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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艾伦·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 本书精要自然法具有向民法浸透的力量,这为民法学家创制属地法乃至建立民法典时代奠定了基础。艾伦·沃森认为,某种有影响力的力量在决定着某个民族法律的形成。另一个结论是民法法系的标志不是法典。但是应当看到,民法法系在罗马法之上产生了。罗马法之所以能够遍及全世界并能够缔造民法法系,其“可移植性”是十分重要的。

艾伦·沃森:

《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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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书精要

自然法具有向民法浸透的力量,这为民法学家创制属地法乃至建立民法典时代奠定了基础。民法典的问世开辟了一个新的纪元,整个民法法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 作者简介

艾伦·沃森(Alan Watson, 1933—),著名的法学和法制史专家,他被公认为是全球最具权威的罗马法比较法以及法制史研究的专家之一。他因创造性地使用“法律移植”这一法学术语而享誉学界。艾伦·沃森在牛津大学开始他的学术生涯,后来又在格拉斯哥大学研读民法。如今,艾伦·沃森是乔治亚大学法学院的一位知名教授,同时他还是爱丁堡大学法学院的客座教授。从1968至1981年以来一直进行民法学的研究。

艾伦·沃森还在世界很多著名大学发表过演讲,主要有美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波兰、南非以及以色列等。他还在紧张的节奏中抽出时间参与了关于欧盟普通法的重要会议讨论。为了表彰他对学术界的杰出贡献,贝尔格莱德大学于2005年设立了艾伦·沃森基金会。

■ 内容概述

本书的主要理论突破是揭示了为什么民法法系会发展成今天这样。全书分为12章,分别是民法法系的含义;罗马法的体效应;民法的形式理性;法典化前的判例法;法律理念的渗透;法学阶梯;理性的法律;近代法典化的成就;法学阶梯与民法典;法律的分类;近代民法的渊源;民法、社会与法律的发展。

一、民法法系的含义

艾伦·沃森在文章开始就指出了本文两个彼此联系着的目的,即阐明民法法系的特征、澄清民法法系区别于普通法系的原因和向英美国家的学生分析现代民法法系的特征。【1】

西方法律传统基本上是一元的,各个国家社会的、政治的和经济的环境非常相似,几乎完全相同的法律历史因素浸透每个民族国家的法律产物中。然而,蔚然壮观的现代西方法律制度却呈现出民法法系与普通法系对峙并立的局面。一方面,民法法系国家和普通法系国家都发生过类似的工业革命,它们的社会和经济环境惊人的相似,在欧洲甚至已经形成了相当程度的一体化的局面;另一方面,在每个法系的内部,国家的政体从民主政府到专制政府各有千秋。

艾伦·沃森认为,某种有影响力的力量在决定着某个民族法律的形成。不过这种力量并不来源于某个民族根深蒂固的社会、政治、文化基础。普通法系与民法法系之间的主要区别也不是在于民法法系的法典化的成就,他认为民法法系的成就只不过是一个现代现象而已。艾伦·沃森对开头提出的两个问题的回答从回顾民法法系的历史渊源和定义民法法系开始。他指出民法法系来源于罗马法,但事实上这种渊源也只是民法法系的一般特征。

接下来,艾伦·沃森给出了民法法系的定义:民法法系是指这样的法系,在该法系中,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优士丁尼(Justinian)的《民法大全》(Corpus Juriscivilis)的全部或部分内容都被当做属地法,或至少被当做直接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法。【2】从这个定义中,艾伦·沃森指出了两个结论,也指出了民法法系同普通法系的区别。这两个结论包括:一是在民法法系内部,实体法的明显特征虽然不是直接的或者间接的仿效罗马法具体规则的结果,但在相当程度上,它们大都由罗马法衍生而来。现代法律规范与罗马法是否一致抑或相似并不是关键所在。另一个结论是民法法系的标志不是法典。

这样,民法法系同普通法系的区别以及民法法系的特征就展现在读者面前了:民法法系国家对罗马法的继受的现象是丰富多彩的,罗马化的过程相应的是渐进的、不彻底的、千姿百态的。但是应当看到,民法法系在罗马法之上产生了。许多民法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仍然保留着罗马法的重要法律制度和法律概念,但是在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中却没有这些。这个事实同样证明了民法法系是以继受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

