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提供法律情报的问题

提供法律情报的问题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提供法律情报的问题尽管提供法律情报的途径很多,但在具体提供的过程中还往往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澄清和解决。据此,我国司法协助条约中有权提出法律情报请求的机关也不应限于司法机关。为便于做出是否拒绝提供法律情报,今后缔结司法协助条约时,宜对提供法律情报的拒绝作出明确规定。三是提供法律情报的效力。

三、提供法律情报的问题

尽管提供法律情报的途径很多,但在具体提供的过程中还往往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澄清和解决。

(一)通过条约提供情报的问题

一是提出请求的主体问题。例如,我国与外国缔结的司法协助条约中,一般没有规定缔约国之间主动提供法律情报的义务,而是规定应由另一方提出请求。关于有权提出请求的机关,我国的司法协助条约中一般也未做明确规定。按照1968年《关于提供外国法资料的欧洲公约》的规定,“提供资料的请求只能由司法机关提出……”1978年制定的该公约附加议定书又对上述条款做了补充,即提供资料的请求,“不仅可以由司法机关提出,也可由官方司法救助和咨询体制中代表经济贫困者的任何机构或个人提出”。据此,我国司法协助条约中有权提出法律情报请求的机关也不应限于司法机关。也就是说,在诉讼过程中,如我国法院认为需要查明外国法,可以由法院提出请求,但在其他非诉讼过程中,其他机关甚至个人也可提出有关请求。

二是提供法律情报的拒绝。一般情况下,被请求国中央机关收到请求国中央机关转递的提供法律情报的请求后,应及时办理,尽快答复。但是,如果执行该请求有可能损害被请求国的主权或安全时,则被请求国有权拒绝执行,这是各国公认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在该领域的运用。例如,1968年《关于提供外国法资料的欧洲公约》第11条就是对答复责任的例外规定,“如要求提供资料的案件影响被请求国的利益,或者其答复有损其主权或安全之考虑,被请求国得拒绝对提出的要求采取行动。”从我国与外国缔结的司法协助条约来看,除了个别条约外(45),均未专门规定拒绝提供法律情报的条款。在这种情况下,似乎应该理解为可适用条约中有关“司法协助的拒绝”的一般规定。为便于做出是否拒绝提供法律情报,今后缔结司法协助条约时,宜对提供法律情报的拒绝作出明确规定。

三是提供法律情报的效力。如果作为一般性的法律交流,通常不会产生提供法律情报的效力问题。但在查明外国法的过程中,就涉及被请求国所提供的法律资料对于请求国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是否有约束力的问题。从各国适用外国法的理论与实践来看,绝大多数国家拒绝给予外国法与本国法相同的效力。即使是缔约国间根据条约或公约提供的法律情报,其效力仍受请求国国内法的约束,由请求国法院根据本国法律制度自由决定是否适用。(46)例如,1968年《关于提供外国法资料的欧洲公约》第8条规定:“答复所提供的资料,对提出要求的司法机构无约束力。”从我国与外国缔结的司法协助条约来看,除了个别条约外(47),均未明确规定这一内容。为便于法院的确认,今后缔结司法协助条约时,也宜对提供法律情报的效力做出明确规定。

(二)通过数据库提供情报的问题

一是数据库的应用范围有限。除了儿童的国际保护之外,其他国际民商事司法与行政合作方面,还未建立起比较健全的数据库。对于1961年《关于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的公约》、1965年《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的公约》、1970年《关于从国外获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1980年《国际司法救助公约》、1993年《关于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1996年《关于保护儿童父母责任和措施的管辖权、法律适用、承认、执行和合作的公约》等诸多司法与行政合作类型的公约,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网站虽然提供了不少这些公约的实际运作情况、各缔约国中央机关、主管机关的指定情况等信息,但缺乏各缔约国适用公约、依据公约做出裁决的案件情况,使各缔约国之间不能很好地得到沟通。这恐怕是今后包括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内的国际组织所要努力的目标之一。

二是数据库的更新速度较慢,经费不足。即使是像INCADAT这样比较健全的数据库,为了尽可能地方便各国机关、法官、律师和当事人获取信息,数据库的使用是免费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自愿捐献,许多发起者提供了数据库建立初期的大量资金。但为了管理、维护、更新数据库,还需要大笔资金。由于各成员国提供的正常会费不足以应对新开展的项目活动,常设局正为某些与国际儿童保护有密切联系的重点项目寻求另外的资助。这也是今后长期存在的一个问题。

三是数据库的收集方法有待改进,应尽可能扩大合作。例如,1980年《国际儿童诱拐民事方面的公约》的成员国有70多个,除了收集各国国内程序特别是时间和执行方面的必要信息外,还有必要收集有关案件处理的数字和性质等值得比较的基本数据。这就需要在收集和统计方面加以改进。常设局正在采取两种手段,其一是向各国推荐使用标准格式,由各国中央机关每年度提供有关案件的基本数据,包括有关案件从受理到做出裁决的平均时间,以及在何地提出执行问题,这种新的格式将使公约的运作有一个更为清晰和全面的蓝图。其二是扩大与科研机构的合作,比如与英国威尔士大学卡迪夫法学院国际家庭法研究中心(the Centre for International Family Law Studies at Cardiff Law School,University of Wales)合作,对各中央机关处理的案件开展更为详细的调查和研究,所做的分析报告将为常设局提供咨询和建议。(48)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