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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主与法治建设的模式的借鉴与思考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对民主与法治建设的模式的借鉴与思考1.对重法治少民主的发展模式的思考正如前所述及,法治社会并不一定都是民主社会。如果说英国民主与法治建设模式是自然演进型,那么美国的民主与法治建设之路则是通过多元综合铺设而成。

二、对民主与法治建设的模式的借鉴与思考

1.对重法治少民主的发展模式的思考

正如前所述及,法治社会并不一定都是民主社会。就现代社会而言,我们可以从回归前的香港得到印证。香港在回归前具有完备且能得到较好执行的法律,这些法律总体说适应香港实际,有利于香港社会的稳定繁荣,也与现代国际接轨,所以算得上是“良法”。因此,世界各国公认香港在回归前是一个法治社会。但香港在回归前却不是一个民主社会。(21)回归前,统治香港的港督,由英王委任,非由香港人民选举产生。港督作为英国对港统治的代表和象征,在香港享有最高的、绝对的权力,在理论上,港督可以自己制定政策,自己立法,自己执行,自己司法,自己动用军队。所以有人称当时香港的政制是“咨询、协商基础上的独裁”,又被称为“宽厚式的专制”。因此,回归前的香港没有民主是不争的事实。

新加坡,同样存在高度法治、而民主相对弱势的情形。从形式上看,新加坡几乎照搬了英式议会民主制度,实行大选,议会中允许反对党的存在,宪法中规定了三权分立,但实质上却根据国情加以改造,成功地把多党制渐变为一党独大,人民行动党长期有效执政。

新加坡一党独大的稳定性取决于与法治传统的统一。新加坡法制完备,是世界公认的法治国家。毕业于英国剑桥大学法学院的李光耀非常明确地表示一个国家在进行发展时所需要的是治安法纪重于民主。(22)新加坡在形成一党独大体制的同时建立和完善了法治体系,做到了一党独大制与法治的并行与统一。这种统一又是与新加坡的国情有关的。新加坡对英国法治传统的继承和市场经济活动的准则派生出以下四个特点:法治精神的存在、宪法至上的原则、依法治吏(23)的效应和市场经济(24)的要求,有效地促进了法治与体制的统一。

与西方国家较多强调分权与制衡的议会制度相比,新加坡则是一个更多地注重权力集中的国家。但如前所述,新加坡人民行动党十分强调法治,把自身的执政、施政行为置于宪法之下,在看似矛盾的体制下一方面有效地确保了依法治理,另一方面又强化了一党独大体制。宪法中规定了三权分立,但实质上却根据国情加以改造,三权分立归为党、政、立法三位一体,这是适应新加坡独特国情的一种制度选择。

2.重民主轻法治模式的反思

与香港、新加坡注重法治发展模式不同,俄罗斯则是积极推行民主建设。早在19世纪上半叶,法国政治思想家托克维尔指出:“人民生活中发生的各种事件,到处都在促进民主……身份平等的逐渐发展,是事所必至,天意使然。这种发展具有的主要特征是:它是普遍的和持久的,它每时每刻都能摆脱人力的阻挠,所有的事和所有的人都在帮助它前进。”(25)托克维尔的预言在近现代世界史中得到了证实。其中,前苏联由高度集权模式向西方式多党议会民主制转轨的意义和影响远远超出其国界。

形成现代代议制民主的政治制度至少有如下标准:有选举产生的官员;自由、公正和定期的选举;表达意见的自由;接触多种信息来源;社团的自治;包容广泛的公民身份。(26)这些标准体现了民主的普遍性和价值性,尤其是体现了民主的程序性。俄罗斯在20世纪90年代的政治转轨中实现了上述制度的确立。“如果民主是指让人民自己决定想要怎样的政府,并给予他们机会选举这样的政府上台执政,那么到1994年俄罗斯就已经是民主国家了。”(27)但是,这样的民主不仅没能给他们带来秩序安宁,相反却是官员腐败、治安恶化、争辩频繁,社会秩序、民主制滑向崩溃,法律被束之高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都无法得到保障!(28)

那么,为何会出现上述局面呢?普京认为,问题之一是意志削弱,失去完成所开创的事业的国家意志和坚定信念。另一个比较大的问题则是缺乏严格和公认的规则。(29)

针对叶利钦时代联邦主体与中央之间的法律对峙严重这一现象,为了维护现行宪法(30)的权威,普京以总统令的形式要求地方立法机构重新审议和修改违反俄宪法及其法律的地方法规,建立全俄统一的法律空间。随后,俄罗斯制定了国家安全以及军事、外交、信息等领域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普京的行动和言论表明,他谋求建立的是一个高度政治制度化的强大政府、高度法治的国家。

纵观俄罗斯十年政治发展,可以说,叶利钦时代的俄罗斯是确立民主制度的时期,而普京时代则是以法治促进民主化发展的时期,俄罗斯的法治建设渐入佳境,由乱到治的局面基本形成。

3.对民主与法治建设均衡发展模式的理性分析

在以民主和法治为框架的政治文明二元结构中,过分强调民主就会挤掉法治的空间,而过分强调法治亦会扼杀民主的活力。由此看来,无论是“民主优位”还是“法治优位”,其极端形式都会使政治文明的发展畸形。就西方政治文明的发展来看,弥补革命时期两种模式存在的缺陷,造就民主与法治均衡的模式成为西方政治文明对其他政治文明的最为有益的启发。

如果说英国民主与法治建设模式是自然演进型,(31)那么美国的民主与法治建设之路则是通过多元综合铺设而成。

美国是一个从未经历过封建主义,一开始就在资产阶级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年轻国家。早期移民出于热爱民主与自由的天性,在登岸之初即签订了《五月花号公约》,规定建立一个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实行自治的共和政体,其中的每个人都享有平等、自由、选举等民主权利。这是美国民主的基石,也预示着美国民主与法治建设的同步进行、共同发展。其后美国历史发展的事实也证明的确如此,美国社会崇尚自由、平等,排斥传统的垄断和霸权,主张限制权力,保障权利的自由主义是在同民主的结盟中受益的。美国学者巴伯(Benjamin Barber)指出:“1688年以来,自由主义在其不稳固但却常常是辉煌的政治史中,促进了许多联盟: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革命与官僚、启蒙与浪漫主义、自由市场经济与国家主义。结果,没有哪一个联盟能比它与民主的结盟更使它受益。”但另一方面美国社会也是一个有序的社会,有着健全的法制。正如托克维尔所言:“在美国没有为数众多的人视法律为天生的敌人,对法律表示害怕和怀疑,因而经常聚集起来闹事的现象。相反你却不可能不发觉所有的阶级都对国家的现行法律表示巨大的信任,以一种爱父母的情感对待现行的法律。”(32)多数人占统治地位的美国主流社会之所以没有酿成民主暴政的悲剧,就是因为有了健全的法律制度、施行法治从而构成了其社会结构的相反一极。法治主义孕育下的融于民情之中的法学家精神也在潜移默化间规束着民主。“当美国人民任其激情发作,陶醉于理想而忘形时,会感到法学家对他们施有一种无形的约束,使他们冷静安定下来……法学家……用他们对规范的爱好去对抗民主对制度的轻视,用他们处事沉着的习惯去对抗民主的急躁。法院是法学家对付民主的最醒目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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