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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体育争议的主要类型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因有关非处罚的行为和决定引起的争议,包括运动协会、主办单位等与运动员、运动队、俱乐部等之间因认为比赛成绩、名次不公而引起的争议;运动协会、主办单位、俱乐部等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之间因是否按规定保证比赛条件、兑现比赛奖励以及其他待遇而引起的争议;以及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运动协会、俱乐部、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等之间因对比赛门票分配、比赛门票收入的分配是否公平引起的争议。

一、我国体育争议的主要类型

与其他国家以及国际体育运动中的争议类似的是,我国体育运动中的争议类型也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因有关资格问题而引起的体育争议,包括运动协会、俱乐部等与运动员、教练员等之间因在年龄、身份、品质、代表权、运动水平等方面是否具备参加有关体育组织的资格以及是否具备参赛资格而引起的争议;运动协会、俱乐部等与俱乐部、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运动队等之间因前者是否给予注册资格、代表哪一个单位参加比赛和记载成绩而引起的资格争议;运动协会、俱乐部等与运动员、教练员等之间因辞退、解聘、除名等发生的变更取消资格争议;以及其他参赛选拔资格争议和举办比赛资格等争议。

(二)因对处罚不服而引起的争议,包括运动队、俱乐部、运动员、教练员等和有关体育运动协会之间因对使用兴奋剂行为认定和处罚有异议而引起的争议;运动员、教练员、运动队、俱乐部等和运动协会之间因对代表权虚假、年龄虚假、多头资格(一人多证)等行为以及对违反规定举办和参加比赛行为的认定和处罚引起的举办和参赛资格违纪处罚争议;以及其他因违反行为准则和纪律规定处罚而引起的争议,譬如因对违反组织章程和纪律、违反日常训练和生活纪律、在赛场上给他人造成伤害、不服从裁判并带来严重后果、罢赛和无故弃权,比赛中弄虚作假、裁判不公、不按规定着装等行为的处罚不服而引起的争议。

(三)因有关非处罚的行为和决定引起的争议,包括运动协会、主办单位等与运动员、运动队、俱乐部等之间因认为比赛成绩、名次不公而引起的争议;运动协会、主办单位、俱乐部等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之间因是否按规定保证比赛条件、兑现比赛奖励以及其他待遇而引起的争议;以及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运动协会、俱乐部、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等之间因对比赛门票分配、比赛门票收入的分配是否公平引起的争议。

(四)因竞技体育中的有关经济活动引起的争议,包括体育比赛广告争议、体育赞助争议、体育电视转播争议、体育经纪活动争议、体育保险争议以及其他体育经济活动争议。

按照不同的标准来区分,体育争议的种类也就不同。但是不管怎样,笔者认为体育争议还是可以分为体育运动内部的纯粹技术性体育争议以及与商事活动有关的商事性体育争议。这后一种争议无论是通过调解、仲裁还是诉讼来解决一般不会引起太大的麻烦,公众比较关注的是前一种类型的体育争议,也即这种纯粹技术性的体育争议能否在我国提起仲裁、调解或者诉讼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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