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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体育争议解决制度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五节 英国的体育争议解决制度在英国,体育组织被认为是完全独立的自治实体,传统上实行的是体育组织的自我管理。另外,有些其他体育组织则把争议提交国际体育仲裁院进行仲裁。

第五节 英国的体育争议解决制度

在英国,体育组织被认为是完全独立的自治实体,传统上实行的是体育组织的自我管理。体育运动一直被认为是体育运动参与者之间的事情,政府在对体育运动的管理或者规范中起的作用是有限的。不过随着体育运动的公共政策作用的发展以及对体育运动利益的关注,各级政府部门逐渐地对体育运动有了兴趣。

一、英国体育争议解决机制及法院的涉足

在英国,不管是纪律性的争议还是其他性质的体育争议通常都是由体育组织的内部裁决机构首先来裁决争议。一般来讲,适用这种内部裁决程序解决争议的基础是体育组织和运动员或其他受到影响的当事人之间事先就存在着一种关系。后者接受该裁决程序的约束,同样也有适用该裁决程序解决体育争议的权利,因为他们与有关体育组织之间存在着一种契约上的关系。这种关系或者产生于其体育组织的成员身份,或者来自其他的协议性的合同。不过,即使没有一个事先缔结的契约性协议,基于该体育组织在管理过程中作出了影响该运动员或者其他当事人的裁决,该运动员或者其他受到影响的第三人也有权要求利用该体育组织的内部裁决程序解决争议。[27]这后一种情况相对来讲是比较难处理的争议。

同其他国家一样,在大多数情况下,对体育组织所作的有关裁决不服而提出的救济方法是用尽该体育组织规定的内部救济程序,此后才能够向外部的国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起仲裁。不过英国的情况与美国类似,体育争议被认为是属于民间性质的问题,传统上国家法院一般不对体育争议进行干涉,并且认为这些问题应当由体育组织自己内部解决。不过,如果体育组织的裁决违反了自然正义原则、对贸易构成了限制或者使当事人的生计处于危险的时候法院也会插手体育问题。[28]

尽管法院对体育争议的涉足越来越多,但是法院关注的中心主要是程序性的问题,而对实质性的问题并没有引起法院同等程度的审查。法院认为这些体育组织与受其管辖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主要是一种合同关系,即使事实上看起来不是如此也是这么认为。[29]这种合同关系成立的依据是“订不订由你”或者是“附和”的规范,根本没有就合同用语进行讨价还价的机会。个人为了想参加该项体育运动就别无选择而只得接受体育组织规定的条件,因此以当事人之间有协议性的合同为根据而拒绝法院对有关体育组织的裁决进行审查是有问题的。

另外,只有依据公法上的规定,当事人才能向法院提起审查某一体育组织裁决的要求,即体育组织作出裁决的行为是根据公法所享有的权利。在通常情况下,法院并不受理体育组织对政府部门采取的措施提起的上诉,也不对体育争议的实质性问题进行分析,其仅仅对体育组织作出裁决的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某裁决的作出是非法的,或者说是有违司法审查过程中的一些原则,那么该裁决就不能执行。不过,法院自己并不另行作出裁决,它只是要求作出裁决的体育组织再重新根据法律进行裁决。[30]

尽管如此,对正义的要求仍然是迫切的。如果体育组织的纪律性规范不符合正义的基本要求,无论程序性的规范多么详细其作用也是有限的。[31]另外,平衡体育管理阶层和运动员之间的利益冲突是一个挑战。很明显,体育组织为了保护体育运动的完整性和名声,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而从另一个角度来讲,采取这种措施必须在同样保护运动员和其他体育运动参与者的合法利益的前提下来进行。

二、仲裁解决体育争议

尽管体育组织的内部规范规定不得排除法院的管辖权,但是如果当事人协商同意将其争议提交仲裁,法院就不能够对该争议行使管辖权。体育组织通常在其内部的规范里面规定将未来争议提交仲裁的仲裁条款,仲裁的类型是可以向专属于某一特殊体育运动组织,譬如足球的仲裁组织提起仲裁,也可以向专门行使体育仲裁作用的仲裁组织,譬如国际体育仲裁院提起请求,不过因体育组织的裁决行为而引起的争议通常向外部的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在许多情况下,体育组织规定可以将其申诉上诉到内部的纪律委员会,或者也可以采取向外部的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这种最终的争议解决形式,并且,对于体育运动当事人与其商业合作伙伴之间的争议也可以通过类似国际体育仲裁院或者体育争议解决中心的专门仲裁组织进行仲裁。尽管有时对于运动员和受到影响的第三人来讲提起仲裁并不是必要的,但是对于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来讲就某一国家体育协会的裁决提起仲裁却是应该的。另外,当事人也可以达成一个专门将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不过,不管仲裁协议采取一种什么样的形式,如果是在英国进行的仲裁,都要适用1996年《仲裁法》。[32]

