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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对职权探知原则的理解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本书对职权探知原则的理解笔者认为,职权探知原则是指法院在诉讼资料的收集、提供上享有主导权,不受当事人主张范围的约束的原则。因此,本论文对职权探知与职权调查这两个概念不作严格的区分。就辩论原则与职权探知原则的关系而言,辩论原则乃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而职权探知是这一原则的例外情形,二者各自具有其适用和支配的范围。

(二)本书对职权探知原则的理解

笔者认为,职权探知原则是指法院在诉讼资料的收集、提供上享有主导权,不受当事人主张范围的约束的原则。由于笔者对辩论原则持较为广义的理解,即辩论原则涉及请求、事实和证据等几个方面,是在这几个方面来界定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权责与地位,因而与此相对应,职权探知原则也就涉及法院在请求、事实和证据这几个方面的探知权能和责任。也就是说,在职权探知原则之下,法院不完全受制于当事人所主张、提出的请求、事实和证据材料,而是可以依职权予以调查和探明有关案件的真实情况。对于职权探知原则的理解,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

(1)对于“请求”层次的职权探知,通常的观点是将其作为与处分原则相对应的法理,而不将其纳入职权探知的含义内,而笔者则将其纳入到职权探知的范围之内,认为在“请求”的层次上,法院可在特定情形下不受当事人主张的限制,而对诉讼请求问题实行探知主义。其理由在于,基于前文笔者的观点,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的内容存在一定的交叉,处分原则更多的是从当事人对其权利的自由支配的角度来讲的,而辩论原则则着眼于从诉讼中当事人与法院在诉讼资料的提供问题上的权能分担和角色定位的角度而言的,就二者的关系而言,处分原则实际上是实行辩论原则的一种重要根据。与此相对应,职权探知原则作为与辩论原则相对立的诉讼法理,在内涵上也应包括诉讼请求层次上的法院探知。例如,在婚姻事件程序中,原告请求法院撤销婚姻,而法院发现该婚姻实际上乃无效婚姻,在此情况下,法院即应不受原告撤销婚姻之请求的限制,而应当宣告该婚姻为无效。

(2)在诉讼过程中,不仅涉及到实体方面的请求、事实和证据问题,而且涉及到有关诉讼程序事项的事实和证据问题,因此,职权探知的对象也就包括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职权探知的内容相应的可分为实体方面的职权探知和程序方面的职权探知。对于这一点,日本学者谷口安平教授、三ケ月章教授等是作了相应区分的,认为法院对实体问题依职权进行调查、认定而不受当事人主张的限制之情形,应称为职权探知,而对于诉讼要件等程序性事项,法院依职权予以调查和认定时,则称为职权调查。这种区分对于深化民事诉讼理论研究具有一定的意义。但笔者认为,职权探知与职权调查的实质是一样的,即都强调法院对有关事项的主动依职权予以调查和认定的权限和责任,而不受当事人主张和意见的约束。因此,本论文对职权探知与职权调查这两个概念不作严格的区分。

(3)对于职权探知事项或职权调查事项,应当注意有些是法院应当予以职权探知的事项,有些则是法院可以职权探知的事项,具体在哪些情形属于“应当”、哪些情形下属于“可以”,则应当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予以判断。

(4)应注意职权探知与当事人的举证的必要性、举证的权能之关系。职权探知原则的特征在于,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法院可予以认定,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对法院没有约束力,对于有关的证据,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从这个意义上讲,对于职权探知事项(职权调查事项),当事人的主张责任和举证责任得到了相当程度的缓解和减轻。但并不是说,法院必须负担起探知一切可能的事实、收集所有的证据的责任。换言之,在职权探知原则之下,作为辩论原则一个方面的当事人主张和举证的权能和必要性仍然是存在的。例如,对于婚姻无效问题,当事人能不能仅仅主张该婚姻无效而不提出任何事实和证据,并要求法院依职权去探知有关该婚姻是否无效的所有事实和证据呢?情况并非如此。属于职权探知的事项,当事人仍然有必要提出一定的事实和证据,只不过法院在审理时不完全受当事人所主张的范围之拘束。

就辩论原则与职权探知原则的关系而言,辩论原则乃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而职权探知是这一原则的例外情形,二者各自具有其适用和支配的范围。一方面,无论是财产权诉讼还是婚姻事件、亲子关系事件等人事诉讼,关于诉讼要件之事实资料,原则上应依照职权探知原则进行处理,由法院负责审查该诉讼是否合法;另一方面,对于财产权诉讼的领域,关于本案的请求、事实和证据,原则上应适用辩论原则,而在人事诉讼方面,则以适用职权探知主义为原则。以下笔者先就作为职权探知事项之一的诉讼要件进行简单的讨论,再对人事诉讼程序,特别是其中的婚姻事件程序中的职权探知问题予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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