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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父元勋的立宪心语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五、司法“人民神”:国父元勋的立宪心语按照法政精英司法均衡理论的思路,我们很容易推导出司法权的类型学框架:第一性司法权:谁来设计“基本规范”?“人民”作为第一性司法权之专享主体,是均衡政体的现代创造。在美国国父们眼中,以最高法院为至上权威的司法权运行面临着“反民主”的立论困境,因此,首要任务便是对其进行合乎民主本性的正当化说明。

五、司法“人民神”:国父元勋的立宪心语

按照法政精英司法均衡理论的思路,我们很容易推导出司法权的类型学框架:第一性司法权:谁来设计“基本规范”?第二位司法权:统治与治理如何进行?第三域司法权:受托之权左右逢源?《联邦党人文集》记载了美国国父的“立宪心语”,他们的观点不尽相同,甚至相互之间还存在尖锐差异,但在第一性司法权的归属问题上,他们惊人一致,他们将基本规范的设计主权赋予了“人民”这样一个至上的主宰。

“人民”作为第一性司法权之专享主体,是均衡政体的现代创造。在美国的开国元勋这样一个奇特的叙事背景下,司法权论也充满了奇特的异形。正如“詹姆斯·麦迪逊既是一个伟大的思想家,又是一个蓄奴者”,(134)美国司法权论一方面表现出言辞宏大、境深意远的“文本崇高”,另一方面也容忍了历史造就的诸多非善。在美国国父们眼中,以最高法院为至上权威的司法权运行面临着“反民主”的立论困境,因此,首要任务便是对其进行合乎民主本性的正当化说明。如何将司法权描述为一种体现民主、保护民主而绝非推翻民主决议,制造民主麻烦的权威,这实在让他们头疼。于是,在他们内部,有了所谓“一元民主”与“二元民主”的分歧。“一元论者将司法审查的每项措施推定为反民主的,并竭力通过一两次机敏的辩论,从‘反大多数人的困境’中保全最高法院。相比之下,二元论者则将法院的保守作用视为秩序井然的民主制度的基本部分。”(135)二元民主论者相信在美国,人民是最终的权威,他们与一元论者最大的区别就在于,“二元论者不赞同仅有一种简便的方式,即普选出的政治家能充分利用人民的权威来要求立法”。(136)

不妨这样理解,美国司法权论的成熟,标志性事件正是这种“谁能最终有效代表人民权威”之争议,无论一元民主论,还是二元民主论,都不否认人民权威的至上性,都主张司法权的背后是人民权威在发挥决定性作用。

由谁来选择政体?政体选择中的司法权究竟由谁来行使?第一性的司法权所依之“法”究竟为何种法?它如何被设计,以何种方式和面目降生出世?这些问题的主体答案都是——“人民”!

阅读《联邦党人文集》的过程就是一个玩味人民司法权威如何被置于至上地位,止于至善境界的理路探险。多数阅读者会轻易被这些语言打动、俘虏,坚信普布利乌斯们是孟德斯鸠的忠实信徒。(137)不是吗?普布利乌斯在第51篇明言陈辞:防止把某些权力逐渐集中于同一部门的最可靠办法,就是给予各部门的主管人抵制其他部门侵犯的必要法定手段和个人的主动。在这方面,如同其他各方面一样,防御规定必须与攻击的危险相称。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毫无疑问,依靠人民是对政府的主要控制。但是经验教导人们,必须有辅助性的预防措施。“事实上,这段著名的论述是普布利乌斯论述了‘通向人民的宪法途径应当被规划出来,而且保持在特定的非同寻常的时期应当是开放的’后,才撰写的。”(138)在他们看来,“当进行党争的政治家们突破宪法的限制时,法官们应当宣布他们提议的法案无效并且予以披露,因为他们只是‘人民’的代言人,只有人民才能改变宪法,法官必须阻止国会单方面对宪法作出根本性的修改”。(139)

《联邦党人文集》中的这样一段话可视为美国司法审查理论之完美滥觞:“以上结论并无假定司法权高于立法权的含义。仅假定人民的权力实在二者之上;仅意味每逢立法机关通过立法表达的意志如与宪法所代表的人民意志相违反,法官应受后者,而非前者的约束,应根据根本大法进行裁决,而不应根据非根本法裁决。”(第78篇)

