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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过重并引发一些内在的程序矛盾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造成法院的负担、责任过重并引发一些内在的程序矛盾非约束性的辩论原则赋予了法官在诉讼过程中较大的自由裁量的权力,法院为了达到“客观真实”和“实体公正”,可以不受当事人主张的限制而采取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对案件作出处理。由此而会引发一系列的难以解决的程序问题。换言之,审判人员在对纠纷处理负有全面责任的同时,事实上又负不起这过于沉重的责任。

(四)造成法院的负担、责任过重并引发一些内在的程序矛盾

非约束性的辩论原则赋予了法官在诉讼过程中较大的自由裁量的权力,法院为了达到“客观真实”和“实体公正”,可以不受当事人主张的限制而采取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对案件作出处理。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纠纷的处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掌握程序或处理方式,从而获得更为切合实际的解决。然而,审判人员事实上享有很大的裁量权能这个特点也意味着,法官及法院对程序的展开和纠纷处理的结果负有全面的责任,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以及人们的思想观念来看,也确实反映了这种倾向。由此而会引发一系列的难以解决的程序问题。[24]

第一,由于法官及法院对程序的展开和纠纷处理的结果负有全面的责任,因而当事者往往可能认为法院对案件的处理太慢或处理的方式有问题,也可能认为解决方案不妥或最后的解决结果不准确,从而产生不满。这种不满一般总是针对具体承办的审判人员,因为在审判人员享有广泛的裁量权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随机应变地调整处理方法和处理结果的审判方式中,纠纷是否通过及时而妥当的处理并达到准确的解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具体承办人员的能力和经验、职业道德和素质以及他能投入的时间、精力等资源。

第二,程序的展开和处理结果在审判人员的裁量下高度个别化,从而缺少某种外在的客观标志来判断是否具有妥当性、正确性,由此而引起一种“黑箱效应”:当事人以及社会上的一般人总可能怀疑纠纷的处理因审判人员的能力、素质或人格方面的问题而遭到扭曲,并因此感到不安,而这种怀疑或不安既很难得到证实,也很难消除。换言之,审判人员在对纠纷处理负有全面责任的同时,事实上又负不起这过于沉重的责任。仅仅强调提高审判人员素质并不能真正解决这种矛盾,而加强内部的监督制约至多只是分散责任而不能减轻责任,同时还会加剧“先定后审”、拖延案件处理和弱化承办人员责任心等现象。在相当的程度上正是由于这种效应,民事、经济审判工作的某些方面才陷入了怪圈:在“送法上门”、审判向后延伸的同时却存在着“告状难”和积案;一方面强调及时判决,另一方面又不得不重视调解;一方面是加强法官权力的要求,另一方面却是限制这种权力的呼声,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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