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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的养老金和住房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8.夫妻一方的养老金和住房 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陶某名下已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不宜实际分割。应当注意的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已经退休或可一次性结算获得养老保险金,但在离婚时正在办理相关手续而尚未实际领取到手的,也应属于此类情形。因此,法院只能基于夫妻一方或双方现有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的积累资金进行分割。

18.夫妻一方的养老金和住房 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介绍

沈某(女)是江苏省淮安市某村村民,1991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了陶某。陶某(男)是淮安市人,在城里有一份稳定的工作。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在1992年12月1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不久后生下了一个女儿,一家三口其乐融融。不料陶某渐渐迷上了麻将赌博,从一开始偶尔玩玩,到后来整宿不回家,陶某在“方城”里越陷越深,输赢也越来越大。自此,陶某对家里的事情不管不问,一有时间就坐上麻将桌,沈某只能一肩担负起挣钱养家、料理家务以及照顾女儿生活的重任,还要想办法还清陶某欠下的赌债。为此,沈某好说歹说不断劝诫陶某,陶某充耳不闻,有一次甚至因赌博而被司法拘留,但出来后嗜赌依旧、屡教不改。沈某实在不堪忍受这样的生活,于2006年9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经法官做思想工作,加上陶某发誓保证戒赌,沈某撤回了起诉。不料陶某在收敛了一段时间之后“旧病复发”,不久便将誓言抛在脑后又上赌桌。沈某彻底对其丧失了信心,于2007年4月23日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要求抚养女儿并依法分割陶某名下的公积金和养老金以及其他共有财产。陶某则表示自己已经改正赌博恶习,但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同意离婚,女儿由沈某抚养,但认为公积金和养老金都是其个人财产,因此不同意分割。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女儿的抚养权、婚后其他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应依法照准。被告陶某应按照其月收入2000元的25%负担女儿的抚养费。对于原、被告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鉴于被告对造成夫妻离婚负有过错,而原告现无固定工作,靠打工维持生活,故应本着保护妇女子女利益和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关于双方争议的公积金和养老金问题,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第2、3项的规定,应当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现行养老保险金管理制度规定,劳动者个人账户下的养老保险金交给国库,待其到达退休年龄时,由国家按月发放退休金给劳动者,劳动者不能实际取得个人账户下的养老保险金。因此,陶某名下已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不宜实际分割。同样,住房公积金亦只能因法定原因而提取,而离婚并非提取公积金的法定理由,也不宜实际分割。据此,法院判定从陶某的应得财产中相应扣除沈某应得的公积金和养老金数额。

案情评析

《婚姻法》第32条规定,一方或双方存在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调解无效后应当准予离婚。第39条则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首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则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据此,法院在审理后考虑到双方均同意离婚,且陶某对离婚存在过错,因此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由沈某适当多分得部分共有财产。本案的焦点问题则在于住房公积金和养老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离婚时应当如何对此进行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因此,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金等都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以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为限作为计算的时间依据。由于住房公积金和养老金属于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分,其计算和发放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在离婚对其进行分割时亦需要根据不同具体情况做不同对待。就住房公积金而言,其主要是用于权利人购买、修缮、翻新房屋等所用,用途和目的具有特定性,不能因为离婚而要求全部提取,对其进行分割只能采用由一方向另一方进行现金补偿的方式给付对方应得的部分。而就养老金而言,则需进一步区分为如下情况:

其一,已经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这种情况是指离婚时夫妻一方或双方已退休,已按月实际领取了养老保险金,或虽未退休但按相关政策已一次性结算获得养老保险金等情形。对已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进行认定和分割,由于其具体数额是确定的,因此在审判实践中按一般离婚案件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和分割原则进行认定和分割即可。应当注意的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已经退休或可一次性结算获得养老保险金,但在离婚时正在办理相关手续而尚未实际领取到手的,也应属于此类情形。

其二,应当取得但尚未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这种情况是指离婚时夫妻一方或双方虽缴纳了养老保险费但并未实际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情形,主要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尚未退休,或者尚不符合领取一次性结算养老金的条件的。由于已经缴纳了相应的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在符合法定退休条件时便可领取相应的养老保险金,但是具体可以领取的养老金数额则需要根据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基数等因素在实际退休时进行计算,而这些数据在离婚时法院是无法实际进行测算的。因此,法院只能基于夫妻一方或双方现有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的积累资金进行分割。由于养老保险具有强制性,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的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支取,因此法院不能以实际分割的方式进行分配,而应当以现金补偿的方式判令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其应当分得的养老保险金数额。

此外,如果夫妻双方都各有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金的,则应首先由双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则应将双方各自的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金相加后平分,由数额较高的一方向数额较低的一方就差额部分作出相应的现金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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