如此,第一性司法权与第二位司法权便完美契合于“根本大法”(基本规范)这一稳定的均衡层面。人民作为司法最高权威,设计政体、修正宪法、改造国家都是其司法权威应有之义。政治家是人民之一代表,法官同样是人民之代表。倘若政治家立法意志与人民意志相违反,法官所行使的司法治理权力显然不能屈从于政治家操控的司法统治权力,否则,法官就因违逆第一性司法权而丧失司法主体资格。同理,倘若法官裁判违背了人民意志,政治家同样可以掌控的司法统治权对其加以惩戒和处罚——司法统治与司法治理、司法政权与司法治权之契合与均衡,均无可置疑地系于对宪法的尊重与服从。

返观中国政治精英们的视界,同样有这样的司法“人民神”的宪政关切,但在具体内容上明显不同。在孙中山的思想深处,民众是一个混乱的集合,必须有赖精英的教育和训导才能发挥革命的功用。所以,与美国开国元勋们不同,孙氏并没有构建“人民司法权威”这样的第一性司法权理论,而是力求从精英组织民众、教育民众,进行革命的政治实用主义立场,探求司法政权与司法治权的辩证分合。他的司法权论可谓一种成熟、纯正的第二位司法权理论。毛泽东创立了一种第一性司法权与司法政权交叉的理论,主要强调在“人民”权威下的司法政权建设,主张政治化的司法权运行。

邓小平则结合新的时势要求,创立了一种第一性司法权与第二位司法权交叉、融和的理论。既不否定人民的最高司法权威,也不抽象、玄虚地谈论人民民主,而是务实地将人民权威转化为人民利益问题,并以之为标准构建司法政权与司法治权的沟通渠桥。在他眼里,依法治国既是强调法律权威的统治,又是奉行法律权威的治理。统治事关国体,所谓“人民民主专政”,司法必须讲政治,民主与专政都不可放弃;治理则事关国瘼,所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司法必须发挥自身优势,运用灵活多样手法完成人民之重托。法律权威之根基在于人民。

将毛、邓等伟人之思想贯行于司法实务,在践行中衍发出新见解的,不乏其人,他们同样是开国元勋,思想精深,位高权重,虽没有毛泽东、邓小平的至隆声望,却于细流、默息中悄然推开了司法权论的新视窗。董必武的司法权论代表了这样一种“综合性提升”。在他的思想谱系中,孙中山、毛泽东是对他影响至深的“双璧”。在他担任最高法院院长期间,对第三域司法权给予了理论上的高度关注,并化作成熟的表达。他的继任者谢觉哉,通过对人民调解制度的建设、发展并部分落实了董氏的司法权深思。

【注释】

(1)[法]福柯:《必须保卫社会》,钱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8页。

(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3、9、43页。

(3)[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3、9、43页。

(4)[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3、9、43页。

(5)[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3、9、43页。

(6)这种主张的均衡性质还可体现在亚氏言论的其他地方。如,他提出,“人们在处理财富上表现过弱(吝啬)或过强(从滥)的精神都是不适宜的,这里唯有既素朴而又宽裕,才是合适的品性”。“宽裕(自由)将不期而流于奢侈,素朴(节制)又将不期而陷于寒酸。”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64页。

(7)[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57、65页。

(8)[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57、65页。

(9)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67~75页。

(10)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67~75页。

(1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75、78页。

(1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75、78页。

(13)[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75、78页。

(14)关于这一精彩分析的细节,可参见《政治学》,第85~92页。

(15)[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96、102、105、104页。

(16)[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96、102、105、104页。

(17)亚氏把“实际立法家”分为两类:一是只有某一城邦拟订法典,另一些则既订法典又兼定政制,如莱喀古士和梭伦。

(18)[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96、102、105、104页。

(19)[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96、102、105、104页。

(20)[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09、111页。

(2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09、111页。

(2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13、123、124、129、184页。

(23)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20~121页。

(24)[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13、123、124、129、184页。

(25)[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13、123、124、129、184页。

(26)[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13、123、124、129、184页。

(27)亚氏的具体论述,参见《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31~133页。

(28)[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13、123、124、129、184页。

(29)[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84、140、138、143页。

(30)[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84、140、138、143页。

(3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84、140、138、143页。

(32)亚里士多德说:“法律本身可以或倾向寡头,或倾向平民;以倾向寡头或平民(民主)的法律为政,又有什么不同于寡头派或平民(民主)派执掌着最高治权?”[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42页。

