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奥地利行政法院的内部机构及其职能

奥地利行政法院的内部机构及其职能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题 奥地利行政法院的内部机构及其职能奥地利行政法院的内部工作机构主要有:院长和副院长,行政法院全体会议,合议庭和法院办事处,下面将分别予以介绍。同时,行政法院法明确规定,不能仅因为费用补偿问题而设立大合议庭。

第四题 奥地利行政法院的内部机构及其职能

奥地利行政法院的内部工作机构主要有:院长和副院长,行政法院全体会议,合议庭和法院办事处,下面将分别予以介绍。

一、院长和副院长

行政法院院长的职责,由联邦法律规定,另外,行政法院管理规则也有所规定。除了一般业务管理之外,行政法院院长同时负责监督全体行政法院成员的工作。所谓监督,主要是监督法官的判决与先前的判决保持一致,其他方面的监督必须限制在充分保证法官的独立性的范围内,即不得因此而损害法官独立审判的原则。如果发生特定的事由致使院长无法履行管理职责,则由副院长代行管理。如果副院长也无法履行职责,则由行政法院中职务最高者负责工作。当行政法院院长和副院长职位空缺的时候,也是如此。

二、行政法院全体会议的组成及其职能

行政法院全体会议由法院院长、副院长和全体其他成员组成。出席法院全体会议的法定人数不得低于应出席人数的2/3。全体会议首先是一个对于行政法院成员的惩戒法庭,但除此功能之外,它还负责就以下事务作出决定:

(一)在行政法院成员职位出现空缺时,在有三个提名的候选人的基础上,作出新的任命;

(二)业务分配;

(三)职务任命;

(四)工作报告。

三、合议庭的组成及其主要职能

合议庭一般由5名成员组成,称为5人合议庭,其中一人主持合议庭,另一人负责起草审判报告。通常,配有一名书记员协助合议庭工作。合议庭负责审理分配给他们的各种行政案件。

根据奥地利联邦相关法律的规定,合议庭成员的构成必须符合如下特殊要求。主要为:合议庭至少应有一名行政法院成员参加,该成员必须有资格主持审理工作;在涉及财政管理事务的行政案件中,合议庭成员中至少需要有一名具备高级财政业务管理资格的成员来处理此类案件;在其他类型的合议庭中,一名成员应具备处理一般市政管理业务的能力。

合议庭一年组建一次。每一年度年终前,由行政法院全体会议召开会议按照行政法院法第1条的规定,组建下一年度合议庭,明确合议庭成员,任命合议庭审判长。同时,全体会议还要确定合议庭的候补成员和替补成员,并明确相应的增补顺序以及在各合议庭预先分配业务的顺序。组建合议庭时,一个合议庭的成员也可以成为另外一个合议庭的成员。

在日常的工作中,如果某一个合议庭的成员因故无法参加审理工作,则由院长任命替补成员参加合议庭。如果替补成员参加合议庭后,使得合议庭的构成不符合上述关于合议庭构成的要求,应该再任命一名替补成员进入合议庭以使合议庭的构成符合法定要求。

每年年末,在正常工作许可的范围内,全体会议可以根据人员变动情况调整案件的分配。如果某一合议庭或某位法官所承担的工作量太大,这种调整会被认为是必要的。

并非全部有关案件的事宜都由5人合议庭讨论决定,为提高审判效率,在5人庭内可以设立由审判长、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其他成员中职位最高的法官组成的“3人合议庭”。下列事项可由“3人合议庭”负责决定:

(一)不能由主审法官单独决定的起诉或申请的驳回;

(二)诉讼程序的中止;

(三)拟重开3人庭所裁决的案件(A motion to reopen a case);

(四)诉讼程序的恢复;

(五)关于诉讼终止后发生诉讼费用的返还请求;

(六)特定情形下针对执行行政法院裁决的申请所提出的抗辩;

(七)如果案件的法律问题非常简单,或者该类法律问题已为以前的判决所澄清,在审判长或主审员的要求下就此类案件进行的裁决。

在3人庭讨论上述案件的过程中,认为所讨论问题应该交由5人合议庭处理的,应当由5人合议庭继续审理该案。5人合议庭恢复审理后,在此前其曾经对该案所进行的讨论依然有效。

遇到一些特殊的比较复杂的案件,奥地利行政法院法规定,必须在5人合议庭的基础上再增加4个以上的新成员,组成大合议庭(又称9人庭)共同审理。所谓的特殊案件主要是:

(一)如果该案的判决有可能和行政法院的以前判决相背离;

(二)如果拟裁决的法律问题行政法院已有判决,但与以前的判决相互之间有冲突。

同时,行政法院法明确规定,不能仅因为费用补偿问题而设立大合议庭。

四、主审法官

主审法官由行政法院院长任命。当一个案件按照业务分配规程被分配给一个可以胜任该案审理工作的合议庭后,院长也就同时任命该合议庭一名成员担任主审法官。如果由于案件需要,合议庭成员得到增补,建立了大合议庭的话,法院院长还要任命第二主审、甚至第三主审作为共同主审。主审法官主要负责处理如下事务:

(一)审前准备阶段有关诉讼事宜的处理;

(二)为判决作好准备工作;

(三)与法律援助有关的决定与命令;

(四)诉讼期限的延长。

主审法官就上述事项作出决定,无需合议庭同意。主审法官可以由受过法律教育的法官助理来协助工作。主审法官只有在因故不能亲自完成工作时,才可以由他人接替。

五、全体会议、合议庭的合议与表决

行政法院全体会议和合议庭的讨论和表决程序是不公开的。合议庭的讨论和表决程序由审判长主持。首先由主审法官投票,如果有共同主审法官的话,依次为第二、第三共同主审法官。合议庭审判长在表决程序中的地位和其他合议庭成员的地位相同,他在最后投票。在职时间长者比在职时间短者先投票,不允许任何人就讨论问题拒绝投票,即便是在待裁决问题上他的意见是少数也不得拒绝。

行政法院法规定,如果法律没有另行规定,在全体会议和合议庭讨论的问题,一种意见得到半数以上的赞成票方能通过。如果没有一种意见能获得法定票数,应当重新进行表决;重新表决时,如果有必要,可以将所讨论的问题分割成几个小问题,分别进行表决;如果投票数形成平局,主持人的投票便为决定票。

六、法院书记办公室

行政法院设有一个法院书记办公室,负责登记行政法院的判决,必要时也登记最高法院的判决和相关文献。书记办公室由主任负责管理,他由行政法院院长从行政法院成员中任命。书记办公室主任负责监督法院新判决与以前判决保持一致,任何裁决如果和法院以前的判决相背离,办公室主任都应向院长汇报。每年年终,行政法院都应准备一份工作总结报告,呈报联邦总理。该工作总结报告由书记办公室负责起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