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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委员会的活动原则

时间:2022-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居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采取民主的方法,不得强迫命令。建立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与驻区单位协商议事制度,推行分片包块、上门走访、服务承诺、结对帮扶等做法,密切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与社区居民的关系。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与社区居民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财产、档案、公章管理,确保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有效运转。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居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采取民主的方法,不得强迫命令。

少数服从多数,是民主的基本原则,也是委员会制的决策规则要求。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是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统一行动的要求所决定的。村(居)民委员会要统一自己的行动,但村(居)民委员会内部部分成员可能有不同的看法,村(居)民委员会内部不可能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都能够完全保持意见一致。村(居)民委员会是委员会制,不是行政首长负责制,村(居)民委员会成员都有表达意见的权利,而不能由村(居)民委员会主任一个人说了算。这样,只有通过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来解决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内部不同意见的分歧,统一村(居)民委员会组织的行动。

公开透明是村(居)民委员会的基本工作原则。坚持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增强村(居)民委员会日常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接受村(居)民的监督,既是杜绝村(居)民委员会“暗箱操作”,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也是规范、制约和监督村(居)民委员会权力的有效方法,是保障村(居)民知情权和其他权利的必然要求。

村(居)民委员会为了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在农村的各项政策、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好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完成自己的各项工作任务,提高办事效率,为广大群众办好实事,应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使村(居)民委员会活动规范化、制度化,既做到有章可循,又便于接受群众的检查和监督。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要求“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日常工作制度”。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把工作重点进一步转移到社区管理和服务上来,按照居民活动空间最大化、服务设施效益最优化的要求,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场所管理,方便居民群众使用。建立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与驻区单位协商议事制度,推行分片包块、上门走访、服务承诺、结对帮扶等做法,密切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与社区居民的关系。实行错时上下班、全日值班、节假日轮休等工作制度,方便群众办事。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与社区居民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财产、档案、公章管理,确保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有效运转。概括起来,村(居)委会的日常工作制度包括学习制度、公开制度、会议制度、廉洁制度、印章制度、财务制度、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制度等。具体制度应由村(居)民委员会结合本村、本社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乡、民族乡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制度应遵循合法和实事求是原则,要符合法律、法规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要切实可行、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村(居)民委员会还应当注意抓好各项制度的具体落实。

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参加义务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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