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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法律情报的途径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原则上只有缔约国的司法机关才有权请求提供法律资料,而且这种请求只是在有关的法律程序已经开始时才能提出。任何缔约国的收受机关在收受到另一个缔约国司法机构的提供法律资料的请求书后,得自行答复,或将请求书转送该国的其他国家机关或公设机关做出答复。为保证公约的实施,各缔约国

二、提供法律情报的途径

(一)国家间相互提供

1.根据双边条约提供

很多国家为便于法律情报的交流,往往在双边司法协助协定或条约中规定提供法律情报的条款。例如,1969年《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与阿拉伯联合共和国关于在民事和家庭方面司法交往的条约》第33条规定:“本着加强两国合作和司法交往的基本原则,经请求,缔约双方的司法部长应相互沟通本国法律和司法实践的情况。双方在司法业务范围内互换重要的立法文件,并相互交流立法准备工作方面的经验。除法律文本以外,相应的协定和其他法学文件也应在双方外交部长之间进行交换。双方的情报还可延伸到培训法官。”(35)

1974年3月29日在巴黎签订的《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和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司法合作协定》第29条、第39条规定:“在缔约一国的法院诉讼中,该法院检察厅可以直接从另一国主管机关获得该国法院档案中关于被告的摘录。如果缔约一国司法或行政机关,在非诉讼的情况下,希望得到另一国法院的档案摘录,可以在该国法律规定的情况和限度内,直接从主管机关获得。缔约两国的中央机关,如无其他妨碍,可以在司法救助范围内相互请求获得在其司法机关进行的有关民事或行政诉讼的资料或进行调查,并可以相互免费传递司法裁决的副本。”其第40条还特别规定:“按照保护未成年人的程序,他们应当在寻找与自愿遣返未成年人方面相互提供协助,并应当相互通报其司法机关所采取的保护措施。根据国外扶养费收集的程序,他们应当在查找与询问居住在其境内的拒不出庭者方面,以及在法院收集扶养费方面相互协助。缔约两国中央机关应当根据请求相互交流在其所负责的国家境内关于现行的或以前有效的法律情报。”(36)

2.根据多边公约提供

(1)1968年欧洲公约。为便利司法机关之间取得外国法资料的工作,1968年《关于提供外国法资料的欧洲公约》(European Convention on Information on Foreign Law)建立了国际合作制度。该公约是由欧洲理事会任命的法律合作特设委员会的专家委员会起草,而于1968年6月7日在该理事会召开的全体成员国伦敦会议上获得通过。(37)该公约对于提供外国法资料的途径、程序、语言和费用均加以专门规定,在国际上具有重大影响。公约的主旨在于“为了便利司法机构取得外国法资料的工作而建立一个国际协助制度”,从而使“缔约国……相互提供各自在民商事领域的法律和诉讼程序的资料,以及有关司法组织的资料”。1978年,该公约签字国又在斯特拉斯堡订立了《附加议定书》,“将公约所确立的国际互助体制在向所有缔约国开放的多边结构中,扩展于刑法刑事诉讼法领域”。同时,“考虑到为消除法律程序中的经济障碍和使经济贫弱者在各成员国内更易于行使其权利,希望将本公约所确立的体制扩展至民商事司法救助和咨询领域”。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联络机关的建立。每一缔约国得自由地设立或指定一个或几个转送机关,以收受来自该国法院的提供法律资料请求书并转送外国的收受机关。但是,每一缔约国必须设立或指定一个收受机关,以收受来自另一缔约国的这种请求书,并采取行动。各缔约国所指定的转送机关和收受机关的名称和地址,都应通知欧洲理事会秘书长,由后者转知其他缔约国(第2条、第21条)。如果一个缔约国设立或指定了转送机关,该国法院应将其提供的法律资料请求书送请主管的转送机关转送给被请求国的收受机关,否则由该国法院直接送交被请求国的收受机关(第5条)。

第二,法律资料的请求。原则上只有缔约国的司法机关才有权请求提供法律资料,而且这种请求只是在有关的法律程序已经开始时才能提出。不是由司法机关提出的请求应附有司法机关的授权决定。提供法律资料请求书应述明请求机关和案件的性质,并应尽量准确地列出希望知悉的有关被请求国法律的一些问题。请求书中并应述明为正确地理解该请求和做出明确的答复所必要的一些事实。必要时,一并附送一些有关文件的副本,以澄清请求的范围。此外,请求书中也可以列入在民商事实体法、程序法和司法组织法以外的一些问题,如果这些问题与请求书中述明的主要问题相关联(第3条、第4条)。