二、罗马法的体效应

罗马法的规范和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其他法律体系所不能比拟的,但它们可以运用于完全不同形态的社会里:在以奴隶制为基础的经济制度里,在封建社会里,在资本主义类型的国度里等等;在政治或宗教信仰各异的国家里,无论这些国家是专制政体,也无论这些国家的人民是异教徒、天主教徒、加尔文派教徒还是路德教教友。【3】

体效应是艾伦·沃森从化学术语中借鉴来的一个概念,非常形象地说明罗马法的“可移植性”现象。罗马法之所以能够遍及全世界并能够缔造民法法系,其“可移植性”是十分重要的。如其渊源所表明的那样,罗马法自然地分成自成体系和内在联系的规范群(blocks)。罗马法的传播,往往是个别规范群(individual blocks)的传播,而非整体性的传播。对继受性制度产生影响的是规范群而不是个别法律条文。

尽管任何发达的法律体系里,所有的法律制度都可以区分为独立的规范群,但是罗马法中的规范群却明显的与众不同。首先,每个制度的规范群或概念都严格地隔离着,甚至经过这么漫长的岁月,也没有走向综合或者合成一体的趋势。罗马法规范自成一体的趋势达到了令人惊讶的程度,此规范群和彼规范群之间几乎没有相类似的主题;其次,罗马法的渊源把法律看成是并无历史联系的事实。【4】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观念不断更新,但是这些不同年代的法律观念并不因出现时间的先后而导致效力上的差别。

罗马法里规范群的继受产生了几个不同的结果。第一也是最重要的结果是,法律具有独立品格,罗马法是法学教育最完善的工具。法律及其规范由于它们自己独特的意义而存在着,它们是一种观念,是一种国家对社会行为的控制,是一种阶级统治的工具,而不是行为中的道德。它们向纯粹的法律概念方面顺利地发展着;【5】第二,规范群实用性很强,这些独立的规范群可以从后来的法律中移进移出,而不影响继受法律主体的框架和其对于罗马法的态度;第三,在后来一些国家,罗马法的继受可以说是按照规范群继受;第四,规范群本身在继受的过程中进行巧妙地衔接;第五,强调规范群的独立性让法律规范被认为具有独特性和理性。

三、民法的形式理性

形式理性意味着,法律以其自以为合理的制度形式存在着,但法律本身却不是目的。合理的法律制度就是法律的形式理性。具备形式理性的法律程序和法律规范,只不过是社会的工具,它们与法律内在目的有着密切的联系。

艾伦·沃森指出,在现代西方国家中,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成功的资本主义国家并不具备韦伯所谓的资本主义发展所必须的,经过精心设计符合逻辑形式的法律制度设施。他认为教会法、律师组织等都不是形式理性在这些国家法律中存在的障碍。而西方民法法系国家却极具形式理性,是因为尊奉《民法大全》的结果。民法法系的总体发展演化,可以归结于将《民法大全》奉若神明的事实。

古典罗马法学家的思维过程,与英格兰法律家们的思维过程相比是缺乏形式理性的,因为他们都没有如同《民法大全》或者现代法典之类的权威典据可以依靠。当民法法系国家区域性地继受《民法大全》之后,逻辑形式理性就成为这种继受的自然而然的效应。

《民法大全》权威化的演进和移植产生了一系列法律结局:首先,使学习《民法大全》里的法律规范成为头等重要的事情;第二,学习罗马法的人会拜一些在此方面有专长的人为师,而不是跟着各种法律实务者后面当学徒;第三,研习罗马法越著名的地方越能吸引更多的外国留学生前来留学;第四,在法典化之前,罗马法在西方世界里占据压倒一切的优势,罗马法成为大学法学教育的主宰。【6】

罗马法在大学讲坛独占鳌头,产生了一系列相应的影响。研究罗马法所采用的方法,严重地影响了属地法的学术研究以及属地法本身。此外,罗马法著作在论及实体法时,对程序法从来都是闭口不谈,这一局限导致地方实体法的专著作者们对程序法不感兴趣。在民法法系里程序法的重要性遭受到贬抑,完全是因为《民法大全》占据法学教育中心地位的结果。而民法法系看重《法学阶梯》和尊奉法律理性的态度,自然而然地导向法典化方面发展。

