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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对外贸易政策

时间:2022-06-1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对外贸易管制的目标是以对外贸易管制法律、法规为保障,依靠有效的政府行政管理手段来最终实现的。缺少海关监管这一环节,任何对外贸易管制政策都不可能充分发挥其效力。

第五节 对外贸易管制概述

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国颁布了一系列对外贸易管制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外贸易管制是政府的一种强制性行政管理行为。它所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是强制性的法律文件,不得随意改变。因此,对外贸易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在报关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这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并按照相应的管理要求办理进出口手续,以维护国家利益不受侵害。

对外贸易管制是指一国政府为了国家的宏观经济利益、国内外政策需要以及履行所缔结或加入国际条约的义务,确立实行各种管制制度、设立相应管制机构和规范对外贸易活动的总称。

一个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制度涉及工业、农业、商业、军事、技术、卫生、环保、税务、资源保护、质量监督、外汇管理以及金融、保险、信息服务等诸多领域。对外贸易管制通常有三种分类形式:一是按管理目的分为进口贸易管制和出口贸易管制;二是按管制手段分为关税措施和非关税措施;三是按管制对象分为货物进出口贸易管制、技术进出口贸易管制和国际服务贸易管制。本节重点介绍我国对外贸易管制的目的、特点、对外贸易管制与海关监管的关系、对外贸易管制的基本框架和法律体系。

一、对外贸易管制的目的及特点

对外贸易管制是各国政府为保护和促进国内生产与发展、适时限制进出口而采取的鼓励或限制措施,或为政治目的对进出口采取禁止或限制的措施。对外贸易管制已成为各国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政府职能,也是一个国家对外经济和外交政策的具体体现。尽管各国所实行的对外贸易管制措施在形式和内容上有许多差异,但管制的目的往往是相同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实行对外贸易管制是保护本国经济利益,发展本国经济的重要体现

发展中国家实行对外贸易管制主要是为了保护本国的民族工业,建立与巩固本国的经济体系;通过对外贸易管制的各项措施,防止外国产品冲击本国市场而影响本国独立的经济结构的建立;同时,也是为了维护本国的国际收支平衡,使有限的外汇能有效地发挥最大的作用。发达国家实行对外贸易管制主要是为了确保本国在世界经济中的优势地位,避免国际贸易活动对本国经济产生不良影响,特别是要保持本国某些产品或技术的国际垄断地位,保证本国各项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因此,各国的对外贸易管制措施都是与其经济利益相联系的。各国的贸易管制措施是各国经济政策的重要体现。

(二)实行对外贸易管制是推行本国的外交政策有效手段

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往往出于政治或安全上的考虑,甚至不惜牺牲本国经济利益,在不同时期,对不同国家或不同商品实行不同的对外贸易管制措施,以达到其政治上的目的或安全上的目标。因此,贸易管制往往成为一国推行其外交政策的有效手段。

(三)实行对外贸易管制是行使国家职能重要体现

一个主权国家,对其自然资源和经济行为享有排他的永久主权,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制度和措施的强制性是为保护本国环境和自然资源、保障国民人身安全、调控本国经济而行使国家管理职能的一个重要保证。

从对外贸易管制的目的看,贸易管制政策是一国对外政策的体现,这是对外贸易管制的一个显著特点。正是为了实现上述目的,各国都要根据其不同时期的不同经济利益或安全和政治形势需要,随时调整对外贸易管制政策,因此,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的贸易管制政策是各不相同的。这种因时间、形势而变化的特性是贸易管制的又一大特点。各国对外贸易管制的另一特点是以对进口的管制为重点,虽然贸易管制有效地保护了本国国内市场和本国的经济利益,但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世界经济交流,抑制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因此,如何充分发挥贸易管制的有利因素,尽量减少其带来的不利因素,变被动保护为主动、积极的保护,是衡量一个国家管理对外贸易水平的标志。

二、对外贸易管制与海关监管

对外贸易管制是一种国家管制,任何从事对外贸易的活动者都必须无条件地遵守。国家对外贸易管制的目标是以对外贸易管制法律、法规为保障,依靠有效的政府行政管理手段来最终实现的。

