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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兴奋剂机构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因服用兴奋剂而引起的相关争议,美国反兴奋剂机构规定由美国仲裁协会来解决奥林匹克活动中发生的兴奋剂争议。美国仲裁协会和美国反兴奋剂机构的合作以及当事人可以向国际体育仲裁院进行申诉的机制为美国运动员提供了一套申诉仲裁程序。

二、美国反兴奋剂机构(22)

美国奥委会在兴奋剂的管理上与国内的许多单项体育联合会之间的诸多利益冲突,以及在监督环节上的弊端和漏洞,使得美国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案件剧增。为适应国际反兴奋剂斗争形势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为了解决日益恶化的信任危机,美国奥委会从1999年就开始筹备建立一个独立的反兴奋剂机构,以监管美国奥林匹克运动项目的反兴奋剂工作,包括实施药物检查和管理违禁起诉。(23)1999年10月,美国反兴奋剂机构成立,总部设在科罗拉多州的科罗拉多斯普林斯。USADA成立后就采取了一系列的行动,例如在同美国奥委会进行磋商后,协同美国奥委会开始实行对外界公开披露药检结果的新规定。USADA网站对美国药检呈阳性及受处罚运动员的名单予以公布。这些做法增加了反兴奋剂工作的透明度,显示出了USADA接受媒体和公众监督的决心。

2001年12月,美国总统和美国国会正式承认USADA为美国奥运会、泛美运动会和残疾人奥运会项目的国家反兴奋剂管理机构。对USADA的承认被写入了美国《2002年国库及总统拨款法令》,由总统乔治·布什(George Walker Bush)签字后成为《美国公法》,从而获得了国库拨款的资金保障。(24)

作为一个私人性质的、非营利性自治机构,USADA接受政府专项基金资助,并同美国奥委会签订了兴奋剂检查合同,主要负责制定和执行美国“奥林匹克反兴奋剂计划”,管理美国参加奥运会、泛美运动会和残疾人奥运会运动员的药物检测和处罚裁定事务,并组织开展反兴奋剂研究和教育工作。这样,美国反兴奋剂机构取代了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来对赛场内外的运动员进行兴奋剂检验、分析检验结果、通报结果阳性的运动员以及裁决可能由此产生的类似争议。

对于因服用兴奋剂而引起的相关争议,美国反兴奋剂机构规定由美国仲裁协会来解决奥林匹克活动中发生的兴奋剂争议。为了配合美国反兴奋剂机构的这一规定,美国仲裁协会专门制定了《仲裁奥林匹克兴奋剂争议补充规则》(25),并且规定在仲裁兴奋剂争议的时候如果该补充仲裁程序的规定与美国仲裁协会商事仲裁规则的规定不一致,适用该补充仲裁程序的规定。美国仲裁协会和美国反兴奋剂机构的合作以及当事人可以向国际体育仲裁院进行申诉的机制为美国运动员提供了一套申诉仲裁程序。(26)

(一)兴奋剂检测的对象

USADA现在已经成为管理USOC及美国所有NGB的检测机构,于是那些在USADA之前已经接受了检测的运动员,仍要接受USADA的检测。而USADA为了巩固美国在反兴奋剂工作上所获得的成绩,正不断增加抽检运动员的数量。

在USADA具有对运动员进行检测的职权之前,需接受检测的运动员范围包括美国国家奥林匹克运动队的成员及美国其他国际运动队的成员,及那些经检测合格的运动员(包括那些参加由USOC和NGB裁决的赛事的运动员,特别是奥林匹克赛事预备队员、国家冠军和所有NGB的成员)。现在,由USADA来进行检测就会有更多的运动员更为频繁地被检测到。

在具体的比赛中或赛外,尽管USADA仍将适用NGB和IFS的规则来挑选运动员进行检测,但是USADA将通过自身的判断来增加接受检测的运动员的名单。尤其是,为了提高检测的权威性,USADA将有重点地检测到更多的运动员,甚至会制定硬性指标。而赛外检测也将会成为USADA重点实施的检测手段。

根据规定,USADA有权对任何运动员进行检测,只要他是NGB的成员,另外,USADA可以检测“参加由USOC或NGB裁判的赛事的任何运动员”或“任何国外的、愿意接受USADA检测的运动员或任何愿意接受USADA检测的运动员”,为了取得国际体育界的信任,USADA还“可以检测任何被USOC或NGB提名参加奥林匹克赛事或泛美赛事的运动员,或那些正在代表USOC或NGB参加国际性比赛预选赛的运动员”。

在USADA努力扩大检测范围的同时,出现了一个有趣的问题:抽检的对象是否包括职业联盟的运动员,例如那些国家篮球协会及橄榄球联盟的运动员。职业运动员可以代表美国参加奥林匹克赛事和世界锦标赛,但他们通常不是NGB的成员,在被选入美国国家队之前,他们也不参加NGB和USOC举办的赛事。对于兴奋剂检测,他们也没有和USADA达成一致的协议。(27)因此,考虑到职业联盟运动员可能会代表国家参加国际性的奥林匹克赛事,那么在他们被宣布成为国家队的成员之前是否要对他们进行赛外的检测呢?

