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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等普通法系国家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3.3 英国、美国等普通法系国家行政法的历史发展英美法系行政法的历史发展以英国、美国为代表,包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英国行政法在以委任立法、行政裁判所和加强法院对政府越权和滥用职权为司法审查核心内容的体系下发展起来。这些独立的管理机构成为美国行政法体制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1.3.3 英国、美国等普通法系国家行政法历史发展

英美法系行政法的历史发展以英国、美国为代表,包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英美法系各国行政法的共同特点是:在行政法律体系上,公法、私法之间没有严格的区分,行政法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在司法体制上没有专门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一样由普通法院按照普通程序管辖。

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的产生背景与大陆法系国家不同。随着19世纪末期社会经济状况的复杂化和高速发展,原本以自由放任、个人主义为基础的法律越来越难以解决社会公共福利等问题。在实现社会福利、维护个人利益的社会要求下,广泛且强大的行政权对社会干预的必要性越来越受到重视。在对社会的干预过程中,解决如何规定行政权的权限、行使程序以及如何控制行政权限的范围、行使程序等问题的法,即行政法便应运而生。

1.英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早在17世纪时,行政法就已在英国悄悄萌芽。在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普通法院的法官和议会结成联盟,共同要求限制王权。议会最终取胜,国王的特权受到限制,确立了议会的至上地位。普通法院制度本身已经包含着对行政权的控制这一行政法精神。但由于英国在法律体系上没有公法与私法之分,因此,行政法的出现并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和关注。英国行政法的突破性发展是在19世纪末。这个时期,由于工业的高度发展,行政活动方面发生了两个显著的变化:一是委任立法大量出现。19世纪后期工业开始发展,为了应对工业发展所引起的社会问题,需要大量立法。议会不能满足这个需要,不得不授权行政机关制定行政管理法规补充议会立法的不足。二是行政裁判所的迅速发展。行政裁判所出现于20世纪初,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由于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加强,行政纠纷增多,行政裁判所的数量也随之增加。行政裁判所种类繁多,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随着行政权的扩大,对行政权进行控制就成为必然。为此,司法审查制度得到了丰富和充实,即加强了司法对行政的控制,一切政府部门的行为都要受普通法院的监督,普通法院有权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审查。英国行政法在以委任立法、行政裁判所和加强法院对政府越权和滥用职权为司法审查核心内容的体系下发展起来。英国行政法有三个主要特点:一是没有专门的行政法院,行政诉讼由普通法院管辖;二是设有大量的行政裁判机构,它们在行政司法中处于很高的地位,但一般没有终审权;三是普通法院对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有司法审查权。

2.美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美国行政法受英国的影响很大,而且成为一个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美国社会的历史、国情和资产阶级革命的特点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都与英国存在着差异,因此,美国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虽然受英国的影响,却与英国不完全相同,而有其自身的特点。

美国行政法同政府积极干预经济的需要是同时产生的。从1789年美国建立到1886年期间,虽然已经存在和行政活动相关的法律,且由法院通过司法审查对行政活动进行控制,但是这个时期的政府活动较少,行政法并不被认为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附属在普通法中,或按其内容附属在其他法律之中。1887年“洲际贸易委员会”的成立通常被认为是行政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在美国产生的标志。

1929年经济危机后,罗斯福总统推行“新政”,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日益广泛和深入,类似洲际贸易委员会的各种独立管理机构纷纷成立。这些独立的管理机构成为美国行政法体制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对它们的活动和程序进行规范,就成了美国行政法的一项重要任务。194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行政程序法》,它确认了听取申诉的行政法官的法律地位,使其独立行使权力,在同一个机关内实现了行政官与行政司法官的分权。此后,《联邦侵权行为赔偿法》、《情报自由法》、《私生活秘密法》、《阳光下的政府法》以及各州程序法等一系列配套法律的相继出台,促进了美国的国家赔偿、行政公开等制度的建立,美国行政法迅速发展并逐渐稳固。

美国行政法的特点主要是:第一,联邦法与州法双重体系并存。第二,行政司法以独立机构为主体,各独立机构主管事项和专业设置负责管理相关的事务,制定所辖业务领域的行政法规,以及处理相关行政纠纷。第三,行政程序立法较为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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