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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国际体育争议的诉讼方法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因篇幅所限,体育组织内部解决体育争议的方法在此不赘述。在国内法院利用诉讼方法解决体育争议方面,急需解决的基本问题是管辖权、法律适用和裁决的执行等。法院一般会承认和执行国内相关体育主管部门和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规范和裁决。三是当国际体育争议提交法院审理时,当事人可能会因为缴纳巨额诉讼费用而遭受巨大损失。

第二节 解决国际体育争议的诉讼方法

从以上关于国际体育争议的解决机构可以看出,国际体育争议的解决方法主要有体育组织的内部机构裁决、法院判决以及包括仲裁在内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法(ADR)等。因篇幅所限,体育组织内部解决体育争议的方法在此不赘述。

一、利用诉讼方法解决国际体育争议遇到的问题

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当然可以解决体育争议。在国内法院利用诉讼方法解决体育争议方面,急需解决的基本问题是管辖权、法律适用和裁决的执行等。譬如,国内法院能否不审查国际体育组织的裁决?另一方面,法院对此类裁决可以完全忽略吗?答案如果是否定的,它们管制的程序如何?

利用法院诉讼解决体育争议当然是可行的,但是我们不应当夸大诉讼的作用。譬如有人统计,德国只有千分之一的足球主管部门的裁决被诉诸法院。[21]当某体育争议提交国内法院进行裁决时,有几点值得注意:

一是法院要尊重体育管理部门的裁决。法院一般会承认和执行国内相关体育主管部门和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规范和裁决。法院通常尊重解决争议的民间程序,而不愿意涉入民间团体所施行的纪律听证会。例如,美国法院一般不太情愿去承认个体运动员享有的明示或者默示的针对国内体育主管部门或者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诉讼权利。

二是要明确诉讼本身也有缺陷。首先,诉讼有时并不是一个比较恰当的解决体育运动争议的方法。譬如著名田径明星雷诺茨提起的争议曾历经四年和大约十五个阶段的诉讼和仲裁。在国际田联拒绝出庭之后,雷诺茨在缺席判决中曾一度获得2700万美元的赔偿。然而,即使法院完全忽略了真正的争议是法律适用问题而不是管辖权,但是法院最终仍以缺少管辖权为由驳回了雷诺茨的起诉。[22]另一个不太成功的诉讼涉及的是两个美国古典式摔跤运动员争夺参加2000年悉尼奥运会的代表名额的争议。比赛的负方林德兰德指责胜方塞荷科使用了非法的方法。该争议经历了十三个阶段的仲裁和联邦法院的诉讼。[23]最终原告获胜并在奥运会上获得了银牌。林德兰德在悉尼摔跤场上的胜利能否意味着简单的正义得到实现答案并不清楚,但是他与美国摔跤协会和塞荷科之间的争议的解决却被拖延和复杂化了,而更可取的解决方法应该是一个简单的一到两个步骤的仲裁程序。林德兰德诉讼使得我们有必要分清楚对于那些通常不被诉诸仲裁或者诉讼的体育比赛和体育运动规范所做出判决的价值。[24]

国际体育仲裁院所作的有些裁决,对于区分法院可以对哪些体育运动的规范、程序和行为进行审查具有指导意义。譬如在亚特兰大奥运会上,在审查某拳击运动员因为击打对手腰带以下部位而被裁判取消参赛资格的裁定时,国际体育仲裁院适用了源自美国、法国和瑞士的国际惯例。国际体育仲裁院认为一个技术性的裁定、标准或者规范(换句话说即为一个不可加以审查的体育运动规范)不能被加以仲裁或者司法审查,除非该规范或者体育官员适用该规范的行为是武断的、非法的,或者明显不利于运动员的行为。[25]在此类情况下才可以对该规范或者其适用加以审查,而且对表面上看似过度的或者不公平的处罚行为也可以加以审查。该裁决的合理性是双重的,一方面是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有义务执行这些规范,另一方面是在裁定技术性争议的时候体育裁判比仲裁员的地位更有利。[26]