四、法典化前的判例法

艾伦·沃森认为研究法典化之前的判例法,可以加深我们对现代民法根深蒂固的特征的理解。在本文中他首先举出了南非的1977年的两个判例,这两个判例引用了《法学编纂》和几个世纪前的法学家的著作,接下来是法典化之前的民法法系国家,如德国、意大利、法国等国家的判例。这些判例同样地引用了罗马法的经典教科书和法学家的著作。罗马的教科书、不同时代的国内外学者就教科书内涵而写的专著被引用。艾伦·沃森指出,在审判实践中引用古代的和外国的法学著作的做法,还不限于私法范围内。【7】在审判实践中引证罗马法教科书和国内外法学经典,并且尊重学术观点的做法,也不限于法典化前的民法法系和那些被认为由罗马法派生而出的其他法律分支。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审判实践对于早期法律的依赖性,在其他国家的学者们就采邑法而写的著作里,也得到了充分的认识。

非法典化的民事判决录与普通法的判决录相比有三大特征:第一,案情事实不如普通法叙述的那样详细,记录者相信只需要记载少部分和法律相关的事实即可。与普通法判决录相比,非法典化的民事判决录记载了更多固定的法律和极少的确凿事实。罗马法教科书关于个别法律问题的论述也基本是这样,而且事实叙述的甚至更简练;第二,判决似乎是对法学原理和其他有记载的判例经过深思熟虑之后才得出结论,那些原理和判例把这一判例归到一个理论和系统的框架里;第三,记录者的主要目的似乎是要陈述判决所阐明的法规和原则。强调的重点完全置于一般性之上,而不是法律的具体性之上。【8】

艾伦·沃森认为,法典化前的民事判例遗传下来的特征之一,就是判决极其强调法学典据,这些典据往往有几个世纪之古老,并且还包括有异邦的。常常是当一位伟大的法学家所发表的观点成为典据之前,好几代人已经过去了。变化了的环境可以改变法律和法律态度,这种情况下,民法形式的法典影响了它本身对于法律典据的态度。然而,罗马法数世纪的直接影响留下了它的痕迹,普通法法学家和民法法学家之间存在对于法律的鲜明的不同看法的原因也在于此。【9】

五、法律理念的渗透

罗马法不仅具有影响本土和其他地方法律的力量,而且在罗马法不占支配地位的非罗马法领域也是如此。艾伦·沃森在本文中用三本书验证了罗马法这一非凡影响,记述了罗马法的法律理念的渗透。这三本著作,并没有一本是关于罗马法的专著。毫无疑问,罗马法在不同的时代有着不同的含义,对它的态度也就成为普遍的文化趋向的组成部分。

第一本是尼古拉斯·埃弗拉德(Nicoals Everardi)的Loci argumentorum Legalesshi。该书是法律文献上的一个创新,它把各种可以运用于法律事务的论据全面系统地阐述出来,类推方法之详细也是非常引人注目的。文中的各种非罗马因素实际上按照罗马法来叙述,罗马法被看成是能提供令人满意的类推方法,因为罗马法更完善发达,能弥补其他法律里的缺陷或假设的缺陷。这本书毫无疑问地展示了罗马法法律理念的渗透。第二本是约翰·乔切姆·舍夫(Johann Joachim Schoepffer)的Synopsis juris Privati Romani et forensic,其中的罗马法内容完全是从优士丁尼的《学说编纂》的篇章结构里照搬而来,舍夫的论述在罗马法的基础上有所推进。第三本是托马斯·克雷格(Thomas Craig)爵士的Jus feudale《采邑法》。罗马法以自己强烈的世界性色彩影响着作者的思想,反映了罗马法思想理念在全球范围内的传播和渗透。

接下来,艾伦·沃森介绍了罗马法对于属地法渗透的原因。这些原因是从罗马法的形式方面的特点来发掘的。首先,罗马法专著的形式帮助了以罗马法专著为中介的罗马法对属地法的渗透,这种渗透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文中举了大量的例子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其次,罗马法的篇名在法学教育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因而利用罗马法来表达法律的准则相对地扩大了罗马法的渗透范围。这同样帮助了罗马法法律思想的传播和渗透。