(33)[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84、140、138、143页。

(34)[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46、147页。

(35)[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46、147页。

(36)[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68~170、204、205页。

(37)[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68~170、204、205页。

(38)[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68~170、204、205页。

(39)亚氏对“理性”的强调,可见诸其论述中产阶级的理性(参见《政治学》第205~206页)及理性为成善三端(天赋、习惯、理性)之首要(参见《政治学》第384~385页)。

(40)亚氏在卷三之末指出:“最优良的政体就是由最优良的人们为之治理的政体。”

(4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68~170、204、205页。

(4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68~170、204、205页。

(43)[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205~206、207~208、265、331页。

(44)[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205~206、207~208、265、331页。

(45)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215、239页。

(46)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215、239页。

(47)[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205~206、207~208、265、331页。

(48)[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205~206、207~208、265、331页。

(49)[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332、395、434页。

(50)[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332、395、434页。

(5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332、395、434页。

(52)徐忠明:《古典中国的死刑:一个文化史与思想史的考察》,载《中外法学》2006年第3期。

(53)徐复观:《中国人性史论》(先秦篇),上海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41页。

(54)徐复观:《中国人性史论》(先秦篇),上海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41页。

(55)沈知方主稿、蒋伯潜注释:《四书读本·中庸新解》,浙江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9页。

(56)沈知方主稿、蒋伯潜注释:《四书读本·中庸新解》,浙江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4页。

(57)“中庸之道”并非孔子提出,系宋明理学家的阐发。郑玄注曰:“庸,常也;用中为常道也。”朱子中庸章句题下注曰:“中者,不偏不倚,无过无不及之名;庸,平常也。”又引程颐说:“不偏之谓中,不易之谓庸;中者,天下之正道,庸者,天下之定理。”(《四书读本·中庸新解》,第1页)

(58)[美]杰罗姆·B.格里德尔:《知识分子与现代中国》,单正平译,南开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页。

(59)[美]杰罗姆·B.格里德尔:《知识分子与现代中国》,单正平译,南开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页。

(60)《荀子·劝学》曰:“是故无冥冥之志者,无昭昭之明,无昏昏之事者,无赫赫之功。其数则始乎颂经,终乎读礼;其义则始乎为士,终乎为圣人。真积力久则人,学至乎没而后止也。故学数有终,若其义则不可须臾舍也。为之,人也。舍之,禽兽也。”

(61)[美]杰罗姆·B.格里德尔:《知识分子与现代中国》,单正平译,南开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页。

(62)坎恩说乾隆皇帝“在古代经典方面的训练,并未使他成为一个哲学家,却成了一个理论家,完全有能力控制哲学家,让他们提供皇帝行使皇权所需要的支持。”Harold L.Kahn.Monarchy in the Emperor's Eye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pp.115-116.

(63)[美]杰罗姆·B.格里德尔:《知识分子与现代中国》,单正平译,南开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页。

(64)黑格尔曾高度赞誉西塞罗,拿他与孔子相比,认为他的道德学说比孔子更富创造性。参见Giorgio Federico Hegd.Vorlesungen uber die Geschichte der Philosophie,Werke18,Suhrkamp,Frankfurt am Main,1982,p.142.

(65)Morrison,Wayne.Jurisprudence,Cavendish Publishing Limited,1997,p.54.