其次,诉讼的另外一个缺陷是它可能破坏比赛的正常进行。在1994年冬季奥运会前世界级的滑冰运动员哈丁被指控共谋伤害其主要的美国竞争对手。该争议引起了另外一个体育诉讼。[27]该另一个体育诉讼涉及的问题是,当时间太晚因而有关的国内体育协会、国家奥委会或者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不可能采取有效的措施处理争议时,如何在重大的比赛前夕及时避免和处理司法诉讼行为。运动员和体育组织对这类“最后时刻的诉讼行为”同样表示不满,原因在于诉讼可能会推迟或者混淆比赛的参赛资格问题。因此,在奥运会或者其他大型比赛即将开始前的最后时刻,诉讼的作用简直等同于恐怖或者恐吓。[28]为了对付这种潜在的诉讼,美国国会在1998年修订了业余体育法,并设立了一个可以调解体育争议的特派员。根据修订后的业余体育法,法院一般不得在重大比赛前的21天内向美国奥委会发出任何禁令。因此1998年对业余体育法的修订进一步鼓励将国际体育比赛中的争议提交仲裁。即使涉及运动员参赛资格的争议由于利害关系重大,不太容易得到调解,但仍然是一个值得肯定的进步。

再次,过分依赖诉讼的另外一个问题是使得原告及其律师不寻求替代性的争议解决方法而更加依赖诉讼。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法需要各方的合作,但比赛公平是体育运动最基本的要求。

最后,国际私法的适用可能会很困难。不同国家的民事程序具有差异,一般的国际私法上的诉讼请求会导致“很复杂的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的产生。[29]这些问题包括起诉资格、被告得到充分的诉讼程序和管辖权通知、诉讼请求的可接受性和正当性、选择起诉法院的方便性以及用尽所有的内部行政管理或者非司法救济等。体育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解决涉及处罚运动员的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如果他们未这样做,体育组织通常根据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上的一些公认的法律原则来处理法律适用问题。国家根据其国内法、国际协定或者礼让、互惠和司法合作的原则来决定是否承认和执行其他国家的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

三是当国际体育争议提交法院审理时,当事人可能会因为缴纳巨额诉讼费用而遭受巨大损失。除了在美国胜诉分成[30]协议可以解决至少一方当事人的费用难题外,诉讼当事人通常要承担巨额费用风险,而其将来获得的赔偿可能只是其一部分。另外,如果败诉可能还不得不支付对方当事人的相关费用。一般来讲,国际体育争议发展到国际诉讼的程度,其诉讼费用也是惊人的。譬如国际体育争议如果要被某一法院接受并审理,提供相关的证据就要花费大量资金。因为在组织体育运动和确定举办地点时,尽量争取更多国家的参与是开展大多数体育项目的一个基本考虑因素。如果案件审理地国要求按正常程序出示事实证据,事实证据就必须送到该国。尽管在体育仲裁中某种程度上都存在这些困难,但它们在很大程度上会因为聘用在相关领域有专业知识的仲裁员以及利用更多的非正式解决争议程序而得到缓解。此外,仲裁地点的随意性也减少了部分困难。可见,当事人不愿意把国际体育争议提交诉讼,或法院不太情愿审理国际体育争议确实是有原因的。

尽管体育诉讼有这些困难,但是应当承认,诉讼还是一种解决体育争议的必要方式。例如,美国花样滑冰运动员哈丁的诉讼,尽管时间上很紧张,但最终争议得到解决,证明了美国花样滑冰协会对哈丁的处罚是合理的。最重要的是,它导致美国花样滑冰协会对其听证程序进行了改革。[31]