仔细阅读USADA为奥林匹克赛事制定的检测程序规则,发现USADA检测的对象并不包括职业联盟的运动员,除非职业联盟的运动员是“参加国际性比赛的运动员或有潜力参加国际性比赛的运动员”(这一规定包括了职业联盟的运动员),他才会成为USADA的抽检对象。另外,在一些具体的案件中,USADA会适用到IOC制定的《反兴奋剂规则》,依据规则“对任何有潜力参加奥林匹克赛事的运动员都享有管辖权”的规定,职业运动员的名字也可能出现在USADA抽检的名单上。但是,即使有以上规定,其所能约束的职业运动员的数目也是非常有限的。所以有人提出,要想真正提高美国体育的信誉,职业运动员必须和业余运动员一样成为USADA的抽检对象。

另外,为了避免运动员以退役为由拒绝接受USADA的检查,USADA专门在《美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反兴奋剂规则》(United States Olympic Committee National Anti-Doping Policies)的第2条规定,凡在USADA备用检测名单上登记过的运动员,如因退役而不再接受兴奋剂的检测,必须在退役后立即通知USADA并向NGB提交一份书面申请,这样才可以消掉他先前在USADA备用检测名单上的名字,不然,任何名列USADA备用检测名单上的运动员若以退役为借口拒绝接受药检的行为将视为其使用了兴奋剂,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罚。

(二)兴奋剂检测的范围和程序(28)

USADA必须通过获得IOC所认可的实验室来检测运动员的血样或尿样,并且要遵循IOC制定的兴奋剂准则。同样,USADA在告知运动员有关禁用药品类别及检测方法指南时,适用的是IOC的《反兴奋剂条例》。但是,当它具体分析兴奋剂案件时,它适用的是IFS的违禁物清单。

USADA的兴奋剂检查按照国际奥委会或国家体育管理机构规定的步骤进行。先是接受检查的运动员按照事先定好的抽查原则被叫入检查室;接着由运动员自己挑选一个盛尿的量杯,当着一名同性检查官员的面留取尿样(至少75ml),取尿时不得有其他运动员在场;然后,运动员亲自从几套未使用过的A、B瓶中挑选一套,先将尿样倒入A瓶(至少50ml),然后再倒入B瓶(至少25ml)(经检查官员检测,如果尿比重低于1.010或pH值不在5~7之间,运动员则必须重新留取另一份尿样)。并由运动员自己挑选两个显示A和B的号码牌并分别贴在尿样瓶上,盖紧并密封瓶子后,将瓶子放进能插入印有号码的防拆安全卡的包装盒里。

另外,运动员如果在最近3天内服用过药物、维生素或健康补剂,必须如实登记在检查记录单上,并亲笔签字。如果运动员或其陪同认为检查未按规定程序执行,应把自己的意见和说明写在检查记录单上。

最后,采集到的尿样由指定的监护运送人签单验收,并按照规定程序尽快送到指定的检测实验室。当尿样到达实验室后,必须在兴奋剂检查官员的监督下,按照严格的步骤检查有无偷换和破损并签收据,然后才能送交检测。