在英国足球运动中,英国足球和联赛委员会各自成立了解决体育争议的仲裁组织,这与英国足球运动的发展是相应的。另外,有些其他体育组织则把争议提交国际体育仲裁院进行仲裁。譬如英联邦体育运动联合会在其章程里面规定,“与该章程、英联邦运动会管理议定书或规范有关,或者因对它们的解释而产生的争议,如果不能通过协议以调解或者其他方法加以解决,则由国际体育仲裁院通过仲裁方法解决”。[33]据此,在科伦坡和曼彻斯特举行的英联邦运动会上,国际体育仲裁院专门设立了一个特别仲裁分院来对该运动会期间产生的争议进行仲裁。而在英国国内则由体育争议解决小组(The Sports Dispute Resolution Panel,SDRP)代替国际体育仲裁院在英国国内行使仲裁体育争议的权利。

1.英国足球仲裁制度

在足球运动中,英国的职业足球运动员似乎是日益倾向于设立一个独立的仲裁组织以便把有关争议尤其是具有惩罚性质的争议排除在法院的管辖范围之外。在解决与足球有关的争议方面,英格兰足协和足球联赛的规范均有相关条文规定了解决足球争议的仲裁方法。

在探讨英国利用仲裁解决足球争议的制度之前,在这方面1994年的一个仲裁裁决尤为值得注目。因为托特纳姆热刺足球俱乐部违反了英格兰足协以及英超联赛的有关规范,英格兰足球运动的最高管理组织英格兰足球协会的一个委员会对该足球俱乐部施加了如下处罚,即罚掉该俱乐部在英超1994—1995赛季积分12分,不准许该俱乐部参加英格兰足协1994—1995赛季的足总杯,以及处以60万英镑的罚金。根据英格兰足协的规范,托特纳姆热刺俱乐部将该处罚上诉到英足总的一个理事会,该理事会将对该俱乐部的处罚降至罚掉英超积分6分,罚金上升为150万英镑,维持不准许该俱乐部参加英格兰足协1994—1995赛季的足总杯的处罚措施。

托特纳姆热刺俱乐部本来准备将该裁决上诉到英格兰高级法院,但是最终它没有这样做,而是和英足总协议将该争议提交一个由三个独立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仲裁。从仲裁庭的救济是有限的角度来讲该仲裁是没有约束力的,因为如果仲裁庭的裁决是托特纳姆热刺俱乐部全部或者部分获胜,该俱乐部可以将该争议提交一个仲裁庭认为比较合适的新的足协委员会。

仲裁庭裁定,尽管托特纳姆热刺俱乐部严重违反了有关规范并且有关的规范允许对其施加此类处罚措施,但是扣除积分和不准许参加足总杯的处罚还是不合理的。仲裁庭认为,托特纳姆热刺俱乐部的违规行为尽管是从技术角度上来讲的,但是它是由先前的俱乐部老板和管理人员的持续行为而造成的,因此可以说当前的托特纳姆热刺管理人员是无辜的,而且这些处罚措施惩罚的将会是现在的托特纳姆热刺俱乐部的球员和球迷。英格兰足协的一个新的委员会和托特纳姆热刺俱乐部完全接受了仲裁庭的这个裁决。[34]

根据英足总现行规则的规定,针对某一足球运动的参与者(包括附属足球协会、比赛、足球俱乐部、俱乐部官员、足球球员、体育官员、赛场官员以及其他直接或间接参与与足球协会有关的活动的其他人[35])因为违反足协规范而受到的处罚通常可以向足协的纪律委员会提起申诉。该委员会通常由不少于三人的足协委员组成。[36]

另外,足协规范K条也规定,足协运动参与者之间以及某参与者与足协之间的争议应当最终使用仲裁的方法解决。[37]当事人双方各委任一名仲裁员,并共同委任一名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在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首席仲裁员由足协主席委任;如果足协是争议的一方当事人,首席仲裁员则由英国仲裁员协会(Chartered Institute of Arbitrators,又译为女王特许仲裁员协会)的主席委任。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员必须始终是公平和独立的。[38]不过,除了有涉及足总的争议外,仲裁员并不必然地要独立于足球协会。类似的情况是,英格兰职业足球联盟于2000年6月的年度会议上也决定成立一个新的仲裁小组即足球纪律委员会来解决“根据足球联赛规范而产生的任何争议”。该委员会由三人组成,包括一位至少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的律师担任的主席和两名申请者和被申请者各自委任的成员组成。[39]