二、体育机关内部解决体育争议和司法解决体育争议之间的关系

前已述及,涉及体育争议的当事人通常通过四种途径来解决体育争议,即诉诸体育联合会设立的内部裁决机构,或者将争议诉诸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者将争诉问题提交仲裁,或者用调解和和解的方法解决体育争议。体育联合会内部设立的裁决机构裁决的争议,通常是体育联合会与作为其成员的分会以及与在该联合会注册的运动员之间发生的从属的或“上下级”之间的争议,有些联合会的章程通常规定这类争议首先由该联合会的内部裁决机构解决,即所谓的用尽内部救济或行政程序。以德国为例,许多国内体育主管机构(体育协会)在其章程、规范或条例中规定,它们内部特有的类似仲裁的机构,或做出决议的机构对与该体育协会主管的体育运动有关的问题和争议具有管辖权,甚至是排他性的管辖权。有时它们不允许当事人将争议提交法院,甚至惩罚试图将争议提交法院的当事人。体育主管机构的目的在于:在体育主管机构的权力范围内,体育运动队、俱乐部、运动员、选手以及其他人都要受此类规定及其裁决机构的约束。[32]

需要指出的是,国内体育联合会的裁决机构应当允许不满裁决的一方当事人向外部的司法机构即国家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诉。因此,当事人如果不满体育联合会内部裁决机构所作的裁决,可以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裁决。仍以德国为例,德国法院认为,体育主管机关(如体育协会)的内部条例不能排除法院的管辖权。但德国法院通常要求潜在的原告要到主管机关的裁决机构申请裁决其争议,以用尽自己的救济方法,除非它将导致毫无理由地拖延或者显失公平或在特定情况下是毫无意义的。[33]在瑞士,瑞士体育联合会通常在他们的章程、条例或规范中禁止直接或间接在其控制下的成员或其他人向瑞士法院或其他法院寻求司法救济。但是,一方当事人如果考虑到体育协会或联合会的裁决对自己不利,便可以向法院提出反对意见。不过在其向瑞士法院请求司法救济之前必须用尽所有的体育主管部门的内部救济和上诉程序。但实践中法院对是否涉足体育争议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案情的特殊事实。

在美国,美国业余运动法就业余运动员和主管体育部门之间的争议规定了有约束力的仲裁。根据该法,运动员必须首先用尽体育主管部门内的听证程序来质疑对其做出的惩戒或参赛资格裁决。然后,运动员必须书面请求美国奥委会举行听证会,以判定体育主管部门是否遵守了其内部条例。最后,美国奥委会做出决议后,当事人可以上诉至美国仲裁协会要求仲裁。除非该运动员有明确说服力的证据证明这些仲裁程序是不适当的并且会导致不必要的延误时间,其在向联邦法院寻求司法救济之前必须使用仲裁程序。[34]1988年业余运动法修正案禁止运动员在重大比赛前的21天就参赛资格的决议提起诉讼,但鼓励提交仲裁,除非新设立的美国奥委会调查专员成功地促进了争议的解决。[35]由此可见,在某些国家用尽主管体育部门内部的救济程序是寻求司法救济的前提条件。[36]

至于解决体育争议的司法途径,一般认为,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解决本属于争议一部分的体育争议是理所当然的。但问题是,一般情况下法院不太愿意直接涉入体育争议。譬如,美国法院视体育团体的成员类似于社会团体的成员,其加入体育组织是自愿的,他们就应受其体育协会的规范和管辖权的约束。只要体育协会通过的规范和章程是合理的、不违反公共政策并且运用得当,美国法院一般不加干涉。也有法官认为,法院不应涉入运动员和其主管部门之间的争议,也不适合就参加国际比赛的运动员参赛资格问题做出决定。[37]另外,不熟悉争议的标的以及体育组织本身也可能会影响法院就争议的问题做出裁决。一个永恒的哲理是应当适用体育规范而不是法律规范来解决争议。这对体育组织内部裁决程序是有利的,而不管个案的结果是多么不现实或不公平。国内法院一般尊重国际奥委会以及其他体育联合会的权威,然而,为了保护体育组织以及比赛中的公共利益、体育的公正以及体育参与者的权利,这种尊重并不排除法院对体育组织的司法审查以及对国际体育组织的规范进行解释。[38]即使当事人通过仲裁解决了争议,法院也可根据一方当事人申请对裁决进行审查。更何况如果当事人不自动执行仲裁裁决,其承认与执行还得依赖法院的帮助。因此,体育争议的解决有时还需要法院的介入。

