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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商事司法与行政合作的含义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通过国际范围内的司法与行政合作,使合作双方国家的司法与行政事务得以及时解决,使合作双方国家的当事人利益得以有效实现。其次,国际民商事司法与行政合作属于私法领域的民商事司法与行政合作,区别于刑事、税务、海关等公法领域的司法与行政合作。“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背景下的中国,也存在四个地区四个法域之间的民商事司法与行政合作。

一、国际民商事司法与行政合作的含义

国际民商事司法与行政合作(International Judicial and Administrative Co-operation in Civil and Commercial Matters)是国际司法与行政合作在民商事领域的体现。它是指一国的司法和行政机关根据另一国的司法和行政机关或当事人的请求,并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相互合作或代为履行一定的跨国民商事诉讼程序,相互合作或代为解决一定的跨国民商事实体事项,以及相互合作开展司法交流等活动的一种司法合作与行政合作相结合的合作机制。这些合作活动主要包括三大部分:一是程序事项的合作,如文书送达、调查取证、司法救助、免除认证等;二是实体事项的合作,如被诱拐儿童的返还、扶养费的追索、收养儿童的安排、破产财产的管理等;三是司法交流的合作,如法官直接交流、数据信息统计、法律情报提供等。这里的民商事司法与行政合作从某一个国家的角度来说,属于涉外民商事司法与行政合作,而从整个国际社会的角度来说,就属于国际民商事司法与行政合作。考虑到民商事司法与行政合作所发生的环境主要是国际社会,更为重要的是,有关民商事司法与行政合作的最终成功不可能不从国际社会的范围来考虑问题,所以本书主要是从整个国际社会的角度来探讨有关民商事司法与行政合作问题的。

从这一含义可以看出,首先,国际民商事司法与行政合作属于司法与行政合作的一种。司法与行政是指以辅助国家司法权的行使为目的的行政事务,司法与行政工作在各国司法体系和法制建设中占有重要地位。(19)从技术上讲,将不同性质或类别的国家权力交给不同的国家机关分别行使对保障和促进人民利益是有益的,因而国家权力分工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只不过权力分工的具体形式不同而已,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国家权力的分工是各国最基本的分权模式。(20)司法同行政一样,都是执行法律的,都可归为执行权,两者都是使国家的法律得到具体落实。通过国际范围内的司法与行政合作,使合作双方国家的司法与行政事务得以及时解决,使合作双方国家的当事人利益得以有效实现。

其次,国际民商事司法与行政合作属于私法领域的民商事司法与行政合作,区别于刑事、税务、海关等公法领域的司法与行政合作。跨国犯罪的增多和国家间交往范围的扩大,使得作为打击跨国犯罪主要合作手段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制度在国家对外活动中的重要性愈益突出,这方面主要涉及引渡、刑事司法文书的送达、刑事调查取证(如赃款、赃物的扣押和移交)、被判刑人的移管等。不同国家的税务机关、海关或反倾销行政机关在这方面也可达成一致,在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同时开展调查,在目前已成为可能。虽然两者均为司法与行政合作,但开展领域的性质不同,民商事司法与行政合作的领域属于私法性质,而刑事、税务、海关等领域的司法与行政合作属于公法性质;由此产生的着眼点也不同,民商事司法与行政合作主要着眼于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利益,而刑事、税务、海关等领域的司法与行政合作主要着眼于国家利益的维护。

最后,国际民商事司法与行政合作属于国际范围内的民商事司法与行政合作,区别于一国范围内的区际民商事司法与行政合作。在多法域国家,如联邦制的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单一制的英国,就存在州际、省际、区际等法域间的民商事司法与行政合作。“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背景下的中国,也存在四个地区四个法域之间的民商事司法与行政合作。但两者存在以下区别:前者发生于国与国之间,涉及主权因素,后者则产生于一国内部的不同法域之间,不涉及主权因素;前者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国际法规范,少数情况下在国内法规定的基础上依据互惠原则,而后者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国内法规范,少量可参照国际法规范;前者体现了一国的对外政策,以平等互利、互相合作、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协调发展为目标,后者则体现了一国的对内政策,以维护国家主权及国家统一、各法域法制的共同完善、经济的共同繁荣、社会的共同发展为目标。另外,相比较而言,区际民商事司法与行政合作一般来说也较易取得共识,且通常带有一定的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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