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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典型案例引发的一些思考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由典型案例引发的一些思考在英国足球流氓行为的案例史上,英国高等法院审理的高夫和史密斯诉德比谢尔警长一案占有重要的位置,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世人争议较大的足球流氓行为的法律问题。而且他们每一个都是警方认为的具有“足球流氓倾向”的对象,警方认为他们很可能再次卷入足球比赛场馆内外的暴力行为。在此种情形下,是不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的。

一、由典型案例引发的一些思考

在英国足球流氓行为的案例史上,英国高等法院审理的高夫和史密斯诉德比谢尔警长(Gough&Smith v.Chief Constable of Derbyshire)(31)一案占有重要的位置,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世人争议较大的足球流氓行为的法律问题。

高夫和史密斯(上诉人)就地区法院驳回他们上诉请求的裁决提起申诉,在该案中他们申明反对根据1989年的《足球观众法》(被随后的2000年《反足球(骚乱)法》修改)第14条B款对他们施加足球禁令。该上诉人已被确认分别在1990年和1998年实施了暴力违法行为。而且他们每一个都是警方认为的具有“足球流氓倾向”的对象,警方认为他们很可能再次卷入足球比赛场馆内外的暴力行为。在此次申诉中,上诉人主张:(1)该禁令限制了《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理事会73∕148号决议》第1条和第2条赋予他们的自由流动和离开自己祖国的积极权利,因为根据公共利益而使足球禁令正当化是不允许的,且没有证据表明此案有公共利益存在。(2)2000年的《反足球(骚乱)法》强制性限制人员在欧共体内自由流动是有违欧共体法,因而是不可适用的,其标准并没有经欧洲立法机关批准或提供。(3)禁止个人在欧共体自由流动违反了欧共体法确立的相称原则,即使该比赛或锦标赛不是在欧共体内举行。上诉人进一步指出,施加足球禁令的程序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和第8条的规定,因为:(1)施加禁令只要采用民事证据标准;(2)对于该“刑事指控”禁令没有为当事人提供足够恰当的程序保障(3)禁令适用的地理范围是不可接受的。

法院主张:(1)法院认为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73∕148号决议第2条规定了公共政策例外条款。没有人有绝对的权利离开自己的国家。(2)尽管乍一看禁止出国的禁令可能不符相称原则(或称为比例原则),但是法院认为此案中的上诉人的理由是不充分的。只有在有充分的根据证明个人有参与足球流氓行为的倾向时禁令才可施加。对于那些已经显示出有如此倾向的人来说,限制他们参与足球流氓的禁令是符合相称原则的。(3)尽管禁令采用了民事证据标准,但是治安法庭将审慎地适用非常精确的证明标准并考量其实施后果,因此在实践中此标准不会和刑事证明标准有大的区别。(4)禁令不是刑事指控,但是其适用的证明标准却近似于刑事证明标准。在此种情形下,是不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的。(5)如果禁令得到正确的适用,任何对《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规定下的个人权利的干涉都将根据此条第2款的规定而正当化,因为这对于预防公共秩序的破坏是必需的。(6)事实表明,即使此案没有采用正确的证明标准,也有充足的理由向两上诉人施加禁令。(32)

由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英国规制足球流氓行为的法律与欧盟法的相关规定,与欧洲人权公约等其他国际公约的潜在冲突,与欧盟法和国际社会公认的法律基本原则(如相称原则)的矛盾,足球禁令的法律性质如何界定,应该采用怎样的证明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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