六、法学阶梯

《法学阶梯》作为《民法大全》的组成部分,具有十分特殊的地位。这主要得益于《法学阶梯》在教育方面所发挥的特殊作用。一方面,像《民法大全》其他方面一样,《法学阶梯》是作为法规而公布于众的;另一方面,他是本着向学生提供一本基础教科书的宗旨而编纂的。随着罗马法法律思想的渗透和罗马法规范的移植,各个属地法的《法学阶梯》出现了,在17世纪早期,这类著作像雨后春笋一样出现。这个时期同样是自然法和法学人本主义成长发展登上法学历史舞台的时代。他们对属地法学的发展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艾伦·沃森给出了他的答案。

艾伦·沃森详细地介绍了属地法学阶梯在欧洲各国的发展历史。从法国科克维尔的《法学阶梯》,到加布里埃·阿古的不朽之作《从法学阶梯到法国法》,再到荷兰自然法学派始祖格劳修斯的《法学阶梯》,到奥地利的《法学阶梯》,最后到意大利法学家们的成果,作者侃侃而谈,展现了这段属地法发展的历史画卷。这些属地法学阶梯最惹人瞩目的特征之一,就是它们看起来是那么彻头彻尾的现代化,无论在结构上,还是在论述的主题上,在一般的法律推理和争论上,都是如此。【10】艾伦·沃森指出大多数属地法学阶梯之间以及它们与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之间在形式和内容上的微略不同在于优士丁尼体例编排的不完善。

属地法学阶梯同17、18世纪的自然法运动有共同的特点:首先,它们发生在同一个时代;其次,属地法学阶梯的作者往往是促进属地法和推广自然法原理的领袖法学家;第三,几乎没有一本属地法学阶梯能够脱离自然法。尽管如此,自然法也不能当成这些属地法方面的论著理性的原动力。自然法方面的论著和属地法学阶梯在结构上的差别就能充分地说明这点。

艾伦·沃森认为,属地法学阶梯的直接理性因素是法学人本主义。在法学人本主义的中心法国,雅克·居亚斯,弗朗索瓦兹·奥特芒等人著书立说,认为应当对法律采取革新态度。法学人本主义对于属地法的启示一目了然,罗马法并不打算永垂不朽或充作自然理性,而只不过是为特定的时间特定的人而创作的,它们从来没有尽善尽美地达到它的目的。【11】在德国,少数的法学人本主义都不曾有过,但日耳曼司法理论的发展已经将罗马法方面的论述以及它对于usus modernus的一份作用完全排除在外了。但罗马法依然植根于德国教育体制的传统里。最后,作者总结道,属地法方面的法学理论的产生,是民法法系派生地的创造性成果。迄今为止,它们都是真正地从属地法演绎而出的法学理论。它们不太看重《民法大全》而把它当成典据来引用,它们更重视由《民法大全》派生而出的属地法渊源。

七、理性的法律

伴随着法律人本主义的出现和不断地承认属地法律习俗,《民法大全》的权威性减弱了。此刻,自然法以试图为法律寻求一个新权威的面目出现了,他至少要为罗马法的一些实质性变化,特别是要为那些尚未发生,或尚未接受,但又势在必行的变化,寻找合理的理由。艾伦·沃森在这一章记述了自然法的这一波澜壮阔的发展和发展中的风云人物。

就优士丁尼后的民法而言,自然法才是属地法特有的东西。罗马法的法学家们过分地注重解释现实中的活法,而对自然法却很少提及。但《法学阶梯》和《学说编纂》最初一段简明扼要的论述的突出位置,赋予了自然法向民法浸透的力量,为后来的民法学家创制属地法乃至建立民法典时代奠定了基础。

17、18世纪,自然法的影响力迅猛发展,它成了现代民法传统里一种生机勃勃的因素。除了人文运动和启蒙时代出现的自然法哲学思潮之外,自然法的勃兴和影响力,很大部分取决于那个时代的一些伟大的天才人物,如雨果·格劳修斯,如莱布尼茨。在本章中作者花了很大的篇幅揭示了格劳修斯作为一个充满活力的因素是如何起作用的;莱布尼茨更是最终完成了理性的法律与属地法,亦即地方实定法的结合。