第三,法律资料的答复。任何缔约国的收受机关在收受到另一个缔约国司法机构的提供法律资料的请求书后,得自行答复,或将请求书转送该国的其他国家机关或公设机关做出答复。在例外情况下,收受机关也得将请求书转送给私立机关或私人做出答复。除非引起提供法律资料请求的那件诉讼损害被请求国的利益,或者该国认为答复将损害其主权或安全,收受机关应依上述方法尽快做出答复。答复的目的应是客观地和公正地向提出请求的司法机构提供被请求国的法律资料。答复应依具体情况包括有关法令文本和司法裁判,并应附具使请求司法机构得到正确理解所必要的任何其他文件(第6条、第7条)。

第四,送交、语言和费用。请求书如果由转送机关转送给收受机关,收受机关应将答复送交原转送机关,如果由请求司法机构直接送交收受机关,答复也应直接送交该司法机构。提供法律资料请求书及其附件应以被请求国的语言或其他官方语言之一作成,或附以这种语言的译本。答复应以被请求国的语言作成,但是,两个或几个缔约国得以协定订明在相互间使用其他语言。除私立机关或私人要求的经请求国同意的费用外,答复提供法律资料的请求不收取任何费用,但是,两个或几个缔约国间得以协定订明在相互间不适用这个规定(第14条、第15条)。

(2)1979年美洲公约。为调整美洲各国之间相互取得外国法的证明要点和查询方面的国际合作,1979年5月8日,美洲国家组织成员国在蒙得维的亚签订了《美洲国家间关于外国法证明和查询的公约》(Inter-American Convention on Proof of and Information on Foreign Law)。(38)除该公约另有规定外,各缔约国的主管机关应向提出请求的其他缔约国的主管机关提供有关本国法的文本、效力、意义及适用范围的证明要点的报告。该公约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中央机关的指定。为保证公约的实施,各缔约国应指定一个中央主管机关。各缔约国的中央主管机关应接受其国内主管机关提出的请求,并将此发往被请求国的中央主管机关。各缔约国在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时应将其指定的中央主管机关通知美洲国家组织秘书处,以便由秘书处通知其他缔约国。缔约国可随时变更指定其中央主管机关(第9条)。

第二,适当的证明方法。各缔约国应通过任何为请求国和被请求国法律均认为适当的证明方法,在公约所适用的事项上开展国际合作。适当的方法应包括:证明文件包括经核证无误的法律文本副本及对该法律效力或有关法院先例的说明;专家证言包括律师或专家对有关事项的意见;有关被请求国的本国法律,在指定问题上的原文、效力、意义及其适用范围的报告(第3条)。

第三,提出请求和答复。请求书应包括以下内容:提出请求的主管机关的名称以及有关事项的性质;请求提供的证明要点的明确说明;请求所涉及的有关各要点的说明、阐明其意义和范围的说明以及为便于被请求国理解而就有关事实所做的声明。各缔约国应通过其中央主管机关答复其他缔约国提出的请求,该中央主管机关可将此类请求转给国内其他主管机关。被请求的主管机关应尽可能详细地回答请求中所包括的各个问题(第5条、第6条)。

第四,语言、认证和拒绝。请求书应用被请求国的官方文字作成,或者附有译成被请求国官方文字的文本。被请求国的答复应用其本国官方文字作成。请求书可直接通过请求国的法官、法院或请求国的中央主管机关向被请求国相应的中央主管机关发出,并不需要经过认证。如果产生查询请求的问题会损害缔约国的利益,或者做出的答复会危害该国的安全和主权时,则不得要求该国答复另一缔约国提出的请求(第7条、第10条)。

(二)数据库普遍提供

数据库是信息系统的核心和基础技术,是计算机学科领域中发展最为迅速的重要分支。其技术在各行各业中已得到广泛应用,在财务会计、生产物资、图书资料、科研项目、生产调度、经营计划、财政税收、银行账目、人事档案等各个部门,已经建立了成千上万个信息系统。在世界已进入信息化社会的今天,数据库的建设规模,数据库信息的多少和使用频度,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信息化程度的重要标志。(39)那么,在提供法律情报方面,数据库也有其用武之地,特别是以其强大的搜索、查找、应用功能,为有关法律情报的获取提供了更为有效的途径。