在这里还有必要提及美国反兴奋剂机构规章中威力最大的条例——“非辨认性阳性”条例。“非辨认性阳性”条例允许美国反兴奋剂机构在无法得到足够的阳性检测尿样证据的条件下,仅凭自己掌握的情况就可以对运动员实施禁赛处罚。也就是说,美国反兴奋剂机构不需要尿样呈阳性的检测结果就可以定运动员的“罪”,剥夺其参加比赛的权利。这一规定与美国的法律基础是不相符合的。美国法律的基础是,如果一个人被起诉,他首先被推定为无罪。律师的工作是证明被告有罪,如果证据不足,被告就是无罪。但美国反兴奋剂机构的“非辨认性阳性”条例与这个法律基础背道而驰,它先认定一个人有罪(使用兴奋剂),如果这人不能证明自己无罪(证明自己没有使用兴奋剂),那这个人就是有罪的(可以被禁赛)。这一规定被称之为USADA的“霸王条例”,因为“威力强大”所以极少被使用。第一次准备启用这一条例是在审理世界女飞人马里奥·琼斯(Marion Jones)涉嫌使用兴奋剂一案中,后因为琼斯的认罪,而最终没有使用这一条例。(29)该条例第一次适用于审理蒙哥马力(Montgomery)案(30),虽然蒙哥马力的兴奋剂检测历史记录显示,无论是在赛内还是赛外的兴奋剂检测中,他均未被检测出呈阳性。但是根据美国联邦调查局(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简称FBI)向USADA提供的材料,蒙哥马力曾使用过“海湾地区联合实验室”(Bay Area Laboratory Co-Operative,简称BALCO)提供的THG兴奋剂(在此案侦破之前,通过常规的反兴奋剂手段还无法检测出人体中存在此种药物)。最后,CAS仲裁庭依据“非辨认性阳性”条例的规定,裁定对蒙哥马力禁赛两年,时间从2005年6月6日至2007年6月6日,取消其2001年至2005年6月6日之间的所有比赛成绩及由此而获得的荣誉和奖金。仲裁庭在裁决书上指出,违禁服用兴奋剂可以以各种方式来证明。即使在常规的兴奋剂检测中没能检测出服用了兴奋剂,但如果能有其他证据证明该运动员曾服用了兴奋剂,那么同样应该给予其以严厉的处罚。(31)“非辨认性阳性”条例虽然维护了运动员在赛场上的公平竞争的权利,显示了体育行政当局严惩用药运动员的决心,但是我们可以看出“非辨认性阳性”条例直接赋予USADA对运动员的“生杀大权”,运动员的权利被严重忽视。

(三)USADA的复审委员会

在USADA设立之前,美国的兴奋剂检测程序基本上是一致的,就是先从运动员那里提取两份样品,A样品和B样品,当A样品经检测呈阳性时,B样品才允许被检测,而A样品呈阳性的检测结果将会告知该名运动员,在B样品检测时,该名运动员有权自己亲自或委托另外一人来见证B样品检测的进行。然而,USADA成立后,检测规则发生了重大变化,规则赋予有服药嫌疑的运动员在复审阶段的听证程序中使用相关文件作为证据使用。也就是,在A样品的检测结果出来后B样品被检测前,运动员会拿到实验室对A样品进行检测的实验报告。这些文件对于准备参与B样品检测的运动员而言具有很大的证明作用。在B样品检测结果出来后其他程序展开前,B样品的试验报告也会交与运动员。(32)

如果B样品的检测结果也呈现出与A样品一致的结果,即为阳性,那么USADA纪律处分程序或用USADA委婉的说辞“结果处理”程序便启动了。USADA在这一程序中设立了两步走的复议程序:案件先由复审委员会进行复议,然后才进入到听证程序。这就像是在处理一个刑事案件一样,首先为确定案件是否发生及案件的一些基本情况,公安部门必须先展开初步的调查,只有收集到充分的证据之后,才交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33)USADA的复审委员会必须先确定是否有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运动员使用了兴奋剂,只有在有充分的证据后,USADA才会决定对该名运动员提起仲裁,下一步就是听证。

USADA的复审委员会由3—5名专家组成,这些专家都是各自独立的,他们将通过审查样品的检测结果来确定,是否已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运动员使用了兴奋剂,以确保审判的公正。复审委员会的成员由USADA的首席执行官来确定,成员名单是由医学、法学、技术领域的专家人员(这些专家的任期是2年)组成的,并由USADA的主任委员会任命。每个复审委员会必须包括兴奋剂研究领域的医学专家、法学专家和技术专家各一名。依据USADA的说法,复审委员会的复议程序是一个书面审查程序。因此,只准提交书面的申请,没有口头答辩程序或是请求程序。USADA会提供给复审委员会检测实验报告和其他相关的文件。而运动员在收到USADA的相关文件的副本后,可以向复审委员会提交书面答辩材料。

在对书面申请或书面答辩意见进行了审查后,委员会便会做出运动员是否服用了兴奋剂的裁决,裁决由委员会成员投票表决,多数票通过决定。投票结果将会告知USADA、运动员、与案件有关的IFS、NGB、以及WADA,如果决议认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运动员使用了兴奋剂,USADA将举行听证会指控该名运动员,并宣布对他/她的纪律性处分。不过在听证程序中,USADA有权不起诉该名运动员,即使复审委员会认定该名运动员使用了兴奋剂。(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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