2.体育争议解决小组进行的仲裁

另外一个致力于利用仲裁方法解决体育争议的是体育争议解决小组。在英国,体育娱乐中心委员会自1993年12月起就计划设立一个以最终解决涉及英国体育组织以及其成员之间的争议的体育仲裁庭,其解决的争议包括因纪律性的裁决、规范或者程序而引起的争议、体育协会章程中出现的以及类似的内部争议、参赛资格以及与注册问题有关的争议、英国体育组织与第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争议等。[40]这个常设的体育仲裁庭将由体育管理人员和法学工作者组成。

英国奥委会,体育娱乐中心理事会以及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体育联合会于2000年1月1日共同成立了体育争议解决小组,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公平、迅速和低廉的方法为体育争议的当事人提供一个简单、独立和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41]因此,体育争议解决小组的核心任务是仲裁、调解、委任独立的成员来根据体育运动的专门规范进行活动以及提供咨询意见等。

申请人书面向被申请人提出仲裁解决体育争议的请求,并且将该申请以及有关费用提交体育争议解决小组后即开始仲裁程序。一般的情况是被申请人在收到体育争议解决小组的请求后应在14天内就申请人的申请提供答复意见。在仲裁员的选择方面,通常是当事人双方各从体育争议解决小组的成员名录中选择一名,这两名委任的仲裁员再共同协议选任第三方首席仲裁员。每方当事人可以作书面或者口头的辩解,但是对于一些特殊的争议,仲裁小组应当事人的要求也可以修改仲裁程序。

体育争议解决小组的仲裁程序对于其裁决的终局性并没有作出任何规定。不过,根据1996年的仲裁法,只有在出现仲裁庭对争议问题缺少实体管辖权,[42]或者存在影响仲裁庭、仲裁程序或者仲裁裁决的严重不当行为,[43]以及裁决存在法律上的问题[44]等有限的几个情况时才可以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

总之,尽管仲裁在英国体育争议的解决中占据着很大的作用,但是英国法院在诉讼的早期却是尝试促进使用调解的方法来解决体育争议。不过尽管如此,在英国,仲裁在解决体育争议的过程中仍然起着很大的作用,而法院的诉讼则是保障仲裁能够得到正确执行的一种手段。这种解决体育争议的体制与美国、加拿大等其他国家没有太大的区别。

英国法律对体育问题的调整远远不止上述几个方面,本文仅仅选择其中比较典型或者是近些年比较突出的一些体育法问题进行简单的阐述。这些问题不但在英国出现,在其他一些国家当然也会出现,甚至在某些国家中,一些体育法律问题会比在英国发展得更为全面和更加引人注目。对相关国家的一些类似体育法问题进行比较研究也许是一种较好的选择,也是促进各国体育法发展的一个重要方法。对于我国而言,上述一些问题同样也出现了,如何借鉴国外的经验或者方法而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是政府部门和法学工作者共同的使命。

【注释】

[1]体育内阁成员包括文化部、媒体部和体育部大臣,英国四大行政区(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北爱尔兰)分工负责体育的地方政府部长,而四区体育理事会主席作为观察员旁听部分会议。

[2]新华网:“功夫在诗外-英国学校体育调查”.[2006-05-22].http://sports.sina.com.cn/r/2006-04-20/14532171222.shtml.

[3]UK Sport,Plans for New National Anti-Doping Organisation Announced.[2008-01-09].http://www.uksport.gov.uk/news/plans_for_new_national_anti-doping_organisation_announced/.

[4]Edwards v BAF and IAAF[1998]2 CMLR 363.See Ian Blackshaw,Doping is a Sporting,Not an Economic Matter,Int'l Sports L.J.,2005(3-4):52.

[5]UK Athletics(UKA),Christine Ohuruogu Appeal Successful(27 November 2007).[2008-01-09].http://www.ukathletics.net/press-centre/news-archive/november-2007/article-31/.

[6]陆振华,韩杨.产业化催生牙买加飞人俱乐部酝酿英国夺金旋风[J].21世纪经济报道,2008-08-21.

[7]See Walter Tokarski,Dirk Steinbach,Karen Petry&Barbara Jesse,Two Players-One Goal?Sport in the European Union,UK:Meyer&Meyer Sport Ltd.,2004:263-266.

[8]See André-No3l Chaker,Study on National Sports Legislation in Europe,Council of Europe Publishing,1999:12.

[9]新华网:“欧盟欢迎英超终止独家电视转播新建议”.[2007-01-02].http://sports.people.com.cn/GB/22141/22144/3784534.html.

[10]James Whittaker,Phil McDonnell and Tony Singh,United We Stand:Collective Media Rights Sales under Challenge in England,Int'l Sports L.J.,Vol.4,2003(3):12.

[11]James Whittaker,Phil McDonnell and Tony Singh,United We Stand:Collectire Media Rights Sales under Challenge in England,Int'l Sports L.J.,Vol.4,2003(3):12.