在国际保护儿童方面,早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律师希尔顿(William M.Hilton)就自建了有关1980年《国际儿童诱拐民事方面的公约》的网站http://www.hiltonhouse.com,因此,达叶将他列为海牙儿童诱拐公约的“名誉之父”。(40)该网站主要提供有关海牙儿童诱拐公约、美国的执行立法《国际儿童诱拐救济法》(ICARA)和《统一儿童监护管辖权法》(UCCJA)以及美国国务院儿童事务办公室的信息,截止2004年底,有关跨国儿童诱拐的文件已超过380项,其中226项是有关全球各国法院的相关判决。(41)这些文件一般每隔1~2个星期更新或添加一次,所有索取者可以上网免费下载。

最近,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常设局启动了“国际合作与儿童保护的海牙工程”。创设这项工程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不同国家的司法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互相理解和交流,使各国能够更容易地获取有关公约运作的信息,正确地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并推动国际合作呈现日益国际化的特征。这项工程的活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42)(1)建立1980年《国际儿童诱拐民事方面的公约》的双语(英语和法语)数据库(简称INCADAT),将根据该公约做出的司法裁决放到网站上,即www.incadat.com;(2)开展培训项目,对被指定执行公约义务的中央机关或其他机关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3)召开司法培训会议,使法官能够熟悉公约的运作情况;(4)加大公约运作的基础研究,特别是强调建立良好的数据统计基础;(5)举办地方或区域性会议,以增进对公约知识的了解;(6)进行新的或改良的合作结构的调查,比如调解、收养和互访之外的儿童的国际安置,以加强儿童的国际保护等,而其中最为成功的一项活动就是INCADAT数据库的建立。

常设局对于该数据库的发展无疑做出了巨大贡献,特别是秘书长汉斯·范·鲁的鼓励,副秘书长邓肯的监督以及法务顾问爱利(Marion Ely)和麦克来夫(Peter McEleavy)对判决摘要的组织和准备。从一开始,常设局就在收集适用1980年儿童诱拐公约的法院判决并加以归类,这种实践后来就逐渐形成了2000年5月9日建立的国际儿童诱拐数据库,精选了各国有关跨国儿童返还和监护权探视权方面的判决摘要,供法官、中央机关、法律实践者、研究者以及对此感兴趣者在网上搜索并免费下载。搜索的途径很多,数据库提供了争诉点及其适用的法律、受诉法院、审判法官、案件名称、案号、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等多种搜索引擎。一项判决摘要往往有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基本情况,包括案件名称、裁决日期、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受诉法院及审级、案件性质、所考虑的条文、所适用的条文、结果;第二部分是案件事实;第三部分是判决结果,参考案例及法官署名;第四部分是法律论证,主要是对公约中的一些关键条款的解释和评论。(43)

截至2004年底,INCADAT已经上传了来自英国、美国、法国、奥地利、新西兰、加拿大等国家的561份重要裁决,其中作为被请求国上传最多的是英国,已经上传了151份裁决。(44)数据库还将持续进行更新,并计划陆续地加入其他成员国的案件裁决。在没有任何最高法院为公约条款做出具有拘束力的统一解释的情况下,各国法院判决的公开对于公约获得合理的统一适用是必要的。因此,INCADAT的建立将极大地促进公约的统一解释,促进75个成员国之间对于公约有效运作的实质性因素的相互理解,并有助于形成良好的司法实践。

另外,世界上还有不少国际组织建立了有关国际儿童保护的网站。比较重要的有国际婚姻律师协会(International Academy of Matrimonial Lawyers)及其网站http://www.iaml-usa.com,国际儿童诱拐律师系统(International Child Abduction Attorney Network)及其网站http://www.abanet.org/media/may96/iccan.html,美国、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墨西哥等国家也建立了相应的网站,为跨国事务的处理提供必要的法律情报。上述数据库和网站的建立,对于法官、中央机关、律师、研究者以及其他对此感兴趣的人员来说,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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