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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制度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失业保险基金由企业一方负担,按工资总额1%缴纳。失业保险待遇主要是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缴费年限确定,最长为24个月。失业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还可领取医疗补助金;失业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其遗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随着失业保险制度的完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正逐步纳入失业保险。

三、失业保险制度

(一)失业保险基金的建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曾实行过短暂的失业救济制度。此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实行统包统配的就业制度,失业救济制度逐步被取消。

1986年国务院颁布《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到1993年是失业保险建立和探索阶段。为配合劳动合同制度和《破产法》的试行,与国有企业用工制度改革相配套。失业保险制度只在国有企业实行。失业保险基金由企业一方负担,按工资总额1%缴纳。享受失业保险的对象确定为4种人:依法宣告破产企业的职工、濒临破产企业被精简的职工、被辞退的违纪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1993年国务院发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到1998年是失业保险发展和逐步完善阶段。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实施,国务院发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其适用范围从原来的4类人员扩大到7类9种人员,即:撤销和解散企业的职工,停产整顿企业被精简的职工,企业辞退、除名或者开除的职工,宣告破产企业的职工,濒临破产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的其他职工。另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也纳入失业保险范围。近几年,不少地方根据本地实际,通过制定地方法规和规章进一步扩大了覆盖范围,将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以及部分机关、团体和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纳入失业保险。

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新的《失业保险条例》,将1993年《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的按失业人员失业前连续工作时间计算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的规定,改为按失业人员失业前的累计缴费时间计算享受期限。失业保险覆盖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保险进入了全面实施的新阶段。《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必须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的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2%,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1%。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要满足3方面的条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失业保险待遇主要是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缴费年限确定,最长为24个月。失业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还可领取医疗补助金;失业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其遗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此外,失业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还可接受职业培训和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条例》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其本人累计缴费时间长短的不同,划分为3个档次:①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②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③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最长能够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二)失业保险现状

失业保险的覆盖面不断扩大,保障对象不断增加。从1998年到2001年,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由7 928万人扩大到10 355万人。2001年末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为312万人。随着失业保险制度的完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正逐步纳入失业保险。

逐步扩大覆盖范围是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方向。从目前情况看,扩大覆盖范围的重点是非国有企业和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为非国有企业的从业人员提供失业保险,有利于劳动力向这些企业流动,既可以减轻国有企业的就业压力,也可以促进非国有企业更快地发展。同时,也是体现社会保障制度普遍性、平等性的需要。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是事业单位的主要构成,人数在2 000万人左右。同时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纳入失业保险,对事业单位特别是国有事业单位市场用人机制的形成和自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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