格劳修斯1625年的《战争与和平法》是一部私法方面的著作,从中我们看到格劳修斯对于自然法系统的论述。格劳修斯的著作意图就是在国际法、自然法与法哲学之间建立起密切的、但不是即刻能察觉到的、意味深长的联系。在其著作的绪论里,全面地提出了他的自然法观点;在著作的主要内容部分,对自然法进行了更进一步的理论阐述。这些个理论基础为具体的法律规范提供了合理的依据。格劳修斯既没有制定出罗马法规范,又没有制定出属地法规范,不过他按照自然法,依据理性而试图演绎出法律规范应当是什么。【12】他试图建立起一个司法框架,这框架的基础既不是罗马法也不是天主教,但是,他最终的结论总是与《民法大全》相去甚远。格劳修斯的《战争与和平法》是对私法的猛烈改革,为在理性而不是罗马法的基础上建立起一种制度,开辟了一条康庄大道。这部著作既鼓舞人心又富于挑战性。

接下来,作者提出了关于自然法和民法法系的三个论断。第一个论断是,自然法原则在德国产生过独特的影响;第二个论断是,自然法一旦进入司法实践活动领域,就变得无精打采。因为法庭只适用现存的实定法;第三个论断是,可能会有企图,设想建立一套新的、系统化的法律原理的布局。【13】

八、近代法典化的成就

在发达的西方法律体系中,一直存在促进法典化的驱动力,法典编纂取得了相应的政治上的支持,事实上,所有的近代民法法系国家都是法典化的。艾伦·沃森从近代法典化的成就中推导出了关于法律发展的四个补充性结论:第一,成功的法典编纂绝不是对某种感性需求的简单响应;第二,用社会剧变或者复杂性不能充分说明“原创法”法典问题的原因;第三,在具体国家内,有无法典问世,其原因不能归结于某个人的权利或说服力;第四,甚至对于民法国家来说,私法的系统化、法典化相对而言也是一个近代现象。【14】

近代法典化运动可以分为两个历史阶段。第一阶段的尾声是法国和奥地利民法典的完成;第二阶段开始是《法国民法典》的传播及其众多派生法典的诞生。法国的法典化运动早在拿破仑上台以前就开始了。拿破仑担任第一执政官后,《民法典草案》终于在1803年3月—1804年3月间被通过。《法国民法典》在近代法典化运动中无疑处于最重要的位置,是最有影响力的一部民法典。其基本结构是法学理论传统的产物,自然法对法国法律的影响是很罗马化的,虽然从其内容和形式上看,《法国民法典》当然算不上是纯粹的罗马法的后代。它在相当程度上代表着民法传统在法国的发展。它的形式由法国法学理论发展而来;内容上则是罗马法和习惯法的混合物。【15】

第二个阶段,《法国民法典》的传播很大程度上依赖了拿破仑的征服,比利时、荷兰首先接受了法国民法,后来则把法典带到了意大利和德国,一些没有被拿破仑征服的国家也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它的影响,比如罗马尼亚、西班牙、葡萄牙,在法国的殖民地和中北美洲也是如此。《法国民法典》在海外取得了巨大成就,涌现了众多的其他法典,这标志着民法法系已经做好了法典化的准备。

提到近代法典化的成就,不得不提到《德国民法典》和萨维尼的历史法学派。德国民法是所有民法中最系统的,逻辑最为严谨,受到了极大地赞扬,不过它对于域外民法典的影响却受到了局限,一部分原因是由于其出现时间比较晚,另外一个原因则是由于其高度抽象的特点。

九、法学阶梯与民法典

民法典的诞生在整个民法法系的历史中具有深远的意义,民法典的问世开辟了一个新的纪元,整个民法法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罗马法的学术地位从根本上动摇了,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罗马法不再具有任何实际意义。作者在这一章对民法典和罗马法进行了辩证的比较。一方面,两者具有根本性的区别;另一方面,罗马法在当代民法典的编纂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其法律理性和法典结构都具有非凡的重要性。

法典化之前,民法方面的判决和法律文书非常注重引用法学家的观点;随着民法典的降临,法典自身便成了历史性的起点,要根据法典的规定对法典作出恰当的解释。

民法典同《法学阶梯》迥然有别。民法典是基本法,其地位更为重要。任何私法的或学术的定论都必须严格遵循法典的条文,而且任何民法典都要比《法学阶梯》更为系统。此外,民法典还增强了民法概念化的倾向。

