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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现状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英国是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其行政法的特点决定了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英国行政法原则以宪法原则为基础,提出了“越权无效”与“自然公正”两大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越权无效原则就是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符合议会制定的法所赋予的权限,防止违反制定法所赋予的权限的行政违法行为。同英国相比,美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过于宏观,缺乏操作性;同时将宪法原则与行政法的原则合二为一,否认了行政法学学科的相对独立性。

2.2.1 国外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现状

法的基本原则是法的灵魂与精髓,任何国家的法,任何国家的行政法都有其基本原则,但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同于行政法的具体规则、原则,行政法的具体规则和原则是由成文法的具体条文加以规定和宣示的。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通常是一种理念,一种法理,不是由具体法律条文加以规定的,它存在于各国立法者和国民的法律意识之中,由各国的法律工作者和专家加以提炼、归纳、概括,在其学术论著中加以阐述和论证。由于各国法律传统、文化背景的不同,加之学者们研究的角度和表述方法的不同,因此,各国的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也就不完全相同。下面我们选择几个发达国家的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做简要介绍。

1.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公法、私法不分,因此,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般也就是宪法的基本原则。英国是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其行政法的特点决定了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在英国行政法被看成是“动态的宪法”,行政法与宪法的紧密关系决定了行政法原则与宪法原则之间的关系。英国行政法原则以宪法原则为基础,提出了“越权无效”与“自然公正”两大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越权无效原则就是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符合议会制定的法所赋予的权限,防止违反制定法所赋予的权限的行政违法行为。一切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不具有确定力、公定力、拘束力和招待力。英国法院将下述八种行政机关的行为列入越权范围:(1)超越管辖权;(2)违反法定程序;(3)不正当的委托;(4)不合理;(5)不相关的考虑;(6)不适当的动机;(7)违反自然正义;(8)案卷表面错误。自然公正原则就是要求行政主体处分相对人的权利时,应当充分听取对方的意见,保障相对人的防御权利,克服自己作自己的法官。越权无效原则是授权法原则,自然公正原则是普通法原则;前者既涉及实体,也管辖程序,而后者是程序性原则。

美国同英国一样是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其行政法的特点决定了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美国行政法原则与宪法原则具有同一内容。“联邦主义”、“分权主义”、“法治主义”是其宪法的三大原则,同时也是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同英国相比,美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过于宏观,缺乏操作性;同时将宪法原则与行政法的原则合二为一,否认了行政法学学科的相对独立性。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其法治原则所包含的基本权利原则与正当程序原则,对美国政府的行政行为有着直接的约束作用。(1)

2.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大陆法系国家,公法与私法界限分明,因此,其行政法有其特殊的基本原则。法国把“行政法治”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并认为这一基本原则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二是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三是行政机关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来保证法律的实施。法国的行政法基本原则不是由某个成文法直接确认的,而是由行政法院长期审判活动归纳而成的。

德国的学者们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首先应当适用其宪法原则:三权分立原则、社会国家原则、法治原则等,其次应当遵循行政法自身的基本原则。德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两项:一是合法性原则,它要求做到法律至上和符合法律要件;二是比例原则,即坚持行政行为的公正合理。这同我国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极为相近。

3.日本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法治行政”是日本行政法学的重要原理。尽管日本学者并不注重回答“基本原则是什么”,然而,法治行政原理包含三项基本内容:一是法律保留原则,它要求政府的行政活动必须有国会制定的法律依据,通过国会的立法对行政权力进行限制;二是法律优先原则,它要求在行政立法、行政处分和行政程序中,存在着立法优先或者立法统制的问题,坚持法律高于行政;三是司法救济原则,一切司法权属于法院,法院具有行政纠纷的终裁权,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不法行政侵害时有权请求司法救济。通过法院对行政进行司法方面的事后救济,而不限于行政监察之类的行政内部监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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