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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是否可以连续提起离婚诉讼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周某则辩称,原告之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6个月不得再起诉的规定,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据此向本院起诉离婚,应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吕某与周某的婚姻关系,并判令周某对吕某支出的医药费进行赔偿。而仅过了1个月吕某便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根据新事实和新理由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判令周某向吕某进行赔偿,及时保护了吕某的合法权益。

58.夫妻一方是否可以连续提起离婚诉讼?

案情介绍

吕某的丈夫周某是做个体生意的,吕某在与周某谈恋爱时就知道周某贪酒,当时吕某认为男人喝点酒不过量,并非什么坏事。婚后才真正有了“喝酒会误事”的体会,吕某发现周某嗜酒成瘾,常常饮酒过度,喝醉后还要耍酒疯,动手打人,破坏家庭用品。2006年7月,吕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丈夫离婚,理由是丈夫酗酒闹事,严重影响家庭安宁,破坏正常生活秩序。在法庭上,周某不同意离婚,既道歉又认错,并保证今后戒酒,不再打人。法官见周某确有悔改之意,依法进行了调解,周某当庭具结保证书,吕某也表示谅解,该案遂以调解结案。可是,就在法院调解后不到一个月,周某又端起酒杯,把法庭上所做的保证忘得一干二净。吕某指责周某口是心非要抢酒杯,周某火冒三丈拿起酒瓶,扬言要砸死吕某,吓得吕某跑回娘家躲避。一个星期后,周某召集了四个酒肉朋友醉醺醺地闯进吕某娘家,强行要带吕某回家过日子。吕某不同意,遂发生争执,周某借着酒性对吕某及其母亲大打出手,致使吕某肋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母亲也两处受伤,导致吕某及其母亲住院费花了近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吕某再一次要求与周某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周某赔偿医药费用。可是周某说:“刚调解还不到半年,你再去起诉,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2006年8月,吕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周某则辩称,原告之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6个月不得再起诉的规定,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既不遵守当初所做的保证,也不尊重原告的身体健康权和人格权,屡次喝醉酒后殴打原告,严重伤害夫妻感情。虽经调解和好,但被告却不思悔改,在调解后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又酗酒打人,导致夫妻难以共同生活,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据此向本院起诉离婚,应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吕某与周某的婚姻关系,并判令周某对吕某支出的医药费进行赔偿。

案情评析

“一事不再理,一事不二诉”是民事诉讼法的一条重要原理,简单来说就是指法院对某一案件作出的判决生效后,禁止当事人再就此案件提起诉讼。例如甲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偿还欠款,经法院查明后认为乙并没有欠甲的钱,判决驳回甲的起诉,则当该判决生效后,甲某不得再就此事提起诉讼,否则法院不予受理。然而,离婚案件不同于财产纠纷案件,其主要是为了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如果仅允许当事人提出一次离婚诉讼显然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因此离婚案件作为例外不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当事人就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可以反复提起离婚诉讼。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的离婚诉讼亦进行了一定的限制,第111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0条则规定:“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的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受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七)项规定的条件限制。”之所以如此规定,一方面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在短时间内反复起诉要求离婚,以致引发“诉讼爆炸”;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给当事人一个“冷静期”,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后能够重新考量婚姻中的问题,重新建立感情或弥补感情的裂痕,争取使婚姻关系得以维持。

在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时应注意如下问题:(1)须是原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这表明法院认为夫妻感情尚未达到需离婚的地步,仍有和好可能,原告对此应当慎重对待,不得再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在6个月内重新起诉。但如果原判决准予离婚,此后当事人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损害赔偿等问题再次起诉的则不受此限制。(2)受到限制的是原离婚判决中的原告方。在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案件中被告方通常是不同意离婚的,因此对再次起诉离婚的限制主要是针对原告方的。但如果前次诉讼中的被告方在6个月内提起离婚诉讼的,则不受此项限制,即使没有新事实、新理由,法院也应当受理,这主要是为了保护被告方的诉权。(3)对原告的诉权限制并非绝对的。此处限制的仅是原告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在6个月内再次要求起诉的。如果在6个月内出现了足以证明感情破裂的新情况、新事实、新理由等变化,则原告仍然可以起诉离婚。此时法院应对原告的诉求进行审查,确认存在新事实、新理由的应当受理。此外,如果原告在6个月后以同样的理由和事实再次提起离婚的,法院应当受理。

就本案来看,吕某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中以原告身份起诉,所主张的理由则是被告周某酗酒闹事、影响家庭安宁。后经法院调解,周某有悔改表现,当庭道歉并认错,且保证不再犯,因此法院最终调解和好。而仅过了1个月吕某便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此时法院就要对她起诉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审查,如果确认没有新事实、新理由就应依法驳回其起诉。但法院审查后认为,吕某此次起诉的新事实便是周某在调解后不到1个月便酗酒打人并将吕某母女打伤,新理由则是周某由原来的酗酒发展到如今的家庭暴力,可见新情况的发生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吕某可以不再受到6个月时限的限制。法院根据新事实和新理由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判令周某向吕某进行赔偿,及时保护了吕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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