法典化的另一个更为基本的意义是它结束了民法传统的大一统状况。不管一部民法典是否完整表达了全法精神,它确实导致了全国性的、或至少别具一格的地方性法律的诞生。尽管如此,法典化了的民法体系中仍然存在超国界的因素。第一个原因,制定法典时,在法律规则与法律方法两方面都有相同的传统;第二,法典形式本身,其简洁、抽象及无背景解释的特性,意味着任何国家的民法起草者都可以轻而易举地参照任何别国的民法典;第三,法典起草的困难和人们参照现有法典的与生俱来的偏向,使得完全或大部分参照外国法典轻而易举;第四,一旦要起草新的或原始的法典的时候,不可避免地要从其他法典,确切地说要从外国法中吸收大量成分。

十、法律的分类

法典化后的民法极端地系统化,并且结构严谨,各个法律部门之间界限明显。特定的分类方法在极大的程度上,直接源于罗马法和长达数世纪之久的学习《民法大全》的成果。【16】

公法私法的划分一直可以追溯到罗马时代。明显的体现在那个时代最典型的文本《民法大全》之中。《民法大全》中的分类体现在《查士丁尼法典》之中,这部收集了历代规章制度的法典汇编,前九卷是私法内容,后三卷是公法内容。这表明公法私法的划分在古罗马时代已经有了雏形,并且在《十二铜表法》以后公法的地位或许还有一定程度的提升(猜测)。同时学理上的分类在《法学阶梯》中得到了阐述,即“法律学习分为两部分,即公法与私法,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这样分类的趋势在中世纪中并没有继续走下去。中世纪是习惯法的天下,并在精神上强调忠诚和荣耀,社会上等级森严,公法和私法的界限并不明显。《法国民法典》的出台集中体现了民法法系绵延数世纪的修行,使得私法的中心地位进一步得到了巩固。而几乎与此同时(1799)拿破仑创建了行政大审法庭,并设置了行政法院。法国的制度对许多其他民法法系国家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作者举出了意大利和德国的例子。最后,作者总结道,私法法院和公法法院的区分是法典对于法律分类的最重要的影响,主要是由于私法部门发展产生的影响。

在欧洲的民法国家里,只有意大利和瑞士是民商分离的国家,其他国家的法律部门,商法同民法是分立的。民商分立的理由主要包括商业本身的无国界性、中世纪贸易的严格准则主义等等。但是,民法法系的现代趋势是朝着民商法同一的方向前进的。因为民法和商法都有各自的法典,它们在历史上存在的鸿沟也不明显。此外,私法还可以再细分下去,尤其明显的是债的区分,德国民法和法国民法都有这方面的规定。本章的最后作者通过契约上的给付对等性要件说明了德国民法和法国民法中存在重要区别的原因,即德国相对于法国引入了更多的民法传统。

十一、近代民法的渊源

法典编纂运动对民法传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法律渊源产生深刻的变化。本文中论述的近代民法的渊源主要有先例和判例,法学家的观点及其法学原理等。民法法系的渊源也是它同普通法系的重要区别。艾伦·沃森认为,普通法系和民法法系之间真正的悬殊区别,存在于固有的民法传统显示它自己力量的地方,存在于法律创制方面可归因于司法判决和法律学术观点的力量方面,存在于司法职业结构和司法判决书的形式方面。【17】

在法典化前的判例里,从技术层面看,法学家的观点从来不具有约束力;先例如果是来源于最高法院采用问题的形式所做的陈述,并且形成了一系列固定的审判习惯的话,先例也许具有约束力。司法职业结构方面,“法官们不会忽略法学家,而法学家们则在他们的著作里无视法官的存在”【18】。随着一部部民法典的问世,法律在日常水平上变得容易理解了,理论学家和学者逐渐失去了他们原来的荣耀地位。不过,占主导地位的学说仍然有很大的影响,有足够权威和威信的法学家的观点往往会被立法和司法所采纳。法学家们怀着深思熟虑的目的,提出明确的新观念,影响法律的发展。总之,在民法国家里,判例具有相当的强制力,这种强制力远远强于法典化前的强制力,相应的,学术观点也得到了推广。

