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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儿童返还及合作组织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国际儿童返还及合作组织(一)国际儿童返还的现状随着婚姻关系的破裂而发生对儿童的照料和控制的冲突,无疑是一个易触动情感的问题。受害一方父母不仅面临有关调查的困难,而且还有可能要承担法律费用。为协助调查国际儿童诱拐案件,各国中心局将根据有关儿童诱拐的法律进行合作。然后,一国的中央机关向儿童所在国家的中央机关提出返还儿童的申请。

二、国际儿童返还及合作组织

(一)国际儿童返还的现状

随着婚姻关系的破裂而发生对儿童的照料和控制的冲突,无疑是一个易触动情感的问题。在具有涉外因素且触及一国在另一国的生活本质时,这种矛盾进一步加剧。在国际层面,合法绑架的问题并没有受到特别关注,直到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考虑这个问题。在这之前,尽管为处理一些相关问题已做了一些尝试,但这些努力或者因超越了工作安排而失败,或者在实践中的影响有限。(162)因此,返还被诱拐儿童的机会非常有限。

大多数国家的法院传统上解决这类案件,主要是考虑有关儿童利益的最大化,这已为许多国际文件所确认。1989年11月22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要求各缔约国阻止非法向国外迁移或滞留儿童(第11条),承认了儿童有权与其父母保持有意义的联系(第9条第2款),确认了其父母不在同一国家的儿童除特殊情形外,有权与父母保持经常性的人身联系和直接接触(第10条第2款)。尽管这项原则经常受到社会上占主导地位的道德或社会价值的影响,但已在实践中促使法院采取任何可能的措施,便利儿童的返还。近年来,这项指导原则也已为许多国内立法和实践所确认。(163)

但是,由于儿童要被安置并面临“合法绑架”的问题,在大多数情况下,未经调查儿童的最大利益,法院是不愿采取任何措施的。(164)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返还程序的拖延,时间拖得越久,儿童被返还的受益就越小。受害一方父母不仅面临有关调查的困难,而且还有可能要承担法律费用。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也没有规定返还判决或程序本身。这就需要采取行动保护被诱拐的儿童及其受害一方的父母,防止违反一方父母的监护权而将儿童诱拐。但是,预防性措施几乎很难采取,因为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可以预见没有监护权的父母一方有诱拐儿童的意图。因此,必须以回应的方式打好这场反对诱拐儿童的战争。为确保降低诱拐儿童成功的机会,阻止任何诱拐的企图,及时返还被诱拐儿童,有必要建立一套国际、国内当局相互合作的跨界体制。

(二)国际儿童返还的组织

在国际儿童返还的过程中,许多国际组织做出了不少贡献。一些政府间和非政府间组织在这方面表现出浓厚的兴趣,花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物力,做了许多努力和有价值的工作,对国际儿童的顺利返还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它们或者经过努力成功地使某些法律规范获得统一,使其成员国将以公约形式表现出来的统一法律在实践中贯彻落实,如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美洲国家组织、欧洲理事会;或者积极参与国际儿童返还的社会服务和协调工作,为受害者、政府部门提供咨询和帮助,如国际刑警组织、国际社会服务组织、国际儿童诱拐中心。这里先对后者做些介绍。

1.国际刑警组织(INTERPOL)

国际刑警组织是一个在国际上进行警务合作的政府间组织,总部在法国,有178个成员国和12个分局,每一成员国设有国家中心局,它们的主要功能是在成员国之间交换人身犯罪(包括谋杀、性侵犯、非法移民、航空犯罪、环境犯罪、绑架和诱拐儿童等)的信息和证据。为协助调查国际儿童诱拐案件,各国中心局将根据有关儿童诱拐的法律进行合作。例如,根据英国1984年《儿童诱拐法》,非法从英国迁移16岁以下的儿童属于犯罪。一般来说,提出合作请求时,必须是诱拐已经发生,被诱拐儿童已经被迁移出其原生活国。因此,国家中心局的任务主要是与相应的外国中心局进行对话,交换有关被诱拐儿童的安置情况。如果被诱拐儿童所在国家是某一国际公约的缔约国,国际刑警组织还可以与各国的中央机关甚至代理案件的律师联系。然后,一国的中央机关向儿童所在国家的中央机关提出返还儿童的申请。但是,儿童所在国家如果不是任何公约的成员国,返还儿童的难度就大、时间要长、费用也多。此时,惟一的方法就是根据该国的法律向该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这方面,国际刑警组织无能为力。

2.国际社会服务组织(ISS)

国际社会服务组织是一个独立的自主运作的慈善机构。作为代理机构,它可以为不同国家的福利服务提供相互联系。该组织的主要贡献是在跨界的个人和家庭问题上提供跨界的社会工作联络服务。在儿童诱拐方面的作用,取决于各国的政策以及是否为某一国际公约的成员国。国际社会服务组织只资助无法通过其他手段解决的有关儿童福利的事项,而且福利条款的标准是根据成员国的政策和资金来确定的,因此,相较于非成员国而言,国际社会服务组织的运作在成员国更加有效。该组织以支票的形式提供资助,并提供支持同意离开申请或有关监护审判的国际福利报告。任何报告主要是对照顾儿童的人的评估,而不是强调环境因素。但是,该组织本身不资助提起诉讼。在一方父母缺乏收入而影响到儿童福利的情况下,处理监护纠纷通常能得到资助。

3.国际儿童诱拐中心(REUNITE)

国际儿童诱拐中心的前身是儿童诱拐国家委员会,1990年3月在英国建立的一个慈善团体。中心通过电话热线为那些正在经历儿童诱拐或害怕诱拐的父母和家庭提供建议和信息,也为那些希望回到英国的诱拐者提供信息。通过这些建议和信息,使父母了解有关国际公约和迁移儿童前应正确遵循的法律程序,从而避免发生潜在的诱拐。中心已得到全世界的认可,它还与其他非政府间组织合作开展工作。中心成功的主要因素是在国际层面上建立网络,收集并交换信息。中心还列出了在国际儿童诱拐方面有处理经验的国内外律师的名单,以帮助有关父母挑选合适的律师处理迁移事项。中心还建立了国家法律顾问专家组,以帮助处理一些疑难案件。另外,中心还提供诱拐领域的专业培训,资助参加国际性会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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