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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争议民事诉讼的主要法律依据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医疗事故争议民事诉讼的主要法律依据医疗事故争议的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审理和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案件的活动以及在这种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医疗事故争议本质上属于民事纠纷,任何一方均可以按照《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争议。

一、医疗事故争议民事诉讼的主要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争议的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审理和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案件的活动以及在这种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医疗诉讼往往是在协商、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当事人选择的最后解决医疗事故争议的途径。

医疗事故争议本质上属于民事纠纷,任何一方均可以按照《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争议。但是,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医疗事故争议的民事诉讼却障碍重重。例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1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决定为前提。这一规定意在限制医疗事故争议的诉讼解决,这样规定显然极不合理:首先,不符合医患关系的平等本质;其次,违反我国民事立法以及《立法法》的规定;再次,导致专司卫生行政管理工作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被牵扯进诉讼,导致纠纷的复杂化;最后,不利于保持社会稳定。(13)

限制医疗事故争议的解决渠道,不但不能有效化解医疗事故争议,反而会激起患者更大不满,加大医患冲突。为了规避费时费钱的起诉前置程序,许多受害患者及其家属在不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决定之后,并不依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而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后,对其性质是属于行政案件还是民事案件,甚至是否应当受理发生争议,常常发生分歧。为了适应这种形势,最高人民法院多次颁布司法解释来消解《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不合理性。如1989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1989)63号《关于对医疗事故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复函》指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系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病员及其亲属如果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如因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对卫生行政机关做出的医疗事故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仅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按民事案件立案受理。”1990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1990)44号《关于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又不申请重新鉴定而以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应否受理问题的复函》再次强调,“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虽有异议,但不申请重新鉴定,而以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8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条例》第46条进一步肯定了医疗事故争议的诉讼解决方式。《条例》实施前后,最高人民法院还陆续颁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均适用于医疗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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