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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联盟委员会的组成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欧洲联盟委员会的组成根据《欧共体条约》第213条的规定,并随着欧盟新成员国的加入,委员会的人数已经变化了多次。如果委员违反了这些义务,经理事会或委员会的指控,欧洲法院可以裁决有关委员离职或剥夺其享受离休金或其他利益的权利。

一、欧洲联盟委员会的组成

根据《欧共体条约》第213条(原第157条)的规定,并随着欧盟新成员国的加入,委员会的人数已经变化了多次。现行的委员会由25名委员组成,即每一个成员国均拥有一位本国国籍的委员。在2004年最新加入的10个成员国之前,委员会由20人组成,其中,法国、德国、意大利、英国、西班牙五国各有2名,其余十国各有1名。

根据修订后的《欧共体条约》规定的新程序,(25)从1995年1月1日起,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5年,可以连任,其任命不仅由各成员国政府指派,而且还须由欧洲议会批准。基本程序是:首先,各成员国政府以共同协议的方式,经与欧洲议会协商后,提出委员会主席的候选人,然后各成员国政府通过与主席候选人协商,提出委员的候选人;其次,所有上述候选人作为一个机构由欧洲议会以表决的方式予以批准;最后,经欧洲议会批准后,由各成员国正式任命委员。

毫无疑问,委员会主席的任命最为重要。在实践中,如果欧洲议会未批准主席候选人,应如何处理呢?对于这一可能发生的问题,《欧共体条约》并未规定进一步的程序。从法理上讲,既然欧洲议会在这一方面只享有“协商权”(其批准权针对的是整个委员会,并非是单个委员或主席),各成员国可以置欧洲议会的拒绝而不顾。但是,欧洲议会自身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另提新的主席候选人(26)。此外,根据《欧共体条约》第217条(原第161条),委员会可以在其委员中任命1名或2名副主席

《欧共体条约》第213条(原第157条)还为委员会委员的任命规定了必要的条件。首先,在国籍方面,当选委员必须是成员国的国民。其次,在名额方面,每一成员国必须至少有1名本国国籍的委员,但不得超过两名。(27)再次,在个人的能力方面,委员必须具备“综合能力”(general competence)。最后,在个人的身份和地位方面,委员必须具有完全的独立性(independence)。可以肯定,“独立性”是委员必须具备的最重要的一个条件。这意味着:(1)委员在行使职权时,不应寻求和吸收任何政府或其他机构的指示;(2)各成员国负有义务不影响委员独立地行使职权;(3)委员在任期内不得从事任何其他职业,不论是有薪金的,还是非报酬的。

第213条还要求,当委员开始履行其职务时,应作出庄严的承诺(通常在欧洲法院的特别会议上):保证在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遵守各项有关义务,特别是离职后在接受其他任命或利益时保持诚实和谨慎的义务。如果委员违反了这些义务,经理事会或委员会的指控,欧洲法院可以裁决有关委员离职或剥夺其享受离休金或其他利益的权利。

正是委员的这种完全的独立性,使得该机关具有与理事会和欧洲议会不同的特征。委员会只代表欧盟利益,其主要任务是保证这种利益在任何情况下优先于其他利益;理事会代表各成员国政府的利益;欧洲议会代表欧洲民众和党派或团体的利益。当然,理事会和欧洲议会作为欧盟的主要机关,又通过基本条约赋予的职权,将各自所代表的利益努力转变为欧盟的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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