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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兴奋剂机制现状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国家体育总局负责管理并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检查处是全国兴奋剂检查计划的执行机构。位于北京的中国兴奋剂检测中心是全国唯一的兴奋剂检测机构。以上规定为中国反兴奋剂工作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中国反兴奋剂机制现状

(一)反兴奋剂工作管理机构及执行机构

目前,国家体育总局负责管理并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它负责制定全国反兴奋剂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审批全国反兴奋剂工作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为此提供必要经费;领导、协调、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和全国性体育组织的反兴奋剂工作。

而国家奥林匹克事务则由中国奥委会这一社会团体来进行主管。为有效开展全国的反兴奋剂工作,1992年7月8日中国奥委会正式成立了反兴奋剂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检查处。受国家体育总局委托,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反兴奋剂的各项业务工作。全国性单项体育组织是组织开展各运动项目的全国性管理机构。

(二)兴奋剂检测机构

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检查处是全国兴奋剂检查计划的执行机构。为保证全国兴奋剂检查计划的有效实施,中国建立了一支以医务工作者、科研人员或体育教师等志愿者为主体的兴奋剂检查人员队伍,并逐步建立了相应的培训制度、考核制度及其他管理制度。位于北京的中国兴奋剂检测中心是全国唯一的兴奋剂检测机构。自1989年以来,已连续15次通过国际奥委会的年度复试,被列为A级实验室。目前检查数量正在大幅度提高,1990年为165例,2005年为8 709例。兴奋剂检查的阳性率也逐年降低,从最初的1.8%左右下降到目前的0.4%左右,低于同期的国际平均水平,为证明中国政府反兴奋剂的成效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同时,为了进一步提高兴奋剂控制的质量,我国开发了兴奋剂控制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了国际权威质量认证机构的审查认证。

(三)反兴奋剂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34条明确规定:“……严禁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禁用药物检测机构应当对禁用的药物和方法进行严格检查。”第50条明确规定:“在体育运动中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的,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上规定为中国反兴奋剂工作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有力的司法保障。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为基本依据,十余年来中国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先后制定颁布了30项法规性文件,其中包括《关于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暂行规定》(1995年)、《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暂行)》(1998年),《关于在体能类项目中实行赛前血液检查的试行办法》(1999年)等。

2004年国务院颁布了《反兴奋剂条例》,使中国成为国际上少数几个以政府名义颁布《反兴奋剂条例》的国家之一。《反兴奋剂条例》分为兴奋剂管理、反兴奋剂义务、兴奋剂检查与检测等6章,它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政府把反兴奋剂工作纳入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四)处罚的执行和监督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委会及有关国际体育组织的规定,对运动员、相关人员及单位的技术处罚和经济处罚,由有关全国性单项体育组织决定并执行;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由有关单位决定并执行。

国家体育总局有关部门以及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负责对处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兴奋剂纠纷解决机制

对于在体育领域出现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33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暂行)》第18条第3款规定“如当事人对有关单项协会的处罚决定有异议,可按照有关体育仲裁的规定申请仲裁”;第19条“运动员、相关人员及其单位与有关单项会达成仲裁协议的,国家体育仲裁机构的仲裁结论是最终结论”。《反兴奋剂条例》正式颁布后,对兴奋剂纠纷问题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反兴奋剂条例》第46条规定“运动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竞赛组织者做出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或者禁赛的处理。运动员因受到前款规定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体育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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