仍以美国为例,美国仲裁协会的规范是全球适用范围最广泛、最普遍的仲裁规则,民间仲裁组织及其仲裁程序得到司法系统的承认。毫无疑问,美国仲裁协会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是美国司法机关支持民间仲裁的结果。另外,在允许仲裁裁决转换为法院判决方面,几乎每个州都有立法对联邦立法加以补充。[39]而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仲裁程序基本上类似于美国仲裁协会的仲裁程序,故从逻辑上讲,类似于美国仲裁协会的国际体育仲裁院和其他仲裁体制在司法上应当得到与美国仲裁协会同等的尊重和支持。

不过,对于体育运动的参与者而言,许多体育组织并不情愿将其争议提交国内法院裁决。它们不喜欢其成员将体育争议诉诸法院,主要是担心法律可能会否决本来并不严肃的体育运动行为规范。如果发生此类情况,将不可能组织那些得到体育运动规范许可但在运动场外可能是违法的体育运动比赛,例如拳击选手可以在拳台上击打对手,但在大街上却不行。其他例子譬如足球场上的背后飞铲等。

1973年和1990年在职业自行车运动中发生的国际体育争议就是一个体育运动排斥司法的例证。这些争议针对的是参加世界自行车场地凯林锦标赛[40](World Championship Motor-paced Track Cycling)的条件,即领骑员(pacesettler)和自行车手应当具有相同国籍的规定。自从1973年起,国际自行车联合会(UCI)就在其条例中规定了这一条件,而这一规定在当年就遭到了荷兰籍的领骑员考斯(Koch)和温尔若(Walraw)的反对,17年后比利时车手考林(Coly)和他的领骑员热吉拉德(Zijlaard)也提出了反对意见。他们提出反对意见的根据是《欧共体条约》,他们指出该条件的规定不符合《欧共体条约》第2条、第7条、第48条和第59条,尤其是其中第48条有关禁止在成员国中基于国籍原因而对雇员实行歧视的规定。欧共体法院裁决该禁令也同样适用于体育运动中的雇员,除非适用于某体育运动的专门规范和惯例处于利害攸关的地位,并且是非经济性的(如国家队的组成)。

尽管该裁决可能有利于领骑员考斯和温尔若,但并不涉及参加世界锦标赛的其他当事人。领骑员考斯和温尔若最终撤回了请求。在考斯和温尔若案中,不管法院如何裁决,这队荷兰/比利时的组合仍不能参加比赛。因此,国际自行车联合会选择了经济惩罚。考斯和温尔若案后,国际自行车联合会讨论了在其条例中规定禁止领骑员、自行车车手和其他人将自行车争议提交法院的可行性。

该禁令是体育运动排斥诉讼程序的最极端例子。禁令主要针对的是与体育运动有关的问题而不是所谓的“法律问题”,如承租运动场、买船、雇佣助理经理或者律师。但随着高水平体育运动和职业体育运动的发展,人们已经逐渐习惯了这样一种事实,即不能也不应当忽视法律。然而,禁止运动员将与体育运动有关的争议诉诸法律的规范侵犯了人们享有的将争议诉诸法院的基本权利。《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就规定了这种权利。这就是为什么一个法官可以原则上忽略这种禁令的原因,因为他的权力只能由适当的法律条款加以限制。一个国际体育组织的条款不具有这种地位。相应地,总是有可能出现法院就体育运动问题所作的裁决与体育运动本身的发展相冲突的情况。因此,即使一个法院裁定某个运动员或体育俱乐部胜诉,但如果他/它被禁止参加比赛,归根结底他/它还是败诉方。幸运的是,法律上认可将争议提交仲裁庭。此类仲裁庭可以由体育组织内部的有关当事人设立。由于体育运动规范本身的特殊性质,争议当事人会更多地信任仲裁庭成员,因此,较之于一般的民事法庭的裁决他们更愿意接受仲裁庭的裁决。[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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