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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和期限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期限,本条规定了三档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分别为12个月、18个月和24个月。职工失业后,按照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在此期间,职工如果重新就业,则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重新开始缴纳失业保险费,重新计算缴费时间。这样,失业人员实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有可能会少于可以领取的最长期限,即会存在一个剩余期限。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和期限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5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本条系关于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规定。其具定规定如下:

1.失业人员

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目前无工作但正以某种方式在寻找工作的人员,包括就业转失业的人员和新生劳动力中未实现就业的人员。本法所指失业人员只限定为就业转失业的人员。

2.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资金,主要用于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支出,包括支付失业保险金,支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支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等。由于失业保险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因此一旦不符合失业的条件或出现一些其他法律所规定的情形时,《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情形。

《社会保险法》第51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本条系于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情形关的规定。其具体规定如下:

1.重新就业

重新就业后,失业人员的身份便转变为从业人员,不再属于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不能再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应征服兵役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符合条件的,可以应征服兵役,根据有关军事法律、法规、条令享受服役和生活保障,应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移居境外

失业人员移居境外,表明其在国内没有就业意愿,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条件,而且其在国外是否就业不好证明,故应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失业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在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暂时中断,其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可以存续,待重新就业后,应当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满15年可以从享受失业保险直接过渡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按其缴费年限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应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

失业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应主动接受政府和社会提供的就业岗位和培训,实现尽快再就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政府和社会提供的就业岗位和培训的,应停止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般来讲,无正当理由拒绝介绍的工作应与失业人员的年龄、身体状况、受教育程度、工作经历、工作能力及求职意愿基本相符的工作。与《失业保险条例》相比,本条不再规定“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失业人员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此为本法的一大亮点。

(三)失业保险金的发放

失业保险金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失业人员凭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微型案例:

韩某2007年到某机床厂工作,2010年3月合同期满后,韩某离开机床厂。至今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虽然机床厂为他缴纳了失业保险,但是韩某没有

意识到可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半年后,经朋友提醒,韩某才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询问。他认为,自己是忘记了申领,而不是主动放弃,法律没有规定失业保险金不能延期申领,自己应该不受时间的限制,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问题:韩某忘记申报失业保险,是否可以不受申报期限制?

《社会保险法》第46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1.领取期限

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期限,本条规定了三档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分别为12个月、18个月和24个月。这三档期限为最长期限,并非实际领取期限,实际期限根据失业人员的重新就业情况确定,可以少于或等于最长期限。

2.累计缴费期限

累计计算缴费期限有利于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促进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的积极性。

3.再次失业情况下失业保险金的领取

职工失业后,按照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在此期间,职工如果重新就业,则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重新开始缴纳失业保险费,重新计算缴费时间。这样,失业人员实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有可能会少于可以领取的最长期限,即会存在一个剩余期限。如果职工重新就业后又再次失业,可以根据重新计算的缴费时间来领取失业保险金。除此之外,如果再次失业人员还有前次失业期间剩余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则可根据本条规定,将再次失业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应当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合并后的期限最长也不能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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