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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地利行政法院的历史沿革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奥地利当时施行的司法制度起源于1684年创立的委任司法制度。1876年10月,奥地利行政法院正式运作,承担行政诉讼职责。根据1875年10月22日“行政法院设置法”的规定,行政法院的成员半数必须具有法官资格,另半数应具有高等行政官的资格,历史上也曾任命多名律师为行政法院的成员。从而确立了行政法院的宪法地位。11月12日,临时国民议会召开会议,宣布奥地利为民主共和国。这主要是为了迎合当时活跃在奥地利的法西斯主义潮流。

第一题 奥地利行政法院的历史沿革

奥地利行政法院(Verwaltungsgerichtsof)的发展,可分为君政时期(1919年以前)、共和时期(1919~1938年)、德国占领期(1938~1945年)及战后时期四个阶段。

一、君政时期(1919年以前)

17世纪到18世纪,奥地利为哈布斯堡家族统治,称哈布斯堡王朝。哈布斯堡王朝统治下的奥地利帝国是一个封建专制的多民族国家,经济落后,封建经济关系占统治地位。奥地利当时施行的司法制度起源于1684年创立的委任司法制度(Judicium delegatum)。1737年在波希米创设了“民间法律事件和解”(Consenssus in causis)制度,学者一般称之为“和解裁判权”(Consessualgerchtsbarkeit)、司法代办(Justizbancodeputation)及关务特别法院。18世纪中期,奥地利女王玛丽亚·特里萨(Maria Theresia)执政后实行“开明专制”,推行改革,改革内容包括司法改革。1751年先在执政部(Direktorium)设立司法单位,后在Schlesien、Graz、Triest、Galizien等普遍设置,后来因为司法与行政分立,其权限移转给了司法法院。1782年玛丽亚·特里萨(Marea Thersia)的儿子约瑟夫(Josef)二世,废除了全部和解裁判,采用了司法国家的模式。1790年,约瑟夫二世死后,玛丽·特里萨推行的改革被封建贵族取消。1848年奥地利发生了资产阶级革命,于同年4月23日新政府公布了帝国宪法,5月11日公布了选举法,7月22日成立了帝国议会,但这次革命于该年年底就被镇压了。1866年,奥地利在普奥战争中失败,于1867年与匈牙利国会签订协定,建立了奥匈二元帝国。1848年的资产阶级革命和1867年以后政治上出现的自由主义对奥地利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也推动了司法制度的改革。1875年10月22日奥地利参考法国的咨政院、巴登高等行政法院的制度以及当时的普鲁士草案,制定了“行政法院设置法”(Gesetz betteffend die Errichtung eines Verwaltungsgerichtshofes),并在维也纳建立了行政法院(Verwaltungsgerichtsof)。1876年10月,奥地利行政法院正式运作,承担行政诉讼职责。根据1875年10月22日“行政法院设置法”的规定,行政法院的成员半数必须具有法官资格,另半数应具有高等行政官的资格,历史上也曾任命多名律师为行政法院的成员。1867年12月21日的奥地利国家基本法(Staatsgrundgesetz)第14条规定了权力分立的原则,规定各级司法与行政分立;第15条进一步规定:“依现行法或将来颁布的法律,行政官署就私人间彼此有争议之请求须为裁判所有案件,凡因该裁判致私权受损者,对于他造的自由循普通诉讼途径谋求协助。凡主张其权利因行政官署之判定或处分受侵害者,得自由于行政法院以公开言词程序向行政官署之代表主张其请求。行政法院必须裁判之事件,其组成及其程序以特别之法律予定之。”(1)从而确立了行政法院的宪法地位。

