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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行政法院之组织机构和权限职能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题 波兰行政法院之组织机构和权限职能一、波兰行政法院的组织机构波兰1997年宪法第八章“以小说般细致的方式”全面准确地描述了波兰的司法制度。最高行政法院的院长由波兰共和国总统从最高行政法院的法官会员大会中进行任命,任期6年。

第二题 波兰行政法院之组织机构和权限职能

一、波兰行政法院的组织机构

波兰1997年宪法第八章“以小说般细致的方式”全面准确地描述了波兰的司法制度。该宪法加强了司法机关作为独立且平等于立法和行政机关之外的第三方的地位,在司法机关的结构上给予了较多细致性的而非价值判断性的关注,扫除了多年以来人们对司法机关范围的疑惑。结合宪法规定,波兰司法机关所包含的机构有:普通权限法院(The courts of general jurisdiction),行政法院(Administrativecourts),军事法院(Military courts),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宪法裁判所(The Constitutional Tribunal)以及国家裁判所(The Tribunal of the State)。(9)

最高行政法院在波兰首都华沙(Warsaw)或其中心区审理案件。各级行政法院由院长1人,副院长和法官若干人组成。最高行政法院的院长由波兰共和国总统从最高行政法院的法官会员大会中进行任命,任期6年。(10)各级法院的法官由波兰共和国总统根据司法部的提名进行任命,任期为不确定(For an indefinite period)。(11)现任最高行政法院院长还可以根据宪法第191、192条的规定申请进入波兰宪法法院工作。

二、波兰行政法院权限和职能

一般来说,所有权力的来源均离不开宪法的授予。波兰司法机关的权限也是由宪法进行授予的,但是宪法对行政法院权限的授予却比其他法院更具有特殊性。

根据波兰1997年宪法第184条的规定:“最高行政法院和其他各级行政法院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公共行政管理行为进行控制。这种控制可以扩展到对当地自治政府机构颁行的法律的审查,以及区域政府管理机构的标准化法案的审查。”(12)由此我们可以看到,首先,波兰宪法规定行政法院的法定权限之一是对公共行政管理行为的控制,这个权力是行政法院的当然权力。而特殊的是,宪法还授予了行政法院对政府机关所颁行法律的违宪审查权力,这在其他国家的行政法院中还是不多见的。而且,由于这种特殊的权力是宪法所授予的,因而从此以后任何其他普通立法都不能对此权力予以限制或者缩减。但是,行政法院对法律法规的审查权是否独立具有呢?它是否必须与审查具体的公共行政管理行为相关时,才能实施呢?根据笔者参考相关资料的总结,波兰行政法院对法律法规的违宪审查,是一种附带审查。而且,审查法律的法院和审查案件的法院必须是同一个法院。(13)

三、波兰行政法院与其他法院的关系

1997年宪法加强了司法部门作为第三部门的地位,它独立并平等于行政和立法部门。然而这个新的基本法仅仅关注到了法院和法庭的结构和权限。宪法对法院和法庭的规定是描述性的和中性价值取向的,它主要关注于司法部的结构,即各个法院的机构,包括普通权限法院(The courts of general jurisdiction)、行政法院(Administrative court)、军事法院(Military court)、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宪法裁判所(The Constitutional Tribunal)、国家裁判所(The Tribunal of the State)。

该宪法将法院分成三种类型:普通法院(General court)、行政法院(Administrative court)、军事法院(Military court)。普通法院的权力由第177条以一般方式予以规定,虽然其具有宪法性质,但由于该条文只是一般性叙述,它不能等同于普通法院权限的宪法性描绘。因而,鉴于其准确定义的缺乏,只能由基本法律来决定普通法院的权限范围。而宪法对于军事法院、行政法院的权限也均没有予以确定化。于是立法机关决定扩大这两类法院的权限,这样,普通法院的权限范围将无须违反宪法而自然而然地有效缩小。简而言之,用以规范各种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各种宪法性条文,没有给普通、行政、军事三大法院之间以立法进行的权限分配带来障碍。所有关于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司法保护的条文要求:维护权利和自由的机关应该是法院。然而,尚未解决的是该机关应是普通法院还是其他法院。(14)

值得引起注意的是,1997年宪法第183条第1款规定,最高法院对普通法院和军事法院行使监督权。由此可见,最高法院的监督权并非涵盖所有法院,仅是军事法院和普通权限法院,也就是说,行政法院不在最高法院的监督权力范围之内。同时根据宪法第175条第1款、第178条、第236条第2款,最高行政法院和最高法院一样,受制于宪法和法律。因而我们是否可以从中推断,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之间的关系不是从属关系那么简单。

四、波兰最高行政法院之法律地位

由上题,我们引出了波兰最高行政法院之法律地位的疑问。既然最高行政法院和最高法院不是从属关系那么简单,那它在波兰司法体制中是怎样一个角色呢?

在性质上,波兰最高行政法院是一个中心法院,它具有独占的权限来审查所有的行政决定,不管行政机关的级别如何。波兰最高行政法院适用波兰省级法院(第二级法院)的规则,按规定每年至少开庭1次。其法官的任职条件,除了要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获得法律学位和年龄在35岁以上之外,还必须具有10年以上从事法学理论或者律师、检察官、仲裁员、普通法院法官等工作的经历。最高行政法院与其他类型的法院相比具有特殊性,它被认为是一个专门法院,它在很多方面享有与最高法院同等的“待遇”,表现在:1.司法裁判厅要像收集和公布波兰最高法院的判决那样,收集和公布最高行政法院的判决;2.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享有与最高法院法官同样的薪金级别; 3.最高行政法院院长要以与最高法院院长相同的方式向国务委员会报告其活动情况;4.根据波兰1997年宪法第187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波兰国家司法委员会(National Council of the Judiciary)的组成人员中最高法院院长和最高行政法院院长并列,此外没有提到其他类型法院的院长,从中亦可见最高行政法院的不一般。(15)

然而,行政法院毕竟只是各种类型法院中的一种,最高行政法院当然也不能超脱最高法院而存在,这表现在:1.虽然最高行政法院法官独立,只服从法律,但他们的活动受最高法院的监督;2.根据波兰最高行政法院法的规定,波兰最高法院有权依特别申诉,(16)审查最高行政法院的裁决,对司法行政和司法程序提出具有约束力的指导意见,解答最高行政法院提出的特殊法律问题;(17)3.此外,从最高法院的角度来看,最高法院也并未因其具有所谓的“特殊审查权”,而将其“特殊审查”的决定排除在外。事实上,最高行政法院仍然受辖于最高法院,受到最高法院的监督。(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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