[12]新华社:“SKY被认为垄断英超转播,后年起将减一半场次”.[2006-02-06].http://sports.163.com/05/0914/02/1TJ1RCV700051CCL.html.

[13]新华网:“欧盟欢迎英超终止独家电视转播新建议”.[2007-01-02].http://sports.people.com.cn/GB/22141/22144/3784534.html.

[14]Ian Blackshaw,The“English Disease”—Tackling Football Hooliganism in England,Int'l Sports L.J.,2005(1-2):90.

[15]颜强.英国足球地理[M].长沙:湖南文艺出版社,2004:142.

[16]智强.全国人大通过《治安法》打击足球流氓(2005-08-31)[2006-05-14].http://sports.21cn.com/national/chinao/2005/08/31/2269950.shtml.

[17]See Schedule 14 of Football(Disorder)Act 2000.[2006-06-14].http://www.opsi.gov.uk/acts/acts2000/00025-b.htm.

[18]See Gough v Chief Constable of Derbyshire(2002)2 All ER 985.

[19]《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规定:“在决定某人的公民权利与义务或在决定对某人的任何刑事罪名时,任何人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到依法设立的独立与公正的法庭之公平与公开的审讯。”第8条第1款规定:“1.人人有权使他的私人和家庭生活,他的家庭和通信受到尊重。2.公共机关不得干预上述权利的行使,但是依照法律的干预以及在民主社会中为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国家的经济福利的利益,为了防止混乱或犯罪、为了保护健康或道德、或为了保护他人的权利与自由,有必要进行干预者,不在此限。”

[20]Ian Blackshaw,The“English Disease”——Tackling Football Hooliganism in England,Int'l Sports L.J.,2005(1-2):91.

[21]Olympic Symbol etc.(Protection)Act 1995(OSPA).

[22]Robert K.Barney,Five Rings For Sale:The Commodification of the Olympic Symbol,North American Society For Sport History:Proceedings And Newsletter,1995:69.

[23]See London 2012 Candidate File,Volume 1-Theme 3 Legal aspects.[2006-01-18].http://www.london2012.org/NR/rdonlyres/1166C0EE-820D-4B53-8EC1-F8ABF2794D9F/0/Theme_3_legal.pdf.

[24]See Respect the Olympic Marks and Support the Games.[2005-12-25].http://www.london2012.org/en/olympic_marks.htm.

[25]London Olympic Games and Paralympic Games Act 2006.

[26]Pauline Dore,Let the Games Begin,I.S.L.R.2006,2(May):42.

[27]Adam Lewis&Jonathan Taylor(eds.),Sport:Law and Practice,Great Britain: Butterworths,2003:117-118.

[28]Simon Gardiner(ed.),Sports Law(2ndedition),London:Cavendish Publishing Limited,2001:251.

[29]Neil Parpworth,Guarding the Game:Governing Bodies and Legal Intervention,in Steve Greenfield and Guy Osborn(eds.),Law and Sport in Contemporary Society,London: Frank Cass Publishers,2000:87.

[30]See Simon Gardiner(ed.),Sports Law(2ndedition),London:Cavendish Publishing Limited,2001:199.

[31]Paul McCutcheon,Sports Discipline,Natural Justice and Strict Liability,28 Anglo-American L.Rev.37,40(1999).

[32]Adam Lewis,Jonathan Taylor(eds.),Sport:Law and Practice,Great Britain: Butterworths,2003:120.

[33]See Art.30 of the CGF Constitution.[2004-04-25].http://www.thecgf.com/about/constitution.pdf.

[34]See Aaron N Wise and Bruce S.Meyer,International Sports Law and Business,The Hague:Kluwer Law International,1997:1518-1519.

[35]Rule A2,FA Rules 2006-2007.

[36]Rule G,FA Rules 2006-2007.

[37]Rule K(1)(a),FA Rules 2006-2007.

[38]Rules K(2)and FA Rule K(3),FA Rules 2006-2007.

[39]Adam Lewis,Jonathan Taylor(eds.),Sport:Law and Practice,Great Britain: Butterworths,2003:270.

[40]See C.Woodhouse,British Sports Arbitration Panel-An Update,1(6)Sports Law&Finance 65-66(1994).

[41]See Siddall,The UK Sports Dispute Resolution Panel-Report on the First Two Years,5(4)Sports Law Bulletin 15(2002).

[42]参见1996年《英国仲裁法》第67条,载于宋连斌、林一飞译编:《国际商事仲裁新资料选编》,武汉出版社2001年版,第33页。

[43]参见1996年《英国仲裁法》第68条,同上。

[44]参见1996年《英国仲裁法》第69条,同上,第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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