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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对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据此,法院按过错责任原则判决耕牛1 020元的损失由张某赔偿700元,剩余320元由李某自行负担。→法理评析本案属于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纠纷。上述规定在我国民事法律中确认了过错责任作为侵权行为的一般归责原则的地位。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功能在于将侵权责任归属于有过错的民事主体来承担。过错责任原则坚持以人的主观过错作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价值判断标准。

4.如何理解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对 损失亦有过错时责任应如何分担?

——李某诉张某因围墙倒塌砸死耕牛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

被告:张某

李某和张某是邻居,某日当地下了一场大雨,导致张某家围墙倒塌将李某的耕牛砸死。事后,二人共同对现场进行了清理。李某将牛变卖后,得款1 800元人民币。后李某诉至法院,称其耕牛价值3 000多元,要求张某赔偿其损失不得低于2 000元,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就耕牛损失为1 020元达成了一致意见。

张某辩称,墙体倒塌是李某所建的牛棚距离其墙体太近,牛粪长期侵蚀,加之牛对墙体踢蹭,使墙体遭受严重破坏所致,因此墙体倒塌的责任在于李某。同时张某提出反诉,要求李某赔偿其墙体损失678.89元。经查:张某作为倒塌墙体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未对其墙体实施必要的维护保养,对李某在其墙体东侧搭建牛棚使用也未表示过异议;而李某也未在下大雨过程中对其耕牛采取转移措施。

→审理结果

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张某作为倒塌墙体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对墙体未作维护保养,也未对李某搭建牛棚表示过异议,在下雨过程中亦未采取应急措施,本身存在过错。同时,张某不能提供墙体倒塌是李某的牛造成的相应证据,张某应对耕牛的损失负主要赔偿责任。张某提出的反诉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而李某在明知张某的墙体状况不佳的情况下,依然利用人家的墙体东侧搭建牛棚,且在长时间下大雨的情况下,未对耕牛采取转移措施,对耕牛实际受损亦应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因此李某应当在自己的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法院按过错责任原则判决耕牛1 020元的损失由张某赔偿700元,剩余320元由李某自行负担。张某的反诉不成立。

→法理评析

本案属于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何方有过错,是谁的过错导致了围墙倒塌砸死耕牛而造成1 020元损失?双方对损失的发生都有过错时,该损失应如何分担?要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首先必须从理论上弄清什么是过错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

过错责任原则也称“过错原则”或“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侵权行为法上最基本的一项归责原则。迄今为止,世界上主要国家或地区的民法典都确认了该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自己责任原则的体现,它是指任何人因自身的过错(故意或过失)而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就所造成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上述规定在我国民事法律中确认了过错责任作为侵权行为的一般归责原则的地位。

过错责任原则是主观归责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在确定侵权行为人的责任的时候,要依行为人的主观意思状态来确定,而不是依行为的客观方面来确定。依此,过错责任原则与加害原则以及其他客观责任区别开来。在最早的侵权行为法中,实行的归责原则是加害原则,以受害人所受损害作为归责的价值判断标准,这种不合理的归责原则已经被历史淘汰。在现代侵权行为中,也有客观归责原则,例如,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实质仍然是以客观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为归责的价值判断标准。过错责任原则则是坚决地以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无过错作为归责的绝对标准,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可非难性,就不得承担赔偿责任。

2.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

具体来说,过错责任原则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责任。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才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作为侵权责任的必要构成要件。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时是承担侵权责任的必备要件,侵害人只有在主观上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侵权责任,即“无过错、无责任”。因此,侵害人有无主观过错,是确定侵权责任归属的基本因素或最终要件。即使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并且损害后果与其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如果行为人没有过错,则行为人也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3)原则上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证明侵害人主观存在过错的责任应该由受害人承担,即由受害人就侵权人的过错问题举证,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法律为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侵害人承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责任。只要侵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推定其有过错,这就是过错责任原则中的特殊情况:过错推定。

3.过错责任原则的功能

过错责任原则具有以下几个法律功能:

(1)确定侵权责任,救济侵权损害。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功能在于将侵权责任归属于有过错的民事主体来承担。这也是过错责任原则的根本意义所在。通过责任主体侵权责任的承担,使受害人的损害得到补偿,从而实现侵权行为法救济损害,保护民事权利的目的。

(2)纠正侵权行为,预防损害发生。过错责任原则的价值之一,就在于通过惩戒有过错行为的人,指导人们正确行为,以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

(3)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标准。过错责任原则坚持以人的主观过错作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价值判断标准。它要求人们遵守行为的道德标准,并以道德作为人们行为的评断标准;它要求行为人尽到对他人的谨慎和注意义务,竭力避免对他人造成损害;要求每一个人都要尊重他人的权利,遵守自己应尽的义务中的作为和不作为,以保障社会正常的生活秩序,维护和谐的生活环境。

对本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

首先,本案所涉及的侵权责任并不属于法律规定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侵权责任,故而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且本案中是由于张某对其年久损坏的墙体进行维修,而李某明知张家的围墙存在危险,遇上大雨天气也不将牛牵走,才最终导致围墙倒塌砸死耕牛,双方对损失的发生均有过错。

其次,本案中张某作为墙体的所有人及管理人,对墙体负有保养并防止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义务,李某多次提醒并要求张某对其进行修护,张某明知墙体有危险但仍然置之不理,最终导致墙体被大雨淋塌,砸死李某的耕牛,其主观上的过错是明显的,且这一过错已为李某所提供之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张某应对耕牛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李某对自己的耕牛也有看护的义务,他在明知张某的墙体危险,而且长时间的大雨会加剧这一危险从而对耕牛造成严重威胁的情况下,仍轻信能够避免,没有对耕牛采取转移措施,其主观上同样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在双方都有过错的情况下,自然要视各自的过错大小来确定责任的分担。依据法院对事实及证据的认定,张某的过错大于李某,因此要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最后,举证责任的分担。在本案中,根据我国法律之规定,对于被告张某之过错适用过错推定规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应由被告张某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方可不承担侵权责任。而对于李某之过错,则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则应由张某负担举证责任。

→法条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

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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