二、共和时期(1919~1938年)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奥二元帝国的历史终结。1918年10月21日,帝国议会232名讲德语的议员会聚在奥地利的乡村别墅里,共同商讨奥地利未来的命运。10月30日,这个临时国民议会选举出了一个由22人组成的国家议会。11月12日,临时国民议会召开会议,宣布奥地利为民主共和国。1919年2月6日德奥共和国设置了德奥行政法院,接管君政时期行政法院的权限,并对人事制度进行改革:行政法院成员的任命,必须由该院院长及6名投票员所组成的人士评议会提议。不久,1920年奥地利联邦宪法(B-VG)制定。根据这一宪法,奥地利是一个代议制的共和国。制定法律的权力属于相对强势的国会,内阁负责执行法律;内阁成员由总统任命,但总统却由国会选举。这一宪法也就司法制度特别是行政法院和宪法法院作了相应的规定。该宪法第135条(强调议会民主)规定:政府所提名的半数行政法院院长及行政法院的成员,需要得到联邦国民议会的同意,行政法院副院长及另外半数成员,则需要得到联邦参议院的核准。1929年,奥地利宪法作了较大修改。这一修宪扩大了总统的权力,并规定总统由民众直接选举产生,不再由议会选举;总统可以解散议会,这是代议制共和国中行政首长不可能拥有的权力。所以,奥地利的政治架构具有一些总统制的因素。修改前政府由具有相当规模、不同派别进行政治协商的主体控制,修改后对于政府的统治权转移到了集权的总统手中。这主要是为了迎合当时活跃在奥地利的法西斯主义潮流。在1929年宪法中有8个条文(第129~136条)就行政法院的性质、职责、管辖、组织及其活动程序作了原则性规定。根据1929年宪法,除院长、副院长的任命外,其他行政法院成员的任命由院长提名后任命。在行政法院权限方面,1920年联邦宪法不再排除对行政裁量的审查;1925年联邦宪法赋予行政法院对行政处罚的幅度、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等加以变更的权力,称为变更的裁判权(Reformatorische Verwaltungsgerichtsbarkeit);此外,还建立了联邦部长的职务诉讼(Amtsbeschwerde)。1929年宪法赋予对区域法人主张财产上请求的诉讼裁判权,并建立教育法上的“指示诉讼”(Weisungsbeschwerde),该院就违宪法律有权请求宪法法院予以撤销。1934年宪法再次修改。这一宪法规定,凡行政的违法不作为,申诉到最高行政机关,于6个月内不作出决定,拟制为驳回的裁定,行政法院可以做变更性裁判,如果涉及自由裁量,还可以如同行政机关一样行使自由裁量性决定,后来将此称为“怠慢诉讼”裁判权,或称为“原始的裁判权”。

三、德国占领期(1938~1945年)

1938年3月12日,奥地利被德国吞并,1934年宪法被废弃。1941年4月3日,德国设帝国行政法院(Reichsverwaltungsgericht),同年3月29日奥地利行政法院被改为帝国行政法院维也纳分院,同时联邦宪法法院也被废弃,权限被改变。

四、战后时期

1945年5月1日战后的奥地利制定了宪法的过渡法,恢复了1933年5月5日前的法律状态,同年10月12日颁布了有关行政法院的设置、任务范围及程序的法律,恢复了奥地利自己的行政诉讼制度。但初期,战后的奥地利百废待新,行政法院不得不借助德国法规来处理行政诉讼。此外,为进一步保证行政法院的独立性,1946年10月9日宪法及行政审判权新法,重新规定其人事制度,行政法院成员的提名,从行政法院全院大会三人提名单中选出,并禁止选任政府或一般代表团体的成员为该院成员,该院院长及副院长也不得从最近4年内曾在上述机关任职者中任命。该院成员享有完全的独立裁判权;正副院长及所有成员,享有与一般法官相同的独立地位,不得随意被调离或解职。1948年设立了审计法院,1965年增设专利法庭及商标法庭,均具组织中央化。1974年及1975年宪法增加规定行政法院对惩戒事件享有裁判权,1975年宪法赋予行政法院对行政机关行使命令及强制权提起的“措施诉讼”的裁判权;1982年为减轻法院负担及加速诉讼程序,简化了行政法院的裁判组织,扩大了三人庭的权限,减少了加强庭(九人庭)的权限并对言词审理的程序作了限制。1985年奥地利制定了新的《行政法院法》(Administrative Court Act)。该法总共74条,涉及行政法院的组织机构、业务及人员管理、行政诉讼程序、法律援助、诉讼费用及判决的执行等方面,对行政诉讼活动作了比较全面的规范,是了解和研究当今奥地利行政法院制度主要的法律文献。1988年11月29日,奥地利对联邦宪法进行了修订,为了进一步疏解诉讼压力、加速程序及改善审级救济,增设了独立行政裁判庭(Unabh-ngige Verwaltungssenate,简称UV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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