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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婚姻一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的,如何处理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71.买卖婚姻一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的,如何处理?属于买卖婚姻的财物,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对第三者以买卖婚姻骗取财物,情节严重的,应依法予以没收。其中确因买卖婚姻造成了男方生产、生活上的严重困难,可让收受财物的人酌情返还一部分。但不能因返还财物妨碍婚姻自由,或者再次造成买卖婚姻。

71.买卖婚姻一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的,如何处理?

根据1979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和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买卖婚姻一方当事人起诉离婚的案件时,必须指出买卖婚姻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对违法的有关当事人,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要依法惩处。

对买卖婚姻引起离婚的具体案件的处理,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对夫妻关系已无法维持的,应当准予离婚;对结婚时间较长,生有子女,夫妻间已经建立起一定感情的,应根据夫妻关系的现状和发展前途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可判决离婚或不准离婚。

属于买卖婚姻的财物,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1)对以骗财为职业的媒婆、媒棍和贩卖妇女的人贩子,必须按照刑法的规定坚决打击,所得的财物,一律没收。对第三者(包括女方父母)以买卖婚姻骗取财物,情节严重的,应依法予以没收。如受骗的一方因此造成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可酌情发还一部分。(2)对尚未结婚或结婚时间不久,情节较轻的,其财物可不予没收。其中确因买卖婚姻造成了男方生产、生活上的严重困难,可让收受财物的人酌情返还一部分。但不能因返还财物妨碍婚姻自由,或者再次造成买卖婚姻。(3)对共同生活多年,生有子女的买卖婚姻,其财物不予没收,也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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