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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法系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普通法法系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为基础。因此,国王便把在普通法院得不到救济的当事人的请求交给大法官处理,大法官作为国王良心的守护神审理这类案件,并通过判决发展起了一套复杂的规则,这些规则从15世纪以来被称为“衡平法”。随着接受和适用英国法的国家和地区的增加,英国法的影响范围扩大,普通法法系得以形成。在普通法法系各国的法律制度中,美国法律占有重要地位。

二、普通法法系

这里所说的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对比的一批法律制度。普通法法系是当代世界的主要法系之一,由于美国法在普通法法系之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所以,它也被称为“英美法系”。

普通法法系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为基础。英国法律的历史发轫于公元1066年,在这一年诺曼公爵威廉一世征服英格兰,建立了等级森严的封建制度,将英国全部土地收归国王所有,加强司法管辖权。到12、13世纪形成了三个独立的法院系统,包括财务法院、普通诉讼法院和王座法院。从12世纪开始这些法院经常派巡回法官到各地进行审理活动,有力地促进了英国司法的集中化和英国法的统一,形成了在英国全国通行的普通法。普通法也称为判例法,法官在法律的创制中发挥着主要作用。公元14世纪末,由于英国法院受过于形式主义的诉讼程序的限制,发展法律的方法过于僵硬,法院的法律创造力渐趋衰弱,从而使其普通法不能为社会中出现的大量案件提供适当的解决方法。因此,国王便把在普通法院得不到救济的当事人的请求交给大法官处理,大法官作为国王良心的守护神审理这类案件,并通过判决发展起了一套复杂的规则,这些规则从15世纪以来被称为“衡平法”。衡平法与普通法一起,构成了英国法律的重要渊源。

除了英国之外,普通法法系国家还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普通法系的形成是与英国的对外贸易、军事征服和殖民统治分不开的。从17世纪开始,英国相继在世界各地建立了许多殖民地并在那里推行英国法。这些殖民地,有的尚没有法律制度,有的已经有法律制度但相对于英国法来讲较为落后,这有利于英国普通法的输出和这些国家对普通法的接受。随着接受和适用英国法的国家和地区的增加,英国法的影响范围扩大,普通法法系得以形成。

在普通法法系各国的法律制度中,美国法律占有重要地位。由于历史的原因,美国法与英国法之间具有很深的渊源,美国独立之前北美殖民地实行的就是英国的普通法。同时,也正是历史的原因使美国法具有自己的特色。美国独立战争(1776年)取得胜利后一个时期,取得独立的美国人的反英情绪高涨,在他们看来英国法是他们遭受奴役和耻辱的象征。因此,在美国法发展的初期,法典化倾向很明显。然而,随着政权的巩固,美国法中固有的普通法因素开始发挥作用,法律职业者习惯于普通法。“英语加上在美国的来自英国的移民,就把这个国家保持在普通法系之中”。[11]到19世纪30年代,普通法已成为美国法的基础,到19世纪中叶,普通法在美国得到确立。与英国法相比,美国法具有一些独创性,其成文宪法、联邦法律和各州法律并存等等独创性制度,不仅对英美法法系,而且对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都具有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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