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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体育争议的解决方法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当前我国体育争议的解决方法由于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以及政治体育的影响,公诸于世的体育争议不是太多,更多的体育争议是由有关的体育组织内部解决的。根据这些单项体育协会内部的规章或者条例的规定,一旦发生了属于本体育协会或者俱乐部内部应予解决的争议,这些体育组织的内部裁决机构都有权对这些争议行使管辖权。这是在我国当前最主要的一种体育争议解决形式。

二、当前我国体育争议的解决方法

由于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以及政治体育的影响,公诸于世的体育争议不是太多,更多的体育争议是由有关的体育组织内部解决的。即使有些涉及纪律处罚性质的体育争议被当事人起诉到法院,最终的结果还是法院不受理。当然,我国法院还是处理了许多涉及商事以及侵权问题的体育争议。

(一)体育协会内部解决体育争议

大多数运动项目的管理中心、全国性体育协会都已经或正在着手建立项目管理内部的争议解决机制,这是解决体育争议最初的步骤。根据这些单项体育协会内部的规章或者条例的规定,一旦发生了属于本体育协会或者俱乐部内部应予解决的争议,这些体育组织的内部裁决机构都有权对这些争议行使管辖权。这是在我国当前最主要的一种体育争议解决形式。

(二)法院解决体育争议

尽管原则上法院有权受理因对体育组织的裁决不服而提起的诉讼,但是从目前已有的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对有些属于体育协会内部管辖的因为管理问题而引起的争议是不行使管辖权。譬如在长春亚泰诉中国足协一案中,亚泰足球俱乐部的诉讼请求被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1]后来发生的广州吉利足球俱乐部诉中国足协一案,中国足协认为自己是依法负责管理全国足球竞赛活动的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而广州吉利足球俱乐部是属于足协管理的足球俱乐部,两者并非平等的民事主体,两者之间的关系既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也不是人身关系,而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中国足协依照有关规定对违规的广州吉利足球俱乐部作出的处罚行为完全是在行使自己的管理权,两者之间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2]

不过在其他的涉及体育争议的案件中,也有法院行使管辖权的例子。譬如原北京奥神篮球俱乐部球员马健和该俱乐部之间的争议就是通过法院来解决的。这类争议通常涉及的不是因为体育管理或者体育运动规范的适用而引起的争议,更多的情况下是这些争议具有民商事的性质,譬如合同、侵权等。

(三)ADR方法解决体育争议

这种方法主要包括仲裁、调解、和解和协商等方法。仲裁的方法将在后面探讨,这里不作进一步的研究。其他三种解决争议的方法都是我国目前比较流行的争议解决方法,在解决体育争议的时候当然也可以运用这三种方法解决体育争议。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我国的体育仲裁制度没有建立,但在我国国内出现的具有涉外因素的职业体育争议,已经有几个争议提交到国际体育仲裁院进行仲裁,而已经作出的裁决都对中国的有关俱乐部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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