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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欧盟“新贸易秩序中的竞争政策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1995年欧盟“新贸易秩序中的竞争政策——加强国际合作及规范”1995年欧盟委员会邀请了一个专家组专门研究在竞争法领域促进国际合作的方案问题,专家组提出了“新贸易秩序中的竞争政策——加强国际合作及规范”这份报告。复边协议应集中于案件审查的时间限制以确保国内竞争当局相互磋商的可能性。

二、1995年欧盟“新贸易秩序中的竞争政策——加强国际合作及规范”

1995年欧盟委员会邀请了一个专家组专门研究在竞争法领域促进国际合作的方案问题,专家组提出了“新贸易秩序中的竞争政策——加强国际合作及规范”这份报告。在这份报告中,欧盟第一次解释了贸易自由化和全球化要求强化国内竞争法和竞争当局之间合作的原因,例如:(1)一国没有竞争法或虽有竞争法但其执行不力,那么,100多个国家将会出现市场准入壁垒,影响互惠、造成贸易争端及报复性贸易制裁;(2)越来越多的竞争问题具有跨国性,如国际卡特尔、出口卡特尔、具有国际性(如空中、海上运输)的限制性协议以及世界规模的合并,或在几个主要市场上的滥用优势地位等;(3)国内竞争法的差异和冲突产生不确定性和交易成本;(4)美国反垄断法和贸易法的单边域外适用导致国际冲突和实施问题(如海外信息收集和外国“阻却立法”的场合);(5)发展中国家特别容易遭受反竞争行为(如价格歧视,滥用知识产权限制发展中国家的竞争)以及某些国家竞争法的域外适用的侵害。[17]

出于以上忧虑,欧盟提出了大胆的设想,即将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合二为一,将竞争法原则融入到贸易协议中,使之成为各国贸易协议中的一部分。报告认为,欧盟法中贸易规则与竞争规则的一体化以及将欧盟竞争法原则纳入与欧盟20多个欧洲国家之间的自由贸易协议的做法,为在其他区域自由贸易协议中将贸易规则和竞争规则合为一体提供了借鉴。

专家组集中于未来三个可能的发展:(1)建立一个国际机构以确保世界范围的竞争法典的执行;(2)加强双边合作;(3)逐步构建有关竞争与贸易的复边协议(PACT)。对于第一个建议,专家组强调它是一个长期目标。为了实现构建竞争法典的目标,应首先使现行的国内竞争法更加趋同,并将竞争法引入尚未建立相关立法的国家。专家组认为达到这一目标的唯一途径是通过国内竞争当局的更密切合作。因为国内竞争当局的密切合作可以鼓励他们保持充分的国内主权,并逐步创造相互理解和信任的气氛。对于第二个建议,专家组承认通过欧盟和美国的协议以及其他的双边协议所取得的利益,并强调应深化合作。专家组还强调建立更广泛的双边协议群的重要性。尽管专家组认为双边合作是必要的和积极的,但他们也发现双边合作在范围上的局限性,因而其也是不充分的。专家组主要的建议是逐步建立一个向所有国家开放的有关竞争与贸易的复边协议(PACT),在起初阶段,它应至少包括OECD国家、中东欧国家和亚洲的主要贸易国家。PACT应具有WTO附件四“复边协议”之地位,这样才能使贸易规则和竞争规则相互支持。PACT的主要内容包括最低标准的竞争规则、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具有约束力的积极礼让工具。专家组承认在第一阶段更现实的做法是只纳入核心纪律和核心国家,而非建立一套全面的有约束力的竞争规则。专家组认为应逐步取得更广泛的参与,并逐步扩展协议的范围。协议应包括一组最低原则,而这些最低标准应纳入成员国的国内法。每个国家有义务达到特定的目标,但可以自由选择将共同原则纳入其国内法的方式。共同原则可能包括诸如禁止有关固定价格、限制产量、瓜分市场等横向卡特尔的原则。对于非核心卡特尔的案件,应适用合理法则,加以详细分析。专家组认识到对纵向限制要找到一个共同的立场是很困难的。就他们看来,一个解决方式是当纵向协议对竞争的消极影响超过其对消费者的益处或构成市场准入壁垒时,则应对该纵向协议予以禁止。在市场优势方面,专家组发现罗马条约的第86条是复边协议的适当模式。对于合并,程序上的协调是关键性的。复边协议应集中于案件审查的时间限制以确保国内竞争当局相互磋商的可能性。国家垄断应与其他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一样受到相同规则的约束。专家组强调,其三个建议是互补的和相互强化的,因此,在向复边协议发展的过程中,平行发展是可能的,也是给予鼓励的。[18]

欧盟的这份报告与《国际反垄断法法典草案》相比,最大的特点在于它充分认识到构建全球性的、具备超国家的竞争当局的竞争法典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只能渐进地进行。另外,它关于PACT的建议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PACT涵盖了对贸易产生影响的国家垄断和私人限制竞争行为,并给予成员国相应的自主权。如果说《国际反垄断法法典草案》过于激进的话,欧盟的这种做法显然要缓和、现实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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