(一)海关监管是实现贸易管制的重要手段

海关执行国家贸易管制政策是通过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来实现的。海关作为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海关法》所赋予的权力,代表国家在口岸行使进出境监督管理职能,这种特殊的管理职能决定了海关监管是实现贸易管制目标的有效行政管理手段。

对外贸易管制作为一项综合制度,是需要建立在国家各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合理分工的基础上,通过各尽其责的通力合作来实现的。国家贸易管制是通过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及其他政府职能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贸易管制政策发放各类许可证件或者下发相关文件,最终由海关依据许可证件和相关文件对实际进出口货物的合法性实施监督管理来实现的。缺少海关监管这一环节,任何对外贸易管制政策都不可能充分发挥其效力。

由于国家进出口贸易管制政策是通过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及其他政府职能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贸易管制政策发放各类许可证件或者下发相关文件,最终由海关依据许可证件、相关文件及其他单证(报关单、提单、发票、合同等)对实际进出口货物的合法性实施监督管理来实现的,因此,执行贸易管制的海关管理活动也就离不开“单”(包括报关单在内的各类报关单据及其电子数据)、“证”(各类许可证件、相关文件及其电子数据)、“货”(实际进出口货物)这三大要素。“单”、“证”、“货”相符,是海关确认货物合法进出口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对进出口受国家贸易管制的货物,只有在确认达到“单单相符”、“单货相符”、“单证相符”、“证货相符”的情况下,海关才可放行。

(二)报关是海关确认进出口货物合法性的先决条件

海关通过审核“单”、“证”、“货”这三要素来确认货物进出口的合法性,而这三要素中的“单”和“证”正是通过报关环节中的申报手续向海关递交的。从法律意义上来说,申报意味着向海关报告进出口货物的情况,申请按其申报的内容放行进出口货物。《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该条款是关于收发货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海关手续时在申报环节的法律义务的规定,也是前文所阐述的有关“‘单’、‘证’、‘货’相符,是海关确认货物合法进出口的必要条件”的法律依据。因此,报关不仅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履行的手续,也是海关确认进出口货物合法性的先决条件。

三、我国对外贸易管制的基本框架和法律体系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通过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我国实行对外贸易管制,并采取保护贸易的政策”。实行对外贸易管制是由我国社会制度和经济发展需要所决定的,几十年的实践证明,实行对外贸易管制对我国的经济建设和对外贸易发展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基本框架

我国对外贸易管制制度是一种综合管理制度,主要由海关监管制度、关税制度、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进出口许可制度、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以及贸易救济制度等构成。为保障贸易管制各项制度的实施,我国已基本建立并逐步健全了以《对外贸易法》为核心的对外贸易管制的法律体系,并依照这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我国履行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自主实行对外贸易管制。本章将着重阐述进出口许可制度、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等。

(二)法律体系

由于我国对外贸易管制是一种国家管制,因此其所涉及的法律渊源只限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国际条约,不包括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各民族自治区政府的地方条例和单行条例。

1.法律

我国现行的与对外贸易管制有关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

2.行政法规

我国现行的与对外贸易管制有关的行政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简称《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以下简称《保障措施条例》)等。

3.部门规章

我国现行的与对外贸易管制有关的部门规章很多,例如《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进口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等。

4.国际条约、协定

各国在通过国内立法实施本国进出口贸易管制的各项措施的同时,必然要与其他国家协调立场,确定相互之间在国际贸易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以实现其外交政策和对外贸易政策所确立的目标,因此,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便成为各国之间确立国际贸易关系立场的重要法律形式。

我国目前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各类国际条约、协定,虽然不属于我国国内法的范畴,但就其效力而言可视为我国的法律渊源之一。主要有: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所签订的有关双边或多边的各类贸易协定、《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业务制度的国际公约》(亦称《京都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亦称《华盛顿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关于麻醉品和精神药物的国际公约、《关于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换的伦敦准则》、《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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