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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联盟委员会的运作与活动程序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欧洲联盟委员会的运作与活动程序委员会下设23个总署,每一个总署负责一个政策领域或一个方面的事务。虽然委员会实行分工负责制,但是委员会以整体的方式作出决策,并集体负责其行为。按照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其法定多数为13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第27条也规定,在遵守集体负责原则的前提下,委员会可以授权其委员以委员会的名义采取一定的管理与行政措施。

二、欧洲联盟委员会的运作与活动程序

委员会下设23个总署(Directorates-General),每一个总署负责一个政策领域或一个方面的事务。此外,委员会还设有若干个事务处,如总秘书处、法律事务处、数据处理办公室、翻译与会议服务处、发言人办公室、消费者政策服务处等。每一个委员负责一个或几个政策领域和相应的总署。虽然委员会实行分工负责制,但是委员会以整体的方式作出决策,并集体负责其行为。欧共体还给每一个委员提供一个私人办公室,工作人员通常由相关委员本国国籍的人士组成。这种私人办公室是委员们的顾问,在委员与相应的总署之间起联结作用。每一个总署具体由一名总干事(Director-General)负责管理。现行的23个总署依次为:

第一总署:对外经济关系(External Economic Relations);

第一A总署:对外政治关系(External Political Relations);

第二总署:经济与财政事务(Economic and Financial Affairs);

第三总署:内部市场与工业事务(Internal Market and IndustrialAffairs);

第四总署:竞争(Competition);

第五总署:就业、工业关系及社会事务(Employment,Industrial Relations,and Social Affairs);

第六总署:农业(Agriculture);

第七总署:交通(Transportation);

第八总署:发展(Development);

第九总署:职员与行政事务(Personnel and Administration);

第十总署:视听、信息、通信与文化(Audiovisual,Information,Communication,and Culture);

第十一总署:环境、核安全与消费者保护(Environment,Nuclear Safety,and Consumer Protection);

第十二总署:科学、研究与发展(Science,Research,and Development);

第十三总署:电信、信息技术与工业(Telecommunications,Information Technologies,and Industries);

第十四总署:渔业(Fisheries);

第十五总署:金融组织与公司法(Financial Institutions and Company Law);

第十六总署:区域政策(Regional Policies);

第十七总署:能源(Energy);

第十八总署:信贷与投资(Credit and Investments);

第十九总署:预算(Budgets);

第二十总署:金融监控(Financial Control);

第二十一总署:关税与间接税收(Customs and Indirect Taxation);

第二十二总署:企业政策,批发商、旅游与合作社(Enterprise Policy,Distributive Trades,Tourism,and Co-operatives)。(28)

虽然委员会以布鲁塞尔为总部,但有些总署和事务处设在卢森堡。根据《合并条约》第17条的规定,委员会以简单多数的方式进行决策。按照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其法定多数为13票。委员会的会议也只能在符合法定多数的委员参加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尽管委员会是集体负责,但这并不意味着各个委员完全不能单独行事。实际上,委员会在有些领域已授权专门负责的委员行使一定的决策权。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第27条也规定,在遵守集体负责原则的前提下,委员会可以授权其委员以委员会的名义采取一定的管理与行政措施(29)。例如,在竞争法领域,有关的委员被授权以委员会的名义采取一定的程序性措施,如责成当事企业或公司提供信息、数据或递交问卷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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