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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达成离婚协议后是否能够反悔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中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双方应予履行。在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要求变更离婚协议的问题上,我国法律也有过不同的规定。在双方协议离婚后,只有由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引起的纠纷法院才会受理,对离婚反悔的,法院不予受理。协议离婚后对财产分割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协议离婚后1年内向法院起诉。

56.夫妻达成离婚协议后是否能够反悔?

案情介绍

王某(女)和苏某(男)原系夫妻关系,2006年双方因感情破裂在北京市顺义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夫妻主要财产归苏某所有。离婚协议约定如下:“王某、苏某自愿离婚。婚后财产顺义一套楼房归王某所有,双方共同经营的洗衣有限公司归苏某所有。苏某再付王某财产折款40万元,每年给付5万元,付完为止。”苏某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已给付第一年的财产折款5万元,但第二年应付的5万元尚未给付。现王某起诉要求苏某偿还到期的5万元,但苏某主张:(1)签署离婚协议时王某对公司资产做了虚假证明,财产折款应为30万元;(2)认可自己欠钱的事实,但双方并未约定明确的给付时间,自己目前生活开销很大,还有一大笔债务需要偿还,暂无能力向王某给付,并向法院提交苏某与他人借款的单据予以证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中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双方应予履行。本案中,苏某主张王某在签署离婚协议时有欺骗行为,要求变更离婚协议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苏某承认其欠王某50000元财产折款的事实,提供借据证明现暂无能力给付,但并不能免除其按离婚协议偿还欠款的义务。且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具体给付期限并未明确,故王某要求苏某给付50000元财产折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王某财产折款五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情评析

协议离婚是一种简便而又较不伤和气的方式,是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通常采取的方式。双方达成一致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离婚时只要双方对子女和财产做了安排就可以办理。根据民政部2003年发布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只审查其是否自愿离婚并已就财产和子女问题做了安排,而不对其财产分割协议做实质性的审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在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要求变更离婚协议的问题上,我国法律也有过不同的规定。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批复》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其婚姻关系即正式解除。一方对这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反悔,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但告知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又以批复的方式规定,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因对财产、子女抚养引起纠纷,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可直接由有关法院受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从这三个条文的变迁中可以看出,法律在尊重当事人离婚协议的前提下,也越来越重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对于变更离婚协议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事由限制。在双方协议离婚后,只有由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引起的纠纷法院才会受理,对离婚反悔的,法院不予受理。(2)时间限制。协议离婚后对财产分割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协议离婚后1年内向法院起诉。时间自领取离婚证之日起计算,超过1年的,法院不予受理。(3)程序限制。该1年的期限是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应予以特别注意。(4)理由限制。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必须是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当事人应予以证明,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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