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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保障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工资支付保障是指不论在任何情况下,保证劳动者能按时足额的取得工资的措施、方法和方式。工资支付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在此之前的工作日提前支付。劳动关系依法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工资。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8.3 工资支付保障

生存权是劳动者实现其他权利的基础,劳动者工资保障实质是对劳动者生存权的保障,因此,不论是国际组织还是各主权国家都十分重视劳动者工资支付保障的立法。工资支付保障是指不论在任何情况下,保证劳动者能按时足额的取得工资的措施、方法和方式。我国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工资支付做了原则性、分散式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1995年的《补充规定》等对工资支付做了集中、具体规定,各地也制定了有关工资支付形式、标准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8.3.1 工资支付一般规定

1.货币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支付工资时不得附加条件,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不得规定劳动者在指定地点、场合消费,也不得规定劳动者的消费方式。

2.直接支付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国家鼓励和逐步推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银行开立个人账户,通过银行按月支付给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时应当向其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资支付清单。劳务派遣的劳动者的工资由派遣单位支付,也可以约定由用工单位直接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3.及时支付

工资必须在固定的日期支付。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没有约定工资支付日期的,按照用人单位规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在此之前的工作日提前支付。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小时、日、周、月为周期支付工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即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劳动关系依法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工资。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4.全额支付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应当按照规定日期足额支付,应当自劳动者实际履行劳动义务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即使在法定允许扣除工资的情况下,每次扣除工资额也不得超出法定限度。

5.优先支付

企业破产或依法清算时,职工应得工资必须作为优先受偿的债权。用人单位破产、终止或者解散的,经依法清算后的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优先用于支付欠付的劳动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8.3.2 工资支付特别规定

工资支付特别规定是指劳动者超出正常劳动时间,或未完全提供正常劳动但根据国家规定视为正常工作,从而按照计时工资标准或者一定比例支付工资的特别规定。

(1)加班加点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2)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4)劳动者因依法参加下列社会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①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履行职责;③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以及工会、青年团、妇联等召开的会议;④出任人民法院陪审员;⑤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⑥基层工会非专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⑦担任集体协商代表期间,参加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⑧参加兵役登记等应征事宜和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社会活动。

(5)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6)劳动者依法被取保候审、判处管制、适用缓刑或者被假释、监外执行期间,劳动合同未解除且劳动者继续在原单位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支付其工资。

8.3.3 克扣、无故拖欠工资之禁止

工资涉及公民及其家庭的基本生存权,所以工资支付中任何形式数量之减少或日期之迟延等必须有法律依据,否则就为违法。

“克扣”是指用人单位对履行了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劳动者,不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其工资。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况下减发工资不属于“克扣工资”: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正常,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下列情况拖欠工资不属无故拖欠: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按照我国相关法规,用人单位下列情形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中载明应当由劳动者承担的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等;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依法需要赔偿的,可每月扣除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8.3.4 工资支付保障的程序救济

用人单位无故拖欠或克扣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通过下列途径寻求解决:协商、第三部门调解、劳动仲裁、司法诉讼、工资支付令等。详细论述见本书相关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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