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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法系的历史演变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普通法法系的历史演变英国普通法发展的主线是封建王权的强大。当时的普通法只能给予金钱救济以及恢复对土地和动产的占有。大法官不是根据普通法而是依据“国王的良心”,也就是所谓的衡平原则处理案件。衡平法院处理的主要是普通法不予管辖或者虽予管辖但却不能给予公正救济的民商事案件。但是普通法与衡平法之间的差别在英国的实际生活中以及在美国的某些地区仍然留有一些痕迹。

二、普通法法系的历史演变

英国普通法发展的主线是封建王权的强大。自从1066年诺曼征服以来,威廉一世及其后继者建立起了一套等级森严、整齐划一且组织结构比较简单的封建制度,国王是最高的封建领主。这样一套体制建立起来之后,为了保证王国的安宁,国王就四处委派司法官吏,结果王权所到之处,也即王法所到之处,渐渐地盛行于英格兰全境的法律就出现了,这就是“普通法”。这里的普通法不同于汉语法学界习惯上所说的与根本法相对应的普通法。到了14世纪,普通法的僵化产生了诸多问题。当时的普通法只能给予金钱救济以及恢复对土地和动产的占有。这样,许多损害在普通法之下得不到救济,于是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应运而生。大法官不是根据普通法而是依据“国王的良心”,也就是所谓的衡平原则处理案件。衡平法院处理的主要是普通法不予管辖或者虽予管辖但却不能给予公正救济的民商事案件。比如信托遗嘱等事项。衡平法院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也积累了一些先例,同样成为法律渊源的一部分。后来,在19世纪的英国司法改革中,取消了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院之分。但是普通法与衡平法之间的差别在英国的实际生活中以及在美国的某些地区仍然留有一些痕迹。

在英国之外,普通法还传播到了北美大陆以及其他英国的殖民地,终成一个世界性的法系,其中最有代表性的两个国家是英国和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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