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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纠纷解决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虽然,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来解决环境纠纷已成为湖北省环境纠纷解决的最重要、最常见的纠纷处理方式,但是,目前湖北省环境纠纷的行政解决机制仍然存在两大问题。环境纠纷的司法处理程序是环境污染、破坏行为受害者的最后救济手段,但目前湖北省环境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诸多问题。

四、湖北省环境纠纷解决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湖北省环境纠纷解决的途径分析

近年来,湖北省环境纠纷的数量有显著的增加,其原因主要在于环境问题的升级及环保意识、权利意识的增强。从理论和实践来看,当环境纠纷产生时,纠纷当事人解决纠纷的途径主要有和解、调解、行政处理、司法处理等。

1.和解

以下两种情况下,纠纷当事人比较容易自行和解:第一,在某些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环境污染纠纷中,污染者自知理亏,比较愿意作出让步,从而双方达成和解。第二,在一些不可避免的长期性污染情形下或反复发生的污染事故中,纠纷当事人因循原法院判决结果或相关环保部门的处理结果而达成和解,以避免再次进入繁琐的行政或司法处理程序。自行和解的纠纷解决方式简便易行,在日常的环境纠纷解决中运用颇为频繁,但因为纠纷当事人利益有别、各执一词,往往不能达成最后的和解协议。

2.调解

环境纠纷的民间调解是指不具有行政和司法地位的单位或个人作为第三方对环境纠纷进行的调解,如政府法制办、村委会、行业协会等主持并促成的调解。如:武汉建筑装饰协会为了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规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不仅制订行规行约,完善行业规范,还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作用,认真做好投诉处理及仲裁调解工作。其中,有不少投诉就是因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引起的环境纠纷。

行政调解是指由有关行政部门对环境纠纷进行的调解,有关行政部门不仅包括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还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等。当然,各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是最主要的环境纠纷居中调解行政部门。

3.行政处理

行政处理是环境纠纷当事人(主要是环境污染、破坏行为的受害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控告引发环境纠纷的违反法律、法规和侵害公民合法环境权益的行为,并请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

虽然,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来解决环境纠纷已成为湖北省环境纠纷解决的最重要、最常见的纠纷处理方式,但是,目前湖北省环境纠纷的行政解决机制仍然存在两大问题。一是部分环保机构在处理环境纠纷时存在“走过场”的现象;二是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效果不理想

4.司法解决

我国并没有设置专门的环境司法机构,目前环境纠纷案件主要是由民事审判庭负责审理,并没有专门负责审理环境纠纷案件的环境审判庭。

值得一提的是,在环境纠纷司法实践中,湖北省已经有了多起运用代表人诉讼有效解决纠纷的案例,如受害村民达2818户的1992年湖北大冶县保安镇村民诉大冶有色金属公司赔偿案即是一个典型的代表人诉讼的成功案例。

环境纠纷的司法处理程序是环境污染、破坏行为受害者的最后救济手段,但目前湖北省环境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诸多问题。

第一,环境案件受理难,环境纠纷案件与其他类型的案件相比较,有其自身的独特之处,但我国现在并无专门的环境诉讼程序法以针对环境诉讼的特殊性作出与传统诉讼不同的统一的程序性规定。因此,一些环境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在提起环境诉讼时被以无法律依据为由拒绝受理。

第二,现行环保立法的不完善使法官在审理环境纠纷案件时面临“找法”的窘境。如,在2004年武汉市东西湖区2227户梨农状告武汉市交通委员会等单位栽种“行道树”桧柏使梨树减产甚至绝收一案中,“虽然法院受理该案的具体理由与依据找不到明确说法,但能够进入审理程序本身表明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满足了民诉法规定的提起诉讼的基本条件,确认原告适格已经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可进入实体审理后,又按照传统的民事侵权案件进行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与前面出现了明显的矛盾。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法律未给司法提供此类‘准绳’,使法官‘找法’遇到了极大的困难,运用一般的思维方式,难以找到据以适用的法律”。(2)

第三,目前在法律从业人员中,受过环保法的系统训练,熟悉环保法律法规、具有环保理念的法官和律师不多,法律从业人员缺乏审理、代理环保案件的业务知识直接导致纠纷当事人特别是环境污染、破坏行为的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第四,某些地方政府出于地方经济利益、地方保护主义或地方形象的考虑而影响当地法院对某些环境诉讼案件的受理及审理。

第五,与其他类型的案件一样,环境纠纷案件也存在着执行难的问题。

5.仲裁

仲裁是纠纷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将环境纠纷提交仲裁机构审理并作出对纠纷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法律制度和方式。

在湖北省,以仲裁方式解决环境纠纷并不常见。环境纠纷的仲裁解决机制不为当事人所重视,其原因主要有两个。第一,相对其他纠纷解决方式而言,我国仲裁制度并不发达,大多数公众不了解仲裁裁决方式,因而在发生环境纠纷时,纠纷当事人自然不会选择以一种不熟悉的纠纷解决方式来解决环境纠纷。第二,在环境保护法及其他有关环境纠纷解决的法律规定中,没有提及“仲裁”亦是环境纠纷解决的有效方式。

(二)湖北省环境纠纷解决的改进建议

1.完善各种法律制度及配套物质条件,进一步推进湖北省非诉讼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减少诉讼,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2.发挥行业协会在民间环境纠纷调解中的作用。由谁担任“第三人”主持调解往往关系到调解的成败,公正、有信用、具备专业知识和调解能力的组织可以在调解中起到促成调解的作用。各种行业协会对本行业内的法律规范及技术知识非常了解,在环境纠纷解决中,可以创造条件,充分利用行业协会的优势,让行业协会发挥在民间环境纠纷调解中的作用。

3.加强对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增强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敬业精神,不仅要求工作人员做到“依法行政”,更要求其“严格、公正、文明行政”。

4.完善环保信访制度,建立环保信访投诉结果跟踪评判制度。结合效能监察,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每月对各级环保部门、各环保部门的执法机构所报告办结的环境投拆案件跟踪下访,请投诉人评判,并公布结果。

5.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的环境法律知识水平。对现有从事环境案件审理、代理的法官及律师进行环境法律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培训。

6.随着环境纠纷案件的增多,特别是环境侵权案件的增多,可以在司法处理程序中,将环境纠纷案件从一般的民事案件中区分出来,在民事审判庭内设立专门审理环保案件的合议庭,由经过环境法律专门培训的法官担任审判员,并注意总结环境诉讼的经验。法院在审理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时,视案情需要,还可以聘请环保领域的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

7.在湖北省推广环境仲裁解决机制。目前,在湖北省推广环境仲裁解决机制已具有一定的机构、人员支持。根据仲裁员聘任制度的特点,仲裁委员会还可以根据需要聘任更多的环保领域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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