(66)参见何勒华主编:《西方法学家列传》,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1页。

(67)[古罗马]西塞罗:《论义务》,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1、121、187、191、193页。

(68)[古罗马]西塞罗:《论义务》,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1、121、187、191、193页。

(69)[古罗马]西塞罗:《论义务》,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1、121、187、191、193页。

(70)[古罗马]西塞罗:《论义务》,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1、121、187、191、193页。

(71)[古罗马]西塞罗:《论义务》,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1、121、187、191、193页。

(72)[古罗马]西塞罗:《论义务》,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1、121、187、191、193页。

(73)[古罗马]西塞罗:《论义务》,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5、201、203、205、223、225、309页。

(74)[古罗马]西塞罗:《论义务》,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5、201、203、205、223、225、309页。

(75)[古罗马]西塞罗:《论义务》,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5、201、203、205、223、225、309页。

(76)[古罗马]西塞罗:《论义务》,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5、201、203、205、223、225、309页。

(77)[古罗马]西塞罗:《论义务》,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5、201、203、205、223、225、309页。

(78)[古罗马]西塞罗:《论义务》,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5、201、203、205、223、225、309页。

(79)[古罗马]西塞罗:《论义务》,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5、201、203、205、223、225、309页。

(80)[古罗马]西塞罗:《论义务》,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5、201、203、205、223、225、309页。

(81)参见[古罗马]西塞罗:《论义务》,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09页。

(82)[古罗马]西塞罗:《论义务》,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11页。

(83)[英]培根:《培根论说文集》,水天同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3页。

(84)法灵顿:《弗兰西斯·培根》,人民出版社1958年中译本,第44页。

(85)培根的《新大西洋岛》这一部未完成的遗著便是莫尔《乌托邦》之后产生的另一部伟大作品。关于莫尔的生平,可参见[俄]彼得罗夫斯基:《莫尔小传》,载《乌托邦》(中译本),第151~156页。

(86)所谓“所罗门宫”的构造,参见培根:《新大西洋岛》,第29~37页。

(87)布丹在《论主权》中即明确将国王最高裁判权定义为“主权”之一部分,但他毕竟还未将全部的司法权囊括于“主权”的铁掌之中。

(88)[美]小詹姆斯·R.斯托纳:《普通法与自由主义理论》,姚中秋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8页。

(89)Morrison,Wayne.Jurisprudence.Cavendish Publishing Limited,1997,p.82.

(90)“洞穴假相”指人们囿于自身的习惯与偏见而形成的虚幻意念;“种族假相”指人们事先被同类之人的先见所支配;“市场假相”指人们通常赋予日常生活的话语以不适当的意义;“剧场假相”指诸多哲学著作形成的规模巨大的系统教条。(参见Morrison,Wayne.Jurisprudence,Cavendish Publishing Limited,1997,p.82.)运用现代哲学话语诠释,培根所谓的四种假相实质上是指人的习惯性偏见、流俗性前见、不精准的日常意识和非科学的理论教条,要突破它们不受其影响,必须做到养成公正无偏私、独立判断的思维习惯及重视实验研究,反对盲从权威尤其是哲学理论教条的科学思维方式。无疑,这些告诫对司法理性思维建构是相当重要的,尤其对于以公正求真为灵魂的均衡司法思性塑造,更是裨益不尽。

(91)参见Morrison.Wayne,Jurisprudence.Cavendish Publishing Limited,1997,p.87.

(92)在《论人》中,霍布斯明确提出要将宗教纳入国家法律控制的范围,参见Morrison,Wayne.Jurisprudence.Cavendish Publishing Limited,1997,p.89.

(93)Morrison,Wayne.Jurisprudence.Cavendish Publishing Limited,1997,p.91,86,95,95.

(94)Morrison,Wayne.Jurisprudence.Cavendish Publishing Limited,1997,p.91,86,95,95.

(95)Morrison,Wayne.Jurisprudence.Cavendish Publishing Limited,1997,p.91,86,95,95.

(96)Morrison,Wayne.Jurisprudence.Cavendish Publishing Limited,1997,p.91,86,95,95.

(97)Morrison,Wayne.Jurisprudence.Cavendish Publishing Limited,1997,p.96,98.

(98)Morrison,Wayne.Jurisprudence.Cavendish Publishing Limited,1997,p.96,98.

