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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争议的可仲裁性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各国法律对争议事项可仲裁性问题的规定有所不同。而且,在决定体育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问题上,仲裁地法以及请求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法院地法也是可以选择的。在体育争议的可仲裁性问题上,也许瑞士法院和CAS的裁决更具有说服力。瑞士法院在一判决中指出,只有那些完全涉及适用体育运动规范的争议才不在法院的管辖范围之内,也即是不可仲裁的争议。审理该争议的仲裁庭指出,尽管该争议涉及技术性规范的应用,但其仍然是可以仲裁的。

一、体育争议的可仲裁性

某一争议事项能否提交仲裁,关键的一个问题是该争议事项是否具有可仲裁性,不具有可仲裁性的争议事项是不能够提交仲裁的。或者说,仲裁协议中约定提交仲裁的事项,必须是有关国家法律所允许采用仲裁方式处理的事项。如果所约定的事项属于有关国家法律中不可仲裁的事项,该国法院将会判定仲裁协议是无效仲裁协议,并将命令中止该仲裁协议的实施,或拒绝承认和执行已依照该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因此,某争议事项是否具有可仲裁性是一个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的概念,实质上是对仲裁范围施加的一种公共政策限制。每一个国家都可以出于本国公共政策的考虑,决定哪些问题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哪些问题不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各国法律对争议事项可仲裁性问题的规定有所不同。[60]不过,尽管如此,可仲裁性问题还是在不断发展的,一些过去认为不可仲裁的争议事项随着时间的发展而正在逐渐变得可以仲裁。而且不同国家关于可仲裁性问题的规定也有所不同,在一国被认为是可以通过仲裁解决的事项,在另一国可能不能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在体育争议方面的可仲裁性问题上也是如此。

从原则上说,体育争议可能涉及技术性的问题,也可能涉及非技术性的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争议,譬如合同、侵权、不正当竞争等争议。对于后一种非技术性体育争议的可仲裁性问题一般不会引起太大的争议,因为绝大多数的国家都认为这些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争议是可以仲裁的。需要引起注意的是纯粹的因技术性问题而引起的体育争议,譬如参赛资格问题、服用兴奋剂而引起的争议等。

具体来说,体育争议能否通过仲裁来加以解决,或者由国家在法律上明文规定体育争议属于可由仲裁解决的事项,譬如瑞士国际私法法规关于可仲裁事项的规定[61]以及美国业余体育运动法关于仲裁解决体育争议的规定;或者法律对此不作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判例的形式决定可仲裁的事项,譬如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英美法系的国家大多通过判例确定体育争议的可仲裁性;或者由争议当事人签署专门的将特定争议交由仲裁的仲裁协议来规定。

另外,当事人所选择适用的或者有关合同应当适用的法律也可以决定某一体育争议是否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而且,在决定体育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问题上,仲裁地法以及请求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法院地法也是可以选择的。譬如,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体育仲裁规则》[62]以及《奥运会特别仲裁规则》都规定仲裁地是位于瑞士洛桑,如果这些体育争议依照瑞士法是不可以仲裁的,那么同样根据瑞士法其裁决也不能够得到承认和执行。

而且,即使某些争议被人们认为完全属于技术性的争议,但是目前,体育运动受全球化和商业化的影响越来越强,业余体育和职业体育的区分已经没有什么意义,完全脱离商业化影响的体育运动可以说已经不存在了。且不说职业网球运动员获得一次大满贯所得的奖金是如此之多,就是运动员参加名义上没有奖金的奥运会也会带来经济上的巨额收益。以各国重视奥运成绩为例,美国奥委会制定了“金牌行动计划”、“运动员奖学金计划”、“就业计划”,使运动员能够全身心投入训练,准备奥运会;澳大利亚不惜重金向俄罗斯购买“奥运金牌计划”,制定“奥运会运动员培训计划”,并利用奖学金等形式激励运动员出成绩;韩国对若干重点项目加大投入,并采取对优秀运动员的“终身津贴奖励”和免服兵役的奖励政策。[63]由此可以看出,如果运动员获得了奖牌甚至金牌,他获得的赞助合同、国家和企业的奖励、形象权、求学、就业等无不与经济利益相挂钩。就连前国际奥委会主席萨马兰奇也认为,国家利益、民族情感正通过奖金、资助、政府职位及秘密补偿等形式造就了虚假的业余化,而这些现象在经济命脉掌握在政府手中的一些国家尤为严重。只在西方国家执行的这种规定,使得他们的运动员和社会主义国家相比处于明显劣势,这是因为后者作为国家运动员会得到国家的资助或有工作岗位。[64]因此,绝对业余化是不可能存在的。

在体育争议的可仲裁性问题上,也许瑞士法院和CAS的裁决更具有说服力。瑞士法院在一判决中指出,只有那些完全涉及适用体育运动规范的争议才不在法院的管辖范围之内,也即是不可仲裁的争议。根据该判决,如果体育协会进行的处罚不仅仅是因为与体育运动有关的事实,而是由于体育运动参与者或者体育协会所承担的一般义务所引起的话,法院对该裁决就有管辖权。不过,这并不能排除该处罚也可能影响体育运动的结果这种情况的发生。譬如铅球运动的规范规定了在投掷铅球时应当使用多重的铅球,这就不能成为仲裁的标的。另外,因在专门的比赛中所使用的铅球的重量是否与有关规范的规定相符合或者运动员是否服用了违禁药物而产生的争议则确实是可以仲裁的。一般来说,联邦法院区分体育运动规范和法律规范,但是它同时认为业余体育运动和职业体育运动是没有区别的。[65]

国际体育仲裁院亚特兰大奥运会特别仲裁分院仲裁的一个争议也就体育争议的可仲裁性进行了探讨。审理该争议的仲裁庭指出,尽管该争议涉及技术性规范的应用,但其仍然是可以仲裁的。仲裁庭认为体育运动规范和法律规范之间的区分是模糊的,因为高水平的体育运动比赛不再仅仅是一项体育运动,而是一个通常涉及财产和经济利益、并且可能影响运动员的人格的具有巨大利害关系的经济活动。因此由体育组织制定的涉及体育活动的体育运动规范在渊源、适用和紧急性方面与其他社会规范不再有区别了,在当前的体育运动环境下这些规范不再受法律的调整都是不恰当的。[66]CAS的这个判决也表明,只要是体育争议都是可以仲裁的,而不用考虑其是否涉及技术性的争议,只是在仲裁的时候应对裁判裁定过的体育运动规范的适用的判定有所限制,因为在体育运动规范或者技术性规范的裁决适用方面毕竟裁判的行为更有说服力。

因此,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作者认为,纯粹的技术性体育争议已经不存在了。可以说,所有的体育争议都与经济利益有直接或者间接的联系,当然也可以用仲裁的方法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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