就判例而言,由于民法法系在法典化之后形成的法律成文化取向同自《民法大全》基础之上的学术传统和法律传统结合起来,民法国家的司法判决录同普通法国家里通常制作的那些司法判决录之间存在非常大的区别。民法法系的判决书中案件事实较概括,普通法系则是详述细节。民法法系的法官们要做的是紧紧依据法典或成文法或那些继受的法规作出判决。

十二、民法、社会与法律的发展

在本章的开头,作者再次强调了罗马法对于现代民法制度的影响:罗马法对于法律制度结构的影响是整体性的,一方面影响了法学家研究法律的方法,另一方面影响了私法规范,这种影响是决定性的,他决定了民法法系区别于普通法系的基本特征。自然法和革命思潮都对现代民法法系的形成发挥过作用,但大多数法典的直接祖宗是属地法法学阶梯,而这些法学阶梯又是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势不可当的影响下的成果。民法法系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罗马法的某些成分完全是个别国家和学者按照他们自己的原则和兴趣取舍的结果,罗马法渊源充当了法律条理化的工具;各个国家借鉴和适应罗马法,不断融合渗透相互借鉴、模仿和吸收,有时某个国家的法典完全是从他国移植而来。比较而论,每个国家本土化的法律只占很少一部分。

究竟是什么因素导致了民法法系如此的发展,法律是如何演变的?这个问题回到了作者在序言中提出的思考:当法律演变时,它为什么演变,或者它为什么朝着他演变的那个方向演变,或者什么时候和为什么他对外部压力做了反应。作者接下来的思考给出了答案。

艾伦·沃森把法律变化相关的条件分析归纳成九个因素:法律渊源,压迫力量,抵抗力量,移植的倾向,制作法律的法律家,自由裁量权因素,一般原则因素,惰性,以及感性的需要。接着作者揭示了这九种因素是如何影响法律变化及其作用的原理。他指出,运用这些因素,可能为法律的发展、法律规范及结构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勾画出一个模式。每个模式的任何一方面的影响都平等地互相作用,互相影响着,不过每个模式都试图强调主要的纵深的互相发展。法律规范及结构之间的微妙关系,既具体又笼统,它们控制的社会可以看成是双方面对立因素的平衡,一方面抑制着变革,另一方面决定着变革的方向。【19】

■ 简要评价

本书是关于民法法系的一篇巨著,作者以“形式理性”的传承脉络为主线,揭示了民法法系从诞生以来十几个世纪的发展和演化,找到了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相区别的原因和法律演变的规律,并试图找到那些使民法法系卓尔不凡地存在和发展的缘由。【20】

(刘建波)

【参考文献】

〔美〕艾伦·沃森著,李静冰、姚新华译:《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1月版。

注 释

【1】 〔美〕艾伦·沃森著,李静冰、姚新华译:《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1月版,第1页。

【2】【3】 〔美〕艾伦·沃森著,李静冰、姚新华译:《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1月版,第5、20页。

【4】【5】 〔美〕艾伦·沃森著,李静冰、姚新华译:《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1月版,第26、28页。

【6】【7】 〔美〕艾伦·沃森著,李静冰、姚新华译:《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1月版,第33—38、62页。

【8】【9】 〔美〕艾伦·沃森著,李静冰、姚新华译:《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1月版,第66、72页。

【10】 〔美〕艾伦·沃森著,李静冰、姚新华译:《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1月版,第99页。

【11】 〔美〕艾伦·沃森著,李静冰、姚新华译:《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1月版,第104、110、124页。

【12】【13】 〔美〕艾伦·沃森著,李静冰、姚新华译:《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1月版,第131、135—136页。

【14】【15】 〔美〕艾伦·沃森著,李静冰、姚新华译:《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1月版,第140—142、162页。

【16】 〔美〕艾伦·沃森著,李静冰、姚新华译:《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1月版,第199页。

【17】 〔美〕艾伦·沃森著,李静冰、姚新华译:《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1月版,见第235页。

【18】 〔美〕艾伦·沃森著,李静冰、姚新华译:《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1月版,第235页。

【19】【20】 〔美〕艾伦·沃森著,李静冰、姚新华译:《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1月版,第253页、英文原版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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