(99)[英]托马斯·霍布斯:《哲学家与英格兰法律家的对话》,姚中秋译,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58、161、163、165、166页。

(100)[英]托马斯·霍布斯:《哲学家与英格兰法律家的对话》,姚中秋译,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58、161、163、165、166页。

(101)[英]托马斯·霍布斯:《哲学家与英格兰法律家的对话》,姚中秋译,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58、161、163、165、166页。

(102)[英]托马斯·霍布斯:《哲学家与英格兰法律家的对话》,姚中秋译,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58、161、163、165、166页。

(103)[英]托马斯·霍布斯:《哲学家与英格兰法律家的对话》,姚中秋译,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58、161、163、165、166页。

(104)[英]托马斯·霍布斯:《哲学家与英格兰法律家的对话》,姚中秋译,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67~168、198、207、200~201页。

(105)[英]托马斯·霍布斯:《哲学家与英格兰法律家的对话》,姚中秋译,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67~168、198、207、200~201页。

(106)[英]托马斯·霍布斯:《哲学家与英格兰法律家的对话》,姚中秋译,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67~168、198、207、200~201页。

(107)[英]托马斯·霍布斯:《哲学家与英格兰法律家的对话》,姚中秋译,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67~168、198、207、200~201页。

(108)[法]孟德斯鸠:《法意》,严复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4页。

(109)[法]孟德斯鸠:《法意》,严复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4页。

(110)[法]孟德斯鸠:《法意》,严复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4页。

(111)[法]孟德斯鸠:《法意》,严复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10~111、114、116、221、222、228页。

(112)[法]孟德斯鸠:《法意》,严复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10~111、114、116、221、222、228页。

(113)[法]孟德斯鸠:《法意》,严复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10~111、114、116、221、222、228页。

(114)[法]孟德斯鸠:《法意》,严复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10~111、114、116、221、222、228页。

(115)[法]孟德斯鸠:《法意》,严复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10~111、114、116、221、222、228页。

(116)[法]孟德斯鸠:《法意》,严复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10~111、114、116、221、222、228页。

(117)[法]孟德斯鸠:《法意》,严复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10~111、114、116、221、222、228页。

(118)梁启超:《法理学大家孟德斯鸠之学说》(1902),载《梁启超法学文集》,范中信选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页。

(119)[英]M.J.C.维尔:《宪政与分权》,苏力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4、5、6页。

(120)[英]M.J.C.维尔:《宪政与分权》,苏力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4、5、6页。

(121)[英]M.J.C.维尔:《宪政与分权》,苏力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4、5、6页。

(122)[德]卡尔·施密特:《宪法学说》,刘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93页。

(123)[德]卡尔·施密特:《宪法学说》,刘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93、194、195页。

(124)[德]卡尔·施密特:《宪法学说》,刘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93、194、195页。

(125)[德]卡尔·施密特:《宪法学说》,刘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93、194、195页。

(126)[德]卡尔·施密特:《宪法学说》,刘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93、194、195页。

(127)[德]卡尔·施密特:《宪法学说》,刘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94、196、197、198~208页。

(128)[德]卡尔·施密特:《宪法学说》,刘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94、196、197、198~208页。

(129)[德]卡尔·施密特:《宪法学说》,刘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94、196、197、198~208页。

(130)[德]卡尔·施密特:《宪法学说》,刘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94、196、197、198~208页。

(131)[德]卡尔·施密特:《宪法学说》,刘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08页。

(132)[德]卡尔·施密特:《宪法学说》,刘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08页。

(133)[德]卡尔·施密特:《宪法学说》,刘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08页。

(134)[美]布鲁斯·阿克曼:《我们人民:宪法的根基》,孙力、张朝霞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8页。

(135)[美]布鲁斯·阿克曼:《我们人民:宪法的根基》,孙力、张朝霞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8页。

(136)[美]布鲁斯·阿克曼:《我们人民:宪法的根基》,孙力、张朝霞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8页。

(137)普布利乌斯是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作者共用的笔名

(138)[美]布鲁斯·阿克曼:《我们人民:宪法的根基》,孙力、张朝霞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36、137页。

(139)[美]布鲁斯·阿克曼:《我们人民:宪法的根基》,孙力、张朝霞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36、1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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