处于失业状态的劳动者生活获得基本保障。

(2)失业保险是针对薪资劳动者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或企业破产风险一旦发生,保险责任就自动发生效力。

(3)失业保险对失业者提供基本生活需求的保障,具有法定时限,超过一定的时限之外的救济不属失业保险范围。

(4)失业保险是物质帮助与提供就业服务相统一,救济不是目的,提供就业服务、激励失业者就业是它的最终宗旨。

失业保险内涵包括保障范围、资金来源、领取条件、救补标准和管理形式。为了使失业者尽快脱离失业状态,则把失业保险的外延延伸到更宽泛的内容,如提供就业服务。提供就业服务包括就业指导、职业介绍、转业培训和生产自救等。实现就业是解决失业问题的根本途径,就业服务虽与失业保险有密不可分的联系,但在理论上还不能属失业保险范畴。

2.失业保险的主要特点

(1)普遍性。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因此,在确定适用范围时,参保单位应不分部门和行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其职工应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镇、农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只要本人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分析我国失业保险适用范围的变化情况,呈逐步扩大的趋势,从国营企业的四种人到国有企业的七类九种人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再到《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充分体现了普遍性原则。

(2)强制性。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按照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根据有关规定,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三、失业保险制度的类型

根据世界上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的各个国家的有关规定,失业保险制度可分为以下六种类型。

1.强制性失业保险

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是现今失业保险的主流,占实行失业保险制度国家的80%。强制性失业保险一般是由政府制定实施的,根据失业保险制度规定的范围,凡是符合失业保险条件的人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强制性保险主要体现在对雇主、雇员或双方对失业保险基金供款的强制性规定。在实行失业保险制度的国家中,大部分国家包括美国、日本、英国、加拿大等30多个国家,都实行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我国目前所实行的失业保险亦属此类。

2.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

非强制性失业保险一般是由工会组织实施的,雇主、雇员自愿参加,由工会建立的失业基金会管理,政府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其保险范围一般只限于工会已建立失业基金会的那些产业。保险范围的大小,视这些产业工会的组织程度而有所不同。在实施非强制性失业保险的产业,工会会员参加基金会是强制性的,非工会会员则可在自愿的基础上参加。例如,丹麦失业保险由工会来管理。失业保险金的收缴和发放由工会负责管理,这种运营模式的条件是工会运作的基础较好,工会在失业保险中承担主要工作,劳工和国家就业部只是监督失业保险法的执行情况。这种管理模式不仅减轻了企业的负担,而且更能反映劳动者的愿望。

3.失业救助制度

失业救助制度一般也是由政府组织来实施的。其特点是需要对失业人员的经济情况和收入情况进行调查,失业救济金只发给符合经济情况或收入情况调查规定的的救济条件的失业者。这种失业保险制度带有一定的社会救济色彩,如澳大利亚、匈牙利和新西兰等国家的失业保险制度规定,失业保险金只发给符合收入规定条件的失业者等。

4.强制性失业保险和国家失业补助救济相结合的制度

失业救济的适用范围包括失业保险除外人员及虽参加失业保险,但已无资格继续享受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不能参加失业保险而能享受失业救济金的多为季节工或非全日制零工。英国、德国和法国等欧洲国家所实行的失业保障制度是强制性失业保险和国家失业救济相结合的失业保障体系。

5.强制性失业保险和自愿失业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1974年,日本颁布的《雇佣保险法》规定,强制性保险制度覆盖除了农业、林业、水产业之外的一切行业和所有规模的企事业单位范围。这就包括绝大多数的受雇人员,只有农业、林业、水产业暂时可以自愿参加失业保险,实行的是强制性失业保险与自愿失业保险相结合的保障制度。

6.自愿性失业保险和国家失业救济相结合的制度

瑞典和芬兰等北欧社会福利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实行的是受国家财政补贴的自愿性失业保险和国家失业救济相结合的失业保障制度。瑞典失业保险采取国家资助、工会主办、个人自愿参加的形式。

瑞典失业保险资金主要有两个渠道:一是工人可以自愿参加由工会建立的失业保险社,一旦失业并且符合规定的条件就可获得失业保险金,90%的蓝领工人和88%的白领工人通过参加工会从而集体参加了失业保险基金;二是可享受国家失业救济的人员由国家提供数额和期限均低于前者的失业救济。可享受国家失业救济的人员有:一是受雇于不存在失业保险金的产业部门的人员;二是不参加失业保险的雇员;三是参加了失业保险但尚未具备享受商业保险待遇的人;四是每天工作少于3小时,每周少于17小时的受雇人员。

目前,各国大多实行多重保障模式,除以政府为主体的强制性失业保险系统外,民间和工会系统也存在自愿性失业保险。在实行方式上则大多数是以失业保险制度为主,失业补贴和救济制度为辅的互补性双重方式。前者主要针对对象是公务员和企业雇员,而后者则是不能享受一般失业保险的人员,或经济收入低于补贴规定的雇员,两者的直接目的都